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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的构建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的创新

2017-07-29 不念,不往 刑侦案审

(一)互联网思维下的犯罪形态转变

网络助力,促使犯罪集团从分层级、等级化结构形式发展为网状结构和分散型。如武汉、苏州、无锡在2016年、2017年分别抓捕880余人、400余人、300余人,就是通过在河北某地设立多个“婚恋交友式”诈骗窝点,以传销的管理模式为依托,自下而上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层级,实行散布20多处私房的寝室式(10-15人)管理,各层级之间在寝室内人为分割,互不认识,给检察机关认定共同犯罪带来困惑。如2017年6月湖南捣毁一个利用私彩网站实施诈骗犯罪团伙,以私彩网络诈骗为主,同时衍生伪基站、售卖诈骗网站平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窝点范围遍布全国9个省20个地市,涉案人员达200余人,抓捕时出动警力700多人,这种分散式的“窝点型”诈骗犯罪体现了互联网下犯罪形态的转变。

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数据、控制权也是财产,同样成为犯罪的利益链条所在。而网络数据、控制权相比实物货币而言,其犯罪目标的获取完全区别于传统犯罪。而网络犯罪的多点、多次、多维实施,时段性,难以有效防控。服务器散布世界各地,追溯困难,出境打击的成本和成效之间难以形成对称。

(二)突破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管理屏障与策略性挑战

从数据来源渠道看,数据社会化趋势显著,电信、金融、交通以及互联网、手机、监控头、GPS等每天都在产生难以估量的海量数据。既有互联网数据,也有交易、购物、统计、GPS定位、地理位置等数据;既有纯数据,也有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数据。信息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带来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侦查办案中,要从以往注重找因果关系,转为借助各种数据(如通信、视频、生物识别、活动轨迹等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加强关联分析、轨迹分析和行为特点分析,寻求关联关系。大数据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基础,已经成为一座取之不尽的巨大的信息资源宝库运用大数据,就是用数据说话、让数据说话、使数据说话,为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提供资源支撑。要借助机器识别技术从中发现异常和趋势性情况。应准确把握情报预测的使用范围,确保基于大数据的预测具有准确性,避免滥用、误用[1]。实践中,一些地方针对通讯网络诈骗案件多依靠ATM机汇款的特点,积极协调辖区银行、通讯运营商,试点应用基于微基站技术的智能“定向防骗宝”,自动识别进入虚拟基站信号搜索范围手机用户,向其发送防范短信,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警惕性。有的互联网公司协助公安机关队高达数千G的海量电子数据进行云计算,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模式进行了深度解析,还原了作案手法,为预防打击类似案件提供参考[2]。

(三)数据经济时代的网络安全源头治理

执法部门与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企业之间在网络安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公安部门从打击境外电信诈骗、短信诈骗,境内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办案中总结了经验和教训,力求对资金、信息、数据等源头工具的防范与拦截,并与各大网站、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公司协调沟通,进行系统研发和科技创新,如会同腾讯公司研发了涉案资金流查控系统,实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全链条监测、全天候阻断;联合通管局建成电信网罗有害信息防范系统,实时推送数据、分级开展设置、防范有害信息;如会同阿里巴巴公司先后研发推出了鹰眼盒子、麒麟系统、神侦资金流查控系统、神羊木马病毒分析平台、神荼网址安全过滤系统、钱盾全民反诈平台等;会同移动公司建立电信诈骗号码预警监测系统,对所有不规则号码尤其是境外冒充公检法诈骗号码进行实时监测,一经发现立即发送预警短信,直至强行断网[3]。但是,不得不看到,在打击、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方面,政府的管理、主导功能未能真正体现,常态性、制度性、向好趋势性的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仍然处于初建设阶段,很多时候各部门各司其职,导致出现“线性管理”、“多头管理”、“各自为战”的局面。源头性治理的缺失,出现分工不明确、职责设置重复、相互推诿等情况,也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仍然依靠打击、防范、宣传这样的粗线条的管控模式。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社保、民政,网络平台、信息、产品、服务的提供商等对自身的管理、安全维护缺乏整体性规范,无疑加重了问题的发生概率。

健全管理体制,推动综合治理。虚拟社会管理涉及到行业管理、安全管理、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治理工程,应当从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角度来认识和考量如何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为此,负有管理主导位置的政府要作为领导者组织进行虚拟社会管理的诸如公安、文化、信息产业、新闻宣传、教育、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引导、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机制,完善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商配合机制,形成在微观上部门各负其责,在宏观上协调统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及维护虚拟社会综合治理局面的良性发展。如信息通信行业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建设了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上线运行至今,已累计检测并封堵诈骗电话号码1184万个、呼叫近1亿次,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及时劝阻受害客户7000余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

(四)蜂巢效应的深度再解读

基于“蜂巢效应”的警务大脑,则是依托单体的粘连,实现群体的质变,并通过人工交互智能的连接,成为超级组织。这种人工智能连接了70亿大脑、数万兆联网的晶体管、数百艾字节的现实生活数据以及整个文明的自我修正反馈循环。由于人工智能会随着人们的使用而自我改进,它并非一个单独的程序,而是多种软件引擎的集合,其逻辑演绎引擎和语言解析引擎可能使用不同代码,分别在不同地点的不同芯片上运行,而所有这些都将汇集成一条统一的“智能流”。在这样的基础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预测、潜在被害人预测、重点人员再犯罪预测等系统的运行将成为警务大脑的强力助推器。

    在打击、治理犯罪方面的“蜂巢效应”,就是整合不同的地域、岗位的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和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专门人员,建立全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联盟,为全面治理此类犯罪服务。这个联盟是基于打击国内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的战略目标一致性和利益趋同性而构成的,使打击犯罪团队更具稳定性和抗弯曲能力。在操作中,既相对统一,又可根据现实需求和变化立即变化。强化分享性,改变传统的等级分明的金字塔结构,允许信息横向传递与交流,使信息利用更为充分及时[5]。


[1]盘冠员、章德彪.网络反恐大策略如何应对网络恐怖主义[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611月第一版,第300-301页。

[2]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简报第320期。

[3]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简报第319期。

[4]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简报第316期。

[5]  拙作.浅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与证明标准[J.公安刑事执法改革与打击犯罪新机制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9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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