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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功化解的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河北高院 2023-08-26

一、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诉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邯郸市大名县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与雄县北沙口乡西留官营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留官营村委会)及多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协议,将西留官营村1000多亩耕地流转给该家庭农场经营使用。2019年9月,雄县人民政府对包括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在内的西留官营村土地进行整体征地搬迁。在征地过程中,因争议地上青苗补偿的分配问题,家庭农场和村民、西留官营村委会之间产生分歧和矛盾。后因家庭农场要求雄县北沙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沙口乡政府)给付争议地青苗补偿款未果,将北沙口乡政府起诉至安新县人民法院。家庭农场认为,雄县人民政府已将争议地青苗补偿款拨付至北沙口乡政府,因争议土地由家庭农场经营使用,北沙口乡政府应将该款项给付给家庭农场。请求判决北沙口乡政府向其给付青苗补偿款169.2万元。


【化解过程】


安新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依托新成立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平台,立即与北沙口乡政府进行沟通联系,并详细了解案涉土地征迁补偿等基本情况。基于所了解的情况,安新县人民法院就案涉法律问题对北沙口乡政府进行释明并告知相关法律风险,督促北沙口乡政府协调西留官营村委会,在维护西留官营村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建议北沙口乡政府对该案进行诉前实质性化解。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农场与西留官营村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协议,家庭农场既得到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又满足了继续在新区经营农场的需求,西留官营村也合理获得了部分青苗补偿款。其后,家庭农场向安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该案得以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保护各方利益主体,有力保障国家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建设,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土地征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雄安新区行政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如何平衡好土地征迁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为新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要强化行政争议的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沟通化解,减少裁判带来的矛盾对立,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征地补偿的分配既关系到被征地村民和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新区土地征拆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过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多方协调联动,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王某某诉曲阳县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4日,曲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阳县政府)下设治超办在郎家庄、宝平线一带查获疑似超载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当时车辆处于锁车状态。因现场未找到车主,治超办人员对车辆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径行打开车锁,并雇佣司机将超载车辆引导至治超办。但途中涉案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毁损。2019年7月25日,治超办将车辆运送至事故科停车场,将货物运至治超办进行保存。货物称重约为100吨,损失约50吨。后治超办多次与货车实际权利人王某某协商,但对赔偿事宜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王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曲阳县政府返还车辆,赔偿违法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


【化解过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大力协调化解。经多次沟通协调,一方面,王某某同意接受该车辆返还,并就赔偿数额与治超办达成了初步意见;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释法明理,王某某接受了因超限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意缴纳罚款。但前述赔偿款项需按财务程序审批拨付,而王某某坚持收到赔偿款后才撤回起诉。基于上述情况,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曲阳县人民法院两级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协调联动,由曲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首先与曲阳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沟通此案的进展和赔偿款审批事宜。后曲阳县人民法院及时与曲阳县政府沟通,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探讨提前拨款的解决办法,并与曲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主任(曲阳县县长)书面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提前拨付赔偿款的必要性。最终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案所涉款项于2020年9月30日拨付到位,案涉争议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两级法院化解平台联动,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障大货车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对货物运输中的各环节严格把控、依法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应在行政执法中充分保障货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执法,避免矛盾激化。本案中,大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情节,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又给大货车权利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两级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有效协调联动,并与政府形成合力,在释法明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促使大货车权利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又保障了大货车权利人因违法强制措施产生的损失获得及时、全面的法律救济,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价值。


三、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河县某饺子馆例行检验抽查中,发现该饺子馆购进的5瓶“跃龙生姜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个月。2019年9月30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所用食品原料超保质期为由,对香河县某饺子馆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香河县某饺子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20年5月7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五万元及加处罚款五万元。


【化解过程】


在香河县人民法院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饺子馆经营者于2020年5月8日向法院递交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该饺子馆并不构成故意低价购买、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所购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了解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饺子馆自春节以来几个月均处于停业状态,目前正值疫情后复工复产初期,餐馆恢复经营急需资金,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将难以为继。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及时制定化解方案,并向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邀请函,邀请检察院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0年6月3日,法、检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进会议,结合当前疫情形势,解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和化解建议。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由饺子馆缴纳罚款本金,免除加处罚款。饺子馆经营者接受化解方案,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检两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助力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对餐馆的经营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对其将是雪上加霜。疫情防控期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积极倡导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经营者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厘清问题找准难点,同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化解方案,召开化解工作推进会议,为行政争议化解搭建平台、铺平道路,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也为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四、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诉定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公司)经招拍挂法定程序,受让取得位于定州市建设街西侧46.3294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因定州市人民医院未及时搬离,故案涉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一直由定州市人民医院使用。2020年10月13日,定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州市政府)作出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决定。房地产公司、医院公司认为定州市政府系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化解过程】


