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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汇编:法官辞职引发的法律风波…

小律飞刀 法官驿站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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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案件审理前后,因法官(人民陪审员)辞职或者退休,将会引发些什么法律问题?编者汇编梳理一些经典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引发再审申请问题


①“至于主审法官辞职一事没有影响到本案裁决,民事裁定书也是在其辞职之前制作的,并不违反法定的程序,故以此为由申请本案再审亦不成立。”【(2017)苏民申4007号】


②“本案二审中现场勘验及第一次开庭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期间,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一名法官退休,一名法官辞职,案件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路XX清楚该情况,现又以“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作为申请再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017)最高法民申2421号】


当事人称:一审过程中,胡X曾多次联系主审法官,但均未取得有效联系。直到收到判决书时,经多方询问才得知主审法官已在数月前离职。然而一审判决书在主审法官离职后,时隔数月才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且该判决书仍由该离职法官署名,未移送其他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或裁判。

法院认定一、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根据在案证据证明,依法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审判程序合法。”【(2018)京民申4797号】

当事人提出: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一审立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3日、2017年9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在2017年11月,在XXX公司与一审法院沟通该案进展时,被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本案的主审法官已调离一审法院并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本案移送至其他法官处继续进行审理,而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在没有开庭审理而径行以原法官名义制作了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即经过免除程序后,便不再具有法官身份无审判资格,而一审法院却以一名已调离法官的名义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关于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是应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系于2018年4月27日被依法免去审判职务,因此,贝闰克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承办法官离职后作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2018)苏03民终2785号】

⑤当事人上诉称:由于原主审法官离职更换法官再次开庭审理违法。

法院认定:本案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建工九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按简易程序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350元,曲阜公司曾以涉案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后因案件主审法官离职,更换了主审法官,本案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后,建工九公司补交了案件受理费23340元,新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曲阜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7)鲁01民终3507号】




2、引发案件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称:解协议签订后第二日,其曾向丰台法院执行法官崔X及书记员提交过一份和解协议复印件,但后来崔X法官离职,由新执行法官陈X承办案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故请求法院裁定和解协议有效,并按和解协议继续执行。

法院认定:复议申请人王XX称其向法院提交过《执行和解协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丰台法院认为该协议视为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并非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不当。”【(2017)京02执复12号】



3、引发回避问题

当事人上诉称:施X律师作为XXXX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代理包括本案被上诉人XXXX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经销商与上诉人XX公司及其律师就本案所涉纠纷进行谈判、提交索赔材料、为诉讼做准备等,对案件的参与程度极深。因XXX担任一审法院的法官,离职不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未标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即可消除之前担任代理人的事实并借以规避上述规定,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当进行移送。

法院认定:施X在本案中并非被上诉人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且在上诉人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前,被上诉人XXX公司已经解除与施赟所在的XXXX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故上诉人XX公司以相关理由要求将本案进行移送,于法无据。【(2017)沪73民辖终15号】


当事人上诉称:据了解,唐某云是原审法院在任人民陪审员,即相当于原审法院的在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和子女、法官离职后都不得担任所在法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唐某云作为原审法院的在册人民陪审员,更应在被禁止之列。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对唐某云的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显然是错误的,直接导致审查程序失当,客观上损害了司法公正。

法院认定:至于夏园经联社原审代理人唐某云的代理资格问题。因唐某云为原审法院在册的人民陪审员,原审法院在审查代理人资格问题上存在疏漏,但并无证据证实原审程序存在其他瑕疵,也无证据证实唐某云担任夏园经联社代理人的事实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故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唐某云明知自己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仍接受委托担任夏园经联社的代理人,确有不当之处,应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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