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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知识产权不是真正的财产”

风灵 风灵 2020-09-13


 

文  风灵

 

我要求微信公号或者其他平台转载需要得到授权,然后就有人来告诉我,传播比权利更重要,乃至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所以我不能主张这种权利,所以,我就只能任自己辛苦写成的文章被掐头去尾,甚至改名换姓,混在一大堆五颜六色闪烁不已的广告之中,成全他人的不劳而获,而我还得因“思想得到了传播”而兴奋不已?对不起,我还没有这么“无私”。

 

确实有一些奥地利学派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不存在的财产权利,但他们的理论实际上建立在沙滩之上,既不符合财产权的一般性质,也违背了奥派的基本思想。

 

财产权是一束权利,而不是一切权利,并不是说我拥有了财产权,就能够为所欲为。我买了一块土地,并不能不经法律许可,利用它来生产核武器,进行核试验,即使我并没有在物理上损害他人;而且,财产权的这一束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可以由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在同一块土地上建房、采矿和制造核武器的权利就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时享有(积极享有或消极享有),而并行不悖。

 

反对知识产权的学者的核心问题就是将财产权只当成对有形物的绝对性权利,这在理论上固然违背逻辑,在实践上也违背常识,以下就其主要理由具体反驳:

 

一、知识产权的供应不具有稀缺性

反知识产权的学者认为,因为思想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并由此得出思想的供应不具有稀缺性,因此无理由建立产权。

这明显混淆了使用的排他性和供应的稀缺性。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主流经济学的公共物品问题,奥派向来否认主流经济学其不能建立财产权的观点,并积极主张公共物品的私有化。

最典型的例子当然是灯塔。一个人使用灯塔当然不影响其他任何人使用灯塔,但你绝不能说:灯塔的供应不具有稀缺性、灯塔不能建立财产权、对使用者收费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也是一样。金庸大侠一生只写了15部武侠小说,这种供应竟然是无限的?虽然金庸的每本书都可让亿万人阅读而丝毫不减损价值,但任千呼万唤,也还没有人能读到第16部、第17部小说,这居然是不稀缺的供给?

一方面主张对“公共产品”建立私人产权,一方面以同样的理由否认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显然卖矛卖盾,不知其可。

 

二、财产权只能以有形物的方式得以存在

财产权只能是有形物,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因此不能建立财产权。有些人声称灯塔能建立财产权,是因为它是砖石金属等建成的,卖书卖的不是内容而是纸张墨水。这种观念是对财产权陈旧而肤浅的认识,与信息化时代格格不入。如果卖书卖的是纸张墨水,那光盘呢?在物理形式上完全一样的光盘,可能储存有电影或图片或文字或歌曲,可能没有,那你以后去买影碟歌碟(先不论正版盗版),卖家随机给你一张,可能有你想要的信息,可能没有,这是同一种商品么?

红楼梦是曹雪芹写的,哈姆雷特属于莎士比亚,难道任何人能够仅仅因为有一本红楼梦或哈姆雷特的书籍所有权,就可以声称这些红楼梦或哈姆雷特就是他的作品?

 

三、物质财产权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

这种说法也是荒谬。任何财产权都必然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你买了一处房产,就不能在半夜12点开工装修或做类似的事,虽然你在物理上并没有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有形的侵入。设置权利本身就意味着不同权利之间存在冲突,荒岛上的鲁滨逊是不需要财产权的。

 

四、不能清晰地划分思想的贡献,因此知识产权没有正当的所有者

确实,语言是无数人的互动而产生,很难就语言本身主张知识产权。而这种互动也导致我们有时受他人思想影响而不知。但这并不能说绝对不能确定所有者。反对知识产权的学者们本身的行为就否认了这个观点。比如,他们的署名行为,如果他们不能确认文章或书籍是自己写的,就不该署名,而应该标记为“从古到今许多不知名的人的文字凑成了本文,放弃一切权利,并对文中一切错误概不负责”。而学术引用也就成了不可能的,没有原作者,原出处,而应该引用为“许多不知名的人凑成了这样一句话,不知出处,若转述中有任何错误,概不负责”。

清晰划分思想的边界不可能,清晰划分任何财产权的边界都不可能。因为不管什么权利,很大程度都是观念或思想的存在,而不是物理的存在。比如我买了一块地,那是不是下至地心、乃至穿过地心到地球另一面,上至太空都是我的财产?如果不是,界限该划分到哪里?

