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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sifalantinghui Intro 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公众号“寒月府”——朱门寒月的诗词歌赋散文小说。                         说明:本期始,“司法兰亭会”公众号、微博均升级为只发原创。欢迎投稿,只接受原创,zhutonghui110@163.com。              严肃的检察官、慷慨的辩护律师,以及二者间激烈的逻辑交锋和证据对抗,是社会大众对法庭辩论的一般认知。但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即当律师企图完全推翻公诉意见时,法官会主动出面制止,双方甚至可能爆发激烈对抗。        比如,2014年12月11日上午,湖北律师张科科在吉林辽源市泰安区法院辩护时,因为拒绝配合审判长在庭前提出的“不得做无罪辩护”要求,在庭审中被多次打断发言,并被一名陪审员称为“骗子律师”。最终,张被泰安区公安局五六名警察强行带出法庭,在公安局被扣押了约6个小时。        这一幕,除了反映部分法官偏离中立裁判立场外,还涉及另一重要问题:法官与律师间时不时出现的摩擦和裂痕,是一种与法律共同体要求背道而驰、渐行渐远的现象,亟待解决。        对法律职业群体间产生裂痕的原因,借用马克斯·韦伯视角,可归结的很简单——利益的分立。法官、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理性经济人,只有当他们的行为产生收益时,他们才会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法律职业,并对法治产生认同。否定这一点,去空谈法律思维和法治认同,只会陷入道德衰退论的怪圈。        因此,只有在利益逐渐趋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刘桂明先生所言的法律职业人从苟同、认同到赞同,再到共同体(参见刘桂明:“为什么法官与律师会打起来”,《刘桂明的博客》2015.12.24,微信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将其收入“法律共同体评论”之四十)。        但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职业利益对立问题却很严重。在我国特有的司法绩效考核下,任何有进取心的法官,都可能极大地受制于法院系统的考核指标,检察官则受制于自己系统的考核指标。同时,法官、检察官也会受制于职务、待遇、级别的晋升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惩戒要求。而律师的第一职业伦理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其收取的代理费高度负责。这些就使得律师的执业利益天然地与司法机关矛盾。        试想,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律师及被告人自然获益,但是公诉方的追诉努力却遭遇失败,他们必然会怨恨法官,并可能在以后的办案中运用检察权极大地制约法官。一般情况下,这是法官个人无法承受和抵抗的。理解了这一点,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张科科会因无罪辩护被请出法庭,王全璋会因庭审拍照而被拘留等“事件”的发生了。        在笔者看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群体的职业利益对立,表面上反映了司法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与律师辩护商业化的矛盾,但其本质却反映了我国一度时期实际存在的立法和司法思想,即“法律工具论”。既然法律只是工具,那么法律职业者自然会选择利用法律实现自我追求和自我效益。        据这一思想,法官只要遵从上级法院意志,保证一审案件不被改判;检察官只需和法官处好关系,保证公诉不被驳回,就能使自己再进一步。而律师同样只需把自己代理的案件炒红炒热,就能名利双收……        如果无论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都如此这般,将法律视为他们谋得各种利益的手段,忘记法律职业的最终目的是,推进法的统治和法的信仰,那么法律职业队伍将只是利益集合体,而不是具有相近职业认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有人认为,法律工具论是有限生产水平的特殊产物,我认为不尽然。在新闻直播间,有一名法官接受采访时称:“现在律师和司法人员的矛盾逐年上升,尤其是一些北上广来的大律师,更倾向于通过扰乱法庭和舆论战的方式干扰法官裁判。”北上广是我国经济资源和法治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可为什么那里的部分律师,比其他地区更愿意借助舆论影响审判呢?        所以,在笔者看来,法律精神(也被称为法律理性,参见李曙光: “法律职业共同体片论”,《法制日报》2003年12月,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将其收入“法律共同体评论”之三十六)比法律资源更重要,能更有效地推动法律共同体建设和法治建设。离开了对法治精神的关注和培养,单纯推进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最终得到的可能只是法律职业的“集合体”,而不是“共同体”。        不可否认,在碎片化的社会生活中,司法机关与律师群体的理念范围和法治忠诚程度不尽相同,利益诉求差异巨大。那么,我们能否找到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言的,最低限度的相同性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们不断简化司法人员与律师群体的职业使命,就能在最终点探求到法律职业的本质——“正确的适用法律”(参见李群星:“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回归与超越”,《人民法院报》2015.5.22,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将其收入“法律共同体评论”之十)。        可以说,一切法律职业最初都是基于这一要求而产生的。虽然社会分工加速了法律职业者间的利益分化,他们不再是铁板一块,有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但也要看到他们殊途同归的一面:一切法律职业均因“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产生,那么,最终也应回归于此。如果今后的法治队伍建设不能注重这一“回归”,那么所有关于法治信念、法治社会的美好向往,都可能只是一场梦而已。        因此,检察官、法官最重要的使命,不是把被告投入监狱或送他们见上帝,而是及时、正确地适用法律;律师的工作也不应唯代理费是从,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合法地作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以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地适用。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了“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律师制度与司法体制的有机融合(参见王比学:“刑辩律师为什么退缩”,《人民日报》 2015年9月30日 ,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将其收入2015年10月的“兰亭茶语”),才能培育出社会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以及法律职业者的自信。这才是法律共同体建立的内在精神之源。        在这方面,福建“念斌案”中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广东“陈灼昊”“陈传均”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曝光后推动的刑事证据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新规则,都展现出了司法机关重视“证据能力”、奉行“疑罪从无”的新理念。        与之相对应,在“刘志军受贿案”“张曙光受贿案”“刘方仁受贿案”中,律师也未采取闹庭或放大舆论的辩护方式,而是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认罪、退赃、举报等合法方式争取减刑事由,最终也避免了死刑,实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这些“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极大地鼓舞了我这一法学初学者,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        但最后我想说的是,为了建设法律共同体,我们却也需要学会利用市场规则引导法律职业者:凡正确适用法律的,确保其收益为正;企图利用法律达到非法目的,让其收益为负。如此,才能寻找到那些最有力的联接点与凝聚点,实现从法律职业“集合体”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转变。        作者:马浩源,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司法兰亭会助理。        文字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图片作者:武亚芬,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司法兰亭会助理。          努力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致力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司法兰亭会”(长按下方二维码);新浪微博:“司法兰亭会”;QQ群:126651688。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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