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何宝明、王星蕾:周某伦NFT被盗,如何保护我们的虚拟财产?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周泰研究院 Author 周泰律所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2022年4月1日,明星周某伦通过社交媒体透露其名下的NFT被钓鱼网站盗走,网上披露的交易数据显示此NFT被盗后的交易价格高达50万美元。这件名为“无聊猿”的NFT数字艺术作品竟然能价值50万美元,到底是为什么?“元宇宙”、区块链和NFT等,都是时下最热的话题,然而穿过技术的“屏障”,如何从法律角度去揭秘并评价频发的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事件?


本文将会以周某伦NFT被盗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什么是NFT,并对NFT、虚拟货币、传统的虚拟财产等概念进行鉴别与区分;随即详细介绍我国刑事法律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与实务做法;最后从安全上网和依法维权的角度提出实用建议,以保护虚拟财产,助力“元宇宙”时代自由驰骋!

全文共: 5792字   预计阅读时间: 18分钟 

开NFT的神秘面纱

NFT的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s,中文常翻译为“非同质代币”,也译为“非同质通证”。其技术层面的广义概念包括基于任意技术路线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区块链数字通证(代币);狭义概念仅指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及相关标准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数字通证。[1]

NFT是一种依托于网络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新型交易权证,NFT使得每一个数字文件均有唯一的标记。对电子数据鉴定有所了解的朋友,一定听说过Hash值,翻译为“散列值”,也称“哈希值”,它常被用来检验一个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因为对电子文件做的任何一点改动,都会体现在它所对应的哈希值上,哈希值也因此被喻为电子数据的DNA。借助哈希值,我们比较容易了解NFT这种交易模式的特色。一部数字作品的若干复制件,尽管我们用肉眼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NFT会用一串独一无二的元数据指代一个复制件,这样每一个复制件都具有了“准有效性”、“唯一性”和“稀缺性”。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2]从而具有了交易的价值和意义。

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代表的是有交易价值的特定的数字商品,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虚拟财产。目前,NFT所代表的数字商品主要是文化艺术作品,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仅在网络空间内创作、存储的纯数字的文化艺术作品,另一种是以真实世界的艺术品、图片、视频、音频等作品为依托,映射并存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形态。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监管政策,NFT在国内又被称为“数字藏品”。

NFT与其他虚拟财产的区别

NFT与虚拟货币有何区别?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又称数字加密货币,与NFT一样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因此都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不可纂改等特征。但虚拟货币属于“同质化代币”,可以拆分成若干个同质的子单位,比如一个比特币就像一张十元钱,十元钱可以分为十张一元钱,因此每一个比特币也都可以拆分成10个0.1个比特币。而NFT作为“非同质化代币”,每一个NFT都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可以拆分,即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相互交换,也不能拆分成若干个子单位,因此不具有货币的价值尺度功能。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虚拟货币不受政府机构的监管,极大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交易风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目前已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2021年9月15日,央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还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NFT与其他传统意义的虚拟财产有何区别?

根据主流的理论观点,虚拟财产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财物。随着互联网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结合得愈加紧密,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对我们而言也变得随处可见,如各种游戏币、Q币、快手币等网络代币,各种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游戏账号、QQ靓号、自媒体账号等网络账号等等,都可以在特定的网络和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以实现其财产性价值。《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也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本身即承载着具体的数字产品。但NFT本身不是产品,其只是与一件数字产品具有唯一关联性的、存储于区块链上的元数据,该元数据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音乐、美术作品等数字化文件,[3]即NFT只是代表相关数字产品的权益凭证,并且往往并不代表着数字产品的所有权,数字产品的著作权不会随着NFT的发行而被转让。因此,NFT与传统的虚拟财产有着很大区别,但由于其代表着特定的数字产品,在市场上有显著的交易价值,因此也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

犯虚拟财产行为在刑事

司法实践中面临不同评价

当NFT等虚拟财产被盗或被骗,我们第一时间会想到寻求刑法的保护与救济。但与民事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形式不同,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在刑法领域长期面临着争议,即虚拟财产到底是属于财物还是只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这一问题,尽管经过学术界多年的讨论,主流刑法理论已经认可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至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不同评价。

侵犯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实务界目前比较权威的观点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意见及解读,前后出现了不同的态度,导致实践中存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两种不同的评价路径。

(1)《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主流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

在2006年出版的第6集《刑事审判参考》中,发布了“孟动、何立康盗窃一案”的参考案例,该案例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体现着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被害单位付出对价后得到的Q币和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即认定Q币等虚拟财产具有刑法上的财物属性,该案以盗窃罪对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性。作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这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室的权威观点,对司法实践起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以财产犯罪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评价一度成为实务界的主流做法。

(2)《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定性逐渐成为权威观点。

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刑法第285条新增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罪名的设置为虚拟财产提供了另一种刑法保护路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了《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该《意见》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2014年,《人民司法》杂志第15期刊登《<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法官再一次明确强调,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其价值计算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现行《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该《理解与适用》认为,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罚。

因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部门的权威观点,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犯罪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开始取代财产犯罪的做法,成为司法实践的通说。

