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研讨会在济南举行

求新刑事律师机构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新型案件、宪法案件;偶尔涉及其他。

(感谢张法官题字)


2020年11月8日,“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山东济南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山东政法学院和求新刑事律师机构联合主办。

图|“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山东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迟丽华同志及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王民生致开幕辞。迟丽华同志在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国家治理体系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治理》。

  图|开幕式致辞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这次会议的主题深刻而精准的把握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聚集济南,对这一重大课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将不仅为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与社会治理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撑和完善途径,同时也必将引领我国的刑事辩护事业乃至法治事业向前更进一步。同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樊崇义教授因故无法出席线下会议,但向大会提交了致辞视频并以线上方式全程参会。

图|樊崇义教授

会议开始,樊崇义教授就会议研讨提出了三点期待:

第一,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主要是解决当前刑事司法案多人少的制度问题,不仅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在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刑事辩护的质量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一是要建立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体系和指标;二是要监督检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活动;三是要在思想观念上要认识到辩护质量就是辩护的生命。

第三,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建设,争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人。刑事辩护律师既要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内容,也要学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条来进行辩护,并在理解和适用的过程中提升理性、走向理性、迈向理性。

图 |主题报告

此次会议主题分为两大环节:
一是主题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作主题报告。
二是专题研讨,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与会专家依次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审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明标准”“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图|专题研讨


在主题报告中,顾永忠教授围绕“国家治理体系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意义和诉讼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有效运行的目的、条件和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律师辩护”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两个突出问题”五个问题,进行了系统授课。

图|顾永忠教授


顾教授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意义和诉讼价值有以下几点:

第一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可有利促进人权司法保障
第三可明显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四可适应犯罪变化趋势,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第五可为集中司法资源审判重大、疑难、复杂特别是不认罪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有效运行是需要条件和存在风险的,必须确保认罪认罚者确实有罪并且出于自愿,并最大限度地给予认罪认罚者从宽,以防止酿成冤假错案和诱发司法腐败现象,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花独放”,而庭审实质化成为“镜中水花月”。
因此,需要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严格把关以确保认罪者系有罪之人,依法保障认罪确系本人自愿、明知、明智,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为认罪者提供充分的帮助。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审关系

研讨会第一单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审关系”为主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曲伶俐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罗猛、山东政法学院张爱艳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山东政法学院申世涛教授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王亚林、南开大学朱桐辉副教授对各位发言人作了评议。
 图|吴宏耀教授
其中,吴宏耀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导致现有控辩审三方关系发生实质的功能性调整。
从控辩关系来看,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引入了另一种协商性的控辩关系,使得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呈现重罪和轻罪治理体系分化趋势,即二元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且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也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
从控审关系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不只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体现,而是必须建立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法律拘束力。
此外,依据第201条所建立的裁判权应当理解为裁判监督权,即法院首先要审查案件是否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认罪认罚案件,再审查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
研讨会第二单元的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衔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晨琦博士主持,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孙道萃博士、山东政法学院辛科副教授、济南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董宪鸿先后发言,山东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宋洪昌作为与谈嘉宾发表了意见。
 图|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
孙道萃博士在发言中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实际立法影响上是非常大的,对程序方面的影响也是非常大,对传统司法体系是有冲击的,这种冲击促使法律人对我国刑法有了更多更深的思考,对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进步有重大意义。同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制定相应标准。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明标准
研讨会第三单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证明标准”为主题,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嘉良、上海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崇杰负责主持,山东大学胡常龙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袁超博士、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顾广义、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白冰博士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成安、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孟凡湖对各位发言人进行了评议。

四、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研讨会第四单元围绕“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由北京市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常铮博士、河北省大名县检察院检察长郑雁冰负责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济南市铁路检察院业务一部协助主任刘义志检察官、山东师范大学王德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孟婕博士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山东政法学院讲师王翠霞博士、山东省律协刑诉委副主任尹永政对各位发言人进行了评议。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

      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张爱艳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求新刑事律师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阚吉峰作了会议总结并致辞。
  图|会议闭幕式致辞

研讨会经过一天议程,进行充分交流后圆满落幕。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科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律师协会以及求新刑事律师机构、求新律师事务所、求知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实务人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生、硕士生,共有100余人齐聚泉城,共襄盛举。
(拍照:朱桐辉)
以下点击可读:
侯爱文:电子数据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质证攻略
侯爱文:辩护人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取得量刑突破?——围绕新刑诉法颁布后国家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第一案展开
侯爱文:充分利用救援期,最终取得不起诉
侯爱文:电子证据质证攻略——案例、要义、原理
冯俊伟:跨境电子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罗猛、赵嘉丽:“非典型性肺炎”与“新型冠状肺炎”期间刑事犯罪研究
顾广义:担保人举报借款人骗取贷款!能定罪吗?
双语课件、英文讲授、公益奉献 | 纽约大学亚美法所《美国证据规则》系列课程在“法律部落学院”上线!和大选一样值得关注!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杜彦昭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