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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陈光中:制定《监察法》应贯彻人权保障原则

2017-08-19 财新网 问津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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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先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拟于2018年初完成立法。如何总结试点经验,合理配置和制约监察权,保障被调查者权益,备受社会关注。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举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与法治实施”专题论坛,87岁的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发言时提出,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者的调查相当于刑诉法规定的侦查,制定《国家监察法》应重点探讨如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刑诉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保障辩护权等。


  2016年底酝酿的监察体制改革意在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由各级人大产生监察委,将现有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权力,“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目前改革正在以北京、山西、浙江三省份试点,《国家监察法》拟制工作同步进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新记者在全国人大立法问题记者会上问及立法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回答说,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部门正密切合作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法》,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陈光中认为,监察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正确,但在有待探讨的具体问题不少,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的性质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赋予试点地区监察委三项职权:监察、调查和处置。在陈光中看来,监察调查明显分两部分:涉嫌一般性违纪违规的调查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

  他认为,涉嫌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失职犯罪)的监察调查,性质相当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理由有三方面:

  首先,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权来源来看。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来源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职权的转隶。转隶就是改变隶属关系,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不能因为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把名称改侦查为调查,便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其次,从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来看,这些权力大部分是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包括讯问、询问、冻结、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没有涉及技术侦查权行使问题,这实际上也应当转隶,改称为技术调查,由监察委员会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陈光中给出的理由包括: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缺乏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印证,而采用技术手段是收集客观证据必不可少的措施。只有增用技术调查才能适应反腐败犯罪的需求。而且技术手段最需要在侦查或调查阶段使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此外,刑诉法规定的侦查中通缉措施也应当如技术侦查一样转隶至监察调查,由监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因为监察调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涉罪潛逃的被调查人需要对之进行通缉。

  再次,从调查后的处置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称,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说明涉嫌职务犯罪调查与提起公诉之间没有也没有必要再设置侦查程序,即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监察调查所代替。

  陈光中总结,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将是:调查——起诉——审判——执行。正因如此,他主张制定《国家监察法》时要着力推进反腐败法治化,构建权力制约机制,实行惩治腐败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

  “其中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中,应当探讨如何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原来侦査中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及辩护权等。”陈光中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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