(3)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虽然按照上述最新的意见和解读,其否认了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将相关犯罪行为定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但由于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等有权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无法解决同时存在计算机犯罪和财产犯罪两种不同解决路径的问题。比如近年来针对窃取游戏币、游戏装备的犯罪行为,广东省相关法院的判例采纳了上述观点,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刑罚,但与此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中就有一起盗窃游戏装备的案例,承认了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说,实践中,此类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比比皆是。

“元宇宙”时代,对虚拟财产以财产犯罪进行保护是大势所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的交易价值愈发凸显。当前,Q币、游戏币等网络代币在特定网络空间中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购买服务甚至出售变现,稀缺的游戏装备等网络物品以及高级别的游戏账号在特定的交易市场也可以获取不菲的支付对价,这些都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认识。尤其是在价值程度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罕见如周某伦被盗NFT的交易价值高达50万美元,普遍如当下年轻人喜爱的网络游戏中一件装备也价值数千元甚至数万元人民币,这种巨大的利益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这已经不是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所能比拟的。刑法虽然应该保持其谦抑性,但也应该跟踪社会生活的发展动态,适时作出回应。

尽管可以预见的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的属性争议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元宇宙”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将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且在主流刑法理论的积极推动下,司法实务部门承认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以财产犯罪对相关侵害行为进行评价将是大势所趋。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虚拟货币,由于我国目前已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虚拟货币与其他虚拟财产事实上面临着不同的法律评价。根据前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实际上全面否定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相关的权益不再受我国法律保护。实践中已出现相关民事判例,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护虚拟财产,从何做起?

虚拟财产不仅具有高昂的交易价值,而且往往是倾注着用户的劳动付出和情感投入,其安全性对用户个人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周某伦名下NFT被盗事件,也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如何做到安全上网?

周某伦NFT被盗事件发生后,网友们对NFT的安全性产生了很大的质疑。其实,NFT本身的技术理念是非常先进的,周某伦持有的 NFT 是和以太坊绑定的,而且还放在他的以太坊钱包里,所以要盗取NFT,就得先拿到以太坊钱包的秘钥,而以太坊的秘钥是一串 256 位的二进制数字,从技术上破解密钥的概率极低。然而NFT作为一种新颖的交易模式,其技术上的安全性让购买者经常容易忽略掉一个事实:网络世界因其虚拟的特性,常伴随着隐蔽性和欺骗性,网络盗窃、网络诈骗早已屡见不鲜,往往造成大量用户的巨额财产损失。

因此,建议大家在持有和使用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安全意识,不要轻信钓鱼网站,注意识别网络诈骗;

2.加强安全管理,注意妥善保管账户密码,避免信息漏洞;

3.注重技术防范,对平时使用的智能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防护,防止黑客入侵;

4.及时止损维权,发现被盗被骗后及时联系平台进行追踪和采取冻结措施等等。

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后该如何维权?

在我国,目前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面临着负面的法律评价之外,像NFT以及游戏币、游戏账号、快手币等其他虚拟财产,属于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我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一旦遇到NFT失窃等网络犯罪的侵害,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最大化地维护合法权益:

1.固定虚拟财产被侵害的证据,如保存能够证明被盗或被骗的相关痕迹和记录,并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等智能设备的原物,以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

2.搜集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据,如梳理和保存购买虚拟财产时的联系记录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被侵害的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

3.寻求律师等专业支持,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合法权益。目前司法实践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做法,导致被侵害方难以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进而使得被侵害的虚拟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建议在案件发生后及时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及时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提出财产犯罪等专业法律意见,充分维护合法权益,最大化地挽回经济损失。

最后,想告诉大家,任何技术都无法做到绝对的安全,刑法也只能实现事后的惩罚与威慑。在虚拟世界中,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增强识别各种诈骗手段的能力,注意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在“元宇宙”时代,面对NFT这类新事物,我们充分感受到新鲜和酷炫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在向它敞开怀抱之前,你准备好了吗?

[1] 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 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3] 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作者介绍

 

何宝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邮箱:zt@zhoutailaw.com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北京市某区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在刑事审判一线工作八年多,累计办理过八百余件各类型刑事案件,办案类型全面、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尤其对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有着专业的思考和研究,先后多次被法院授予优秀嘉奖等荣誉。

 

王星蕾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邮箱:zt@zhoutailaw.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参与办理过多起刑事争议案件。  


以下点击可读:

立法建言 | 侯爱文、何宝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落空的原因及系列建议

侯爱文、何宝明 | 立法之过不应由执法者背,建议提高刑罚、否定民事资格,以根本抑制“八孩女”式悲剧再发生

侯爱文、王星蕾:挑战“神秘之星”(中篇)——对法医、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

侯爱文、张缙、王星蕾:电子数据审查让网络犯罪无处遁形

迪力亚:法眼看NFT

纪实 | 樊崇义刑辩论坛第七期| 姚志刚、王燕玲、巩志芳:毒品案件技侦及特情之辩

田永伟:合同诈骗、诈骗案有效辩护的实现及解析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秦泽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