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房地产公司、医院公司同意该案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先行化解。因本案涉及定州市人民医院三甲建设,属市重点项目,故定州市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市委会议,研讨化解方案,确定由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具体负责化解。同时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亦积极发挥作用,该院院长主动联系,了解化解进度,及时向中院反馈情况。后定州市政府积极与案涉公司沟通,各方达成共同申请法院评估的初步和解意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作出后,定州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与案涉公司沟通。后经多次市委会议,定州市政府与案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依各方申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政府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落实落细化解举措,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若要取得实际成效,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然离不开政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需要政府发挥支撑作用。政府主要领导重视甚至亲自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进行相关调度、协调与决策,对行政争议的最终实质性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定州市政府在本案化解过程中主动作为,通过召开会议、确定方案、领导牵头、明确责任、密切沟通等一系列举措,最终促使该案成功化解,维护了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形象,切实保护了企业产权,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优化。


五、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石家庄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点火生产。2019年4月19日,元氏县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要求该公司立即按要求采取措施。该公司在采取灭火措施过程中发生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无法使用,当日即向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建立临时排烟通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烟气和湿气。2019年4月20日,石家庄市环境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染处理设施未运行,将未经处理的烟气直接排入大气。2019年7月3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材料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化解过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接收该案立案材料后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部分可能存在瑕疵,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后,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厘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区行政争议化解的规定,区法院和区监察委员会、区司法局共同参与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行政机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自行纠错,依法将罚款变更为4万元。最终材料公司申请撤诉,争议顺利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监察委员会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合力化解,破解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难题的典型案例。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由于对协调化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担心被追责等多种原因,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极大制约了行政争议化解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裕华区由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府委院共建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优势,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实质化解争议提供监督支持,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了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难题。该案在监察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赵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及征缴税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7日,沙河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并经原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但该公司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沙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沙河市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给沙河市税务局提供变更登记信息,导致沙河市税务局仍向赵某某催要该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的税款。赵某某因担心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罚,故于2018年5月向沙河市税务局缴纳了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049.62元。后赵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沙河市税务局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返还其代缴税款及滞纳金。


【化解过程】


在诉讼中,赵某某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赵某某虽主张其于2018年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了本不应属其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于2020年6月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其权益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法院第一时间将该案登记为诉前协调化解案件,分流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并主动邀请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协调化解工作。2020年7月21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群众工作局共同召开听证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出席,听证会上赵某某及沙河市税务局负责人均到场充分陈述意见,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沙河市税务局主动变更税务登记人,并退还赵某某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行政争议在诉前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将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成功引入诉前协调化解机制并妥善解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应当得到保护与救济,但提起行政诉讼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实际情况,法院没有机械办案、一裁了之,而是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机制的积极作用。通过邀请检察院、群众工作局共同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广泛监督,形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合力,使这起涉税行政争议在诉前得以实质性化解。这种创新模式解决了通过行政诉讼难以获得救济的现实问题,既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国家税收秩序。


