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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杨建顺:设置“弃婴岛”应当有法律明确授权

2014-04-24 杨建顺 中国民商法律网

自2011年6月石家庄儿童福利院首开“弃婴岛”的先例以来,我国已有10个省区市建成25个“弃婴岛”。民政部曾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弃婴岛”试点工作。这一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然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岛”从今年1月28日开始试点,到3月16日暂停,其间共接收262名弃婴,这个数字着实让认为“弃婴岛”变相助长了弃婴行为的观点增强了几分说服力。


“弃婴岛”,也称为“婴儿安全岛”或者“弃婴安全岛”,美国称为“Safe Haven”(婴儿避难所),德国称为“Babyklappe或者Babywiege”(婴儿箱),而日本则称为“こうのとりのゆりかご”(鹳的摇篮)。我国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部分城市进行设置“弃婴岛”的试点,从起初就存在不同看法,而广州“弃婴岛”的暂停,再度引发了围绕“弃婴岛”的合法性及其存废的热议。


其实,“弃婴岛”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也一直备受争议。德国和日本都是在赞否两论的夹缝中推进的。德国强调仅从“处理已经被遗弃的婴儿”的角度来支持善后工作,在2000年至2010年5月间,共收容了278名弃婴;日本熊本市内医院首设“鹳的摇篮”,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运营6个月收容了8名弃婴。将设置“弃婴岛”本身的合法性搁置起来,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推开试点,其他的法益都可以接下来慢慢讨论。可是,对于一种制度,不解决其合法性,往往也就难以实现其可持续性。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广州试点一个半月所接收的弃婴人数,几乎与德国10多年所收容弃婴人数持平,而日本6个月才收容8名弃婴,这种巨大差异,或许也是我国“弃婴岛”试点受挫的直接原因。


在设置“弃婴岛”方面,美国所走出的法律规制路径值得借鉴。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设置婴儿避难所,便制定《婴儿避难所法》(Safe Haven Law)。该法规定,对于将新生儿遗弃在“婴儿避难所”的弃婴行为予以免责,其宗旨在于更加确实地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种做法,将应受惩罚的弃婴和免责的弃婴明确划界,以州为单位次第推开,可以在保全弃婴权益的同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诸多争议。


通过设置“弃婴岛”,本可以期待为被遗弃婴儿提供获得救助的机会,保护、延长他(她)们的生命,为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障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可是,广州试点的“短命”,恰好为设置“弃婴岛”的反对者提供了论据。诚如论者所言,遗弃生命,是法律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遗弃骨肉,是绝对的人伦悲剧。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一般权益的侵犯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侵益保留论),更何况是对婴儿的遗弃呢!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范来看,设置“弃婴岛”,在客观上对可能构成刑法所严禁的遗弃罪之结果予以承认、支援,而且对遗弃者免予追责,要得出“与刑法惩处弃婴犯罪并行不悖”的结论并得到普遍认可,其实并非易事。


弃婴,既然已经成为一种无法回避的严峻的社会现象,那么,就应当致力于改变遗弃的结果。政府应当正视这种现象,为被遗弃婴儿提供尽可能的救助。一方面要尽可能做好母婴保健法所保障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和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从源头上预防、抑制弃婴情形发生;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弃婴原因的复杂多样性,将为此提供最大限度的救助保障确立为政府的法定职责。既然设置“弃婴岛”及其试点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应当努力推进相关立法,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


出处:《检察日报》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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