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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长征 | 出庭公诉应善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高卫庭题字)


施长征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多次参与省部级职务犯罪专案办理;主讲课程《法律方法在检察实践的应用》获全国检察系统精品课程;曾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天津商业大学兼职硕导、天津检察官学院检察官教官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原本初衷和现实追求,检察机关为这一原则之实现当有所作为,纵观现今之研讨,多在宏观层面予以阐发,即使检察人员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这一原则并高度重视它,但仍不知道在现实中如何“迈开步”去实践。如最应当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环节,公诉人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当何为而体现该原则?
笔者认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善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亦应通过此技术之普遍应用而改变原有的公诉模式。
公诉人运用多媒体方式使刑事审判回归“剧场化”模式。从历史的维度看,司法审判经历了由“广场化”到“剧场化”的转变过程,而以往现实中大部分刑事审判又因公开程度较低而逐渐走向“封闭化”。
公诉人在举证环节多以宣读、出示原始证据材料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举证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已经阅过卷的控、辩、审三方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被告人、旁听人员等未看过证据材料的人在摄取案件信息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庭审中,时常出现公诉人宣读大段证言后,有些被告人表示有些地方没有听清楚的情况。
这种出庭方式亟待革新,若公诉人善于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清晰的展示证据,更加清楚的表达公诉意见,使公诉人的“角色”扮演的更加到位。“技术是世界的构成方式”,技术因素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一种联结方式,这种联结方式改变了,可能带来的变化是翻天覆地的。
如今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使司法审判回归“剧场化”模式,对于刑事案件审判而言,犯罪要证实在庭上,犯罪揭示要在庭上,通过公诉人的举证等出庭工作,要让不看卷的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看的明明白白,听的清清楚楚。
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显然是保证出庭效果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以公诉人宣读结合文字、图片、图示等多媒体展示的效果,显然要比单纯宣读证据效果要好,现在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环节几乎全部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保证了较好的出庭效果。
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需要公诉人的出庭表达作出相应调整。运用多媒体方式后,公诉人的声音信息和多媒体传送的图文信息会同时出现在法庭,而后者会更吸引当事人、旁听人员的注意力,大部分庭审现场都会单独为被告人设置多媒体显示装置,那么整个过程被告人的注意力更加集中于多媒体演示的内容。
公诉人不能按照以往的表达习惯宣读证据材料,而应当根据多媒体演示的内容和节奏,适当调整语气、语势、重音、停顿等,要达到“声图同步、声图呼应”的效果。
有的观点认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公诉人成了多媒体的解说员,沦为庭审的配角,有喧宾夺主之嫌。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公诉人的宣读和多媒体方式都是服务于出庭支持公诉是我目的——当庭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所犯罪行,只要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何必在乎所谓的“宾”“主”之名,更何况多媒体的展示的内容能够将公诉人庭前的辛苦工作予以呈现,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同样是公诉人智慧的体现。
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举证环节影响最大。举证是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重要环节,工作量较大,一次庭审成功的关键之一就是举证效果的好与坏。由单一宣读式到宣读结合多媒体示证,并不是简单的将书面证据材料电子化之后予以全部呈现。由于证据材料较多,如全部运用多媒体展示,势必加重当事人、旁听人员摄入信息的负担,从庭审时间考虑也很难实现。公诉人将证据材料逐字逐句宣读,效果不好,也无必要。
因为多媒体示证的运用是依托于出示全部证据材料的全面示证模式的,且一般是以庭前会议的全部证据开示为前提,所以需要公诉人对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予以选取,既要能够证实犯罪事实,又不能断章取义,如对于证人证言,需要宣读部分原文或者播放证人录像,对于其他证言可简化出示,对于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应突出显示其中的核心内容。
证据出示的顺序亦应有所调整,公诉人通过举证就好似在讲述一个关于犯罪的故事,那么如何讲好这个故事和出示证据的次序有很大关系。在以往开庭时,公诉人习惯先出示证明力较强的客观性证据,后出示主观性证据,但由于客观性证据比较零散,不利于公诉人去讲好一个“故事”。
运用多媒体示证,一般要以“总-分-总”的顺序展示证据,那些更有利于展示犯罪事实全貌的证据首先出示,之后再举出其他证据去印证,相当于先交代一个故事梗概,之后再补充若干细节,让这个故事在听众面前显得越来越丰满,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最后宣读,让其“亲口”总述这个“故事”,呼应其当庭供述内容,并进一步反映被告人以往的认罪情况。
公诉人亟需加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训练。公诉人一般为法学专业出身,大多数对于多媒体等技术手段较为陌生。实践中一般让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多媒体制作并出庭配合公诉人进行播放。
但这种方式的弊端有二:一是检察技术人员需有法学专业知识并对案件事实十分熟悉,专业障碍大,有重复工作之嫌;二是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地位不明确,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并不包括检察技术人员,有些案件中出庭时将检察技术人员的座位单独放置于公诉人的后排,显得有些不伦不类,有些法院已经明确对这种方式提出反对。
多媒体制作等技术手段均只是一种工具,其中使用较多的PowerPoint也只是常用的办公软件之一,只要公诉人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应能满足出庭要求。
应当将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作为公诉人入职培训的必修课程,对公诉人平时出庭案件运用多媒体示证提出占比要求,并定期观摩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庭的案件,让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成为其基本技能之一。
【1】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8期。
【2】 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3】吴国盛:《技术哲学的基本问题》,载吴国盛著:《反思科学讲演录》,新世纪出版社2004年版。
发表于《检察日报》2016年5月30日。

(南开园,2020年3月1日)

(春蕾,南开园,2020年3月7日) 

以下点击可读:
阚吉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思路与要点(内含两个电子数据质证成功案例)
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克服 ——以司法员额制和责任制为考察对象
王玉晴 朱桐辉:卷宗电子化的多维功能亟须厘清

(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秦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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