七、张某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北戴河区环卫处)与秦皇岛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投资在东山码头停车场南侧建一座星级厕所;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厕所时,由北戴河区环卫处组织评估,并报请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戴河区政府)按照评估价对建筑公司进行补偿。2007年5月,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了上述厕所项目的建设、经营、使用权益。后张某将建成建筑的一部分出租给赵某经营宾馆。2017年3月,北戴河区政府认为宾馆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7年5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戴河区城管局)将该建筑拆除。张某不服,以北戴河区政府、北戴河区城管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被告不适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某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再审申请,同时认为张某有权以北戴河区城管局为被告另行起诉。后张某以北戴河区城管局为被告再次起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起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化解过程】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案件后,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化解本案争议的基本方向达成共识,并向北戴河区城管局释法明理,指出强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调动其主动化解争议的积极性。法院从北戴河区环卫处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入手,找出行政机关对张某予以补偿的依据,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经依法评估,并结合案涉建筑已使用十年的实际情况,引导北戴河区城管局合理确定对张某进行补偿的数额。通过组织各方多次沟通,最终由北戴河区城管局、建筑公司、张某三方签订了《行政纠纷化解协议》,张某当日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防线。鉴于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周期较长,有些案件通过行政争议化解程序更能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张某自2017年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过多轮诉讼仍未有定论,且本案也不能直接解决其损失问题。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准确把握张某实质诉求基础上,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为目标,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坚持依法化解争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各方和解。本案争议的及时有效化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也解决了困扰行政机关多年的因拆除行为引发的后续遗留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4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和区政府)委托南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和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入区协议文本》,协议约定由南和区政府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投资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规划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京和产业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认为南和区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与扶持资金,导致其招商引资的企业无法正常入园,给其造成损失。该投资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入区协议文本》,对相关土地进行招拍挂,支付剩余扶持资金3003.0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6.38万元。


【化解过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邢台市南和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影响较大,在征求投资公司同意后,将该案移送至邢台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在收到该案后,确定责任法官,并要求南和区政府与南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本案化解员。南和区政府迅速确定化解员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责任法官与化解员沟通案情,并提示其诉讼风险与化解方向。而后由化解员主动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责任法官全程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选择化解方案,经过多方沟通与数次协调化解,最终投资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积极化解招商引资产生的行政争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针对本案双方因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化解平台的规范化运作,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供司法服务,为企业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达成共识,最终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九、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18年1月20日,房地产公司申请注销,其提交的清算报告载明该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公司剩余资产二百余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割。2018年1月26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石家庄审批局)为房地产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20年7月15日,河北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向石家庄审批局提交申请,以房地产公司尚欠其几十万元工程款、注销登记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石家庄审批局对此不予受理。安装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石家庄审批局的注销登记。


【化解过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经征得安装公司同意,由该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及时开展化解工作。鉴于房地产公司其中一个法人股东已先于房地产公司注销、另一个法人股东对安装公司不予理会,安装公司自身又无法找到清算组成员、实现债权确有困难,而提起撤销房地产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诉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质问题,故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着眼实质诉求,积极作为,协调石家庄审批局协助查找房地产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释法明理,帮助安装公司厘清能够直接有效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经多轮沟通,安装公司反复确认其债权能够实现后,撤回起诉。随即安装公司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债权及时得到了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着眼当事人实质诉求、有针对性协调化解,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应当以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在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时应当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拓展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案涉公司的实质诉求是实现债权,其提起撤销注销登记的行政诉讼,难以直接解决问题。故法院从帮助民营企业有效实现债权入手,开辟途径、释法明理、有针对性协调化解。本案的化解,既从根本上解决了案涉公司的问题,也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避免了程序空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李某甲、李某乙诉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01年,威县人民政府分别为李某甲、李某乙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李某甲、李某乙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2017年2月惠博普污水处理厂项目落户威县贺营镇,需征用该镇东中营村200亩土地。李某甲、李某乙的房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2017年6月4日,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营镇政府)对二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李某甲、李某乙对该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贺营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贺营镇政府拆除李某甲、李某乙房屋后,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价格等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31日,李某甲、李某乙向威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提交了化解申请书,请求化解案涉争议。 


【化解过程】


2020年3月31日,威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李某甲、李某乙提交的化解申请书后,及时安排化解员组织开展化解工作。2020年4月7日,李某甲、李某乙与贺营镇政府经化解员主持化解,达成化解协议。因协议约定贺营镇政府对李某甲、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在订立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分二期给付,故涉及协议的后续执行问题。2020年4月7日,李某甲、李某乙与贺营镇政府向威县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2020年4月9日,威县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作出裁定,确认化解协议有效,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双方顾虑彻底消除,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化解协议,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通常情况下,化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备司法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难以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将会导致化解效果大打折扣。对此,我省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化解协议适用司法确认特别程序。这是我省在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工作方面的创新之举,强化了诉前化解工作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开辟了高效、便捷、依法、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对于促进双方积极达成、严格履行化解协议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化解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有效促进了化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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