权利不具有绝对性,从逻辑上不能推出完全没有权利或不应该有权利。不然,当我们谈论米塞斯、哈耶克、罗斯巴德等人的思想时,我们究竟在谈什么呢?

 

五、契约可以解决一切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契约确实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其作用不能低估,比如商业秘密在很多时候就是以契约的方式得到保护,但首先,签订契约的前提是存在可转让的财产权,如果没有相关知识产权,也就没有签订契约的余地。其次,仅仅契约是不够的。

比如,有人邀请我去讲课,支付一定学费。不管你赞不赞同知识产权,我收讲课费是没问题的,因为这是一种服务。但是我没有时间亲自赶去,于是采用视频直播,相信我仍然可以对此收费。但是,我的人身并没有出现在现场,现场是一些转播和接收设备,为什么不是这些设备的所有者拥有收取学费的权利呢?这是他们合法地使用他们的有形财产,一切权利该归他们所有。假设我与转播设备的所有者,比如负责网络服务的公司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从未就这一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就该网络服务公司享有收取学费的权利吗?

这还不是问题最大的,最大的问题出现在我甚至没有时间直播,只能录制视频播放。那么,这时收学费的权利就转移到存储设备所有者、视频设备所有者和每一个接受者了吗?那我的学生既然是用自己的设备收看,为什么要给我付费呢?作者或许会说,可以事先和这一堆人签订协议。先不说签这种协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我怎么能就不是我财产的东西签订协议,只说凡没有签订协议的人就不受约束,他就可以技术上拦截视频,到别处去播放收费么?或者在我录制视频的时候,他在一旁偷录(不在我拥有的房屋内偷录),也可以拿出去收费么?

就算签了协议,但我看视频时,我的朋友在旁观,他可以拷下来后拿出去收费;我下载后放在电脑里,任何使用我电脑的人都可以复制后拿出去收费。对于这些人,没有契约,不能追究违约责任,没有财产权,不能追究侵权责任,最多只能追究我本人的违约责任。但因为签约者很多、复制传播很方便,很难有证据证明是从谁那里泄露出去的,基本不会有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电脑手机被盗之类的,就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即使抓住小偷,也只能追究他盗窃电脑的责任,而不能追究盗版责任)。

罗斯巴德认为,出售书籍的人可以在书中附一纸声明,任何购书的人都许诺不私自翻印。因此可以用契约来解决。诺齐克对此的评价是,罗斯巴德显然忘了,书籍有遗失可能。

 

六、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

不但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任何财产权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我占有了这块土地,你就不能占有,哪怕你对土地的利用效率比我更高。奥派向来是反对以效率的方式定义垄断的(因为效率是主观的,旁人无权说三道四),不知为什么,到了知识产权,就换了一副面孔。

 

七、知识产权需要国家强制力保护,体现的是统治者的利益

其实最后这点才是核心,奥派学者以反知识产权为名,其实上是行反国家主义之实。不可否认,现行由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确实有很多问题,但由国家保护的其他财产权同样有许多问题。国家的保护并不是财产权或某种财产权是否存在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只是目前的情况下,财产权默认由国家保护。而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政府,即无政府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委托社团或公司来保护财产权。反知识产权者必须要证明的是,如果是无政府情况,任何社团或公司都无法提供任何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只能是政府统治下的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本是确实有利有弊,任何经济学的分析都难以否认这点。但是,同样难以否认的是,如诺斯的研究表明,一百多年来科学和技术的急剧进步与知识产权的建立有密切关系,知识产权使创新者的个人收益接近社会受益,也就是减少了创新的正外部性,从而极大地激励创新的供给。当然,在同等情况下,也就减少了消费。创新与传播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但为了传播而取消知识产权,其理由却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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