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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四大类”外鉴定机构!保留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山西发布13条举措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注销“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

鉴定业务、鉴定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3日 晋司办[2018]170号)

 

各市司法局: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四大类”),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将注销“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鉴定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了方便鉴定机构做好2018年3月17日之前已完成业务的债权清理,2018年3月17日之前受理的“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的分类处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决定设置注销过渡期,从2018年3月17日起(即山西省司法厅禁止鉴定机构受理“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的开始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鉴定机构2018年3月17日之后不得受理“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对于2018年3月17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实施的“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对于2018年3月17日之前已经受理并开始实施的“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和原则处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注销过渡期办结;

(二)在注销过渡期不能办结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终止鉴定、退还鉴定费;

(三)在注销过渡期不能办结且与委托人协商终止鉴定不成的,鉴定机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延缓注销。


、对2018年3月17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实施的“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在注销过渡期不能办结且与委托人协商终止鉴定不成的,以及由于客观原因在注销过渡期不能完成债权清理等事项的,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延缓注销:

(一)鉴定机构需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收费票据、与委托人协商终止鉴定的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鉴定机构2018年12月10前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省直机构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申请);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适当延缓注销,明确延缓注销日期;

(四)延缓注销期间,延缓注销的市属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代管,延缓注销的省直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代管。

(五)市司法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本市《注销机构(业务)一览表》(见附件1)和《延缓机构(业务)注销一览表》(见附件2)分别加盖市司法局公章上报省司法厅。


、鉴定机构被注销后,其申报主体要负责继续做好原鉴定机构档案保管,尚未办结的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工作。


、“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含具有“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到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注销过渡期和延缓注销期间,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在注销过渡期和延缓注销期间,含“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申请注销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注销过渡期和延缓注销期间,“四大类”之外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省司法厅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对未通过延缓注销的“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鉴定人注销登记的决定,该注销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过延缓注销的,鉴定机构要抓紧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了解掌握鉴定机构工作进展;当鉴定机构申请延缓注销的情形消失后,市司法局要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由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十一、既有“四大类”鉴定业务,又有“四大类”之外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在注销之后60日内办理完成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证手续。


十二、各市司法局要在省司法厅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所属被注销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印章、被注销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收回。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省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证书收回工作。


十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按照晋司办[2018]165号文件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法律和文件精神上来,做好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确保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注销机构(业务)一览表(略)

         2.延缓注销机构(业务)一览表(略)

 

附:晋司办[2018]165号文件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暂时保留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通知

(2018年11月19日 晋司办[2018]165号)

 

各市司法局,省直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据司法部的安排部署,省司法厅将注销登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外(以下简称其他类)的鉴定业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但考虑到其他类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与物证类中的“痕迹司法鉴定”有交叉,经请示司法部,决定暂时保留“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含“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以受理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暂时保留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变更增加、审核登记法人、其他组织、鉴定机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


、暂时保留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现有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变更增加相关鉴定人的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要认真审核相关人员条件。省司法厅在受理后须按照鉴定人准入考核评审制度,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并组织专家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

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个人,需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的相关专业,是指机械工程、车辆工程、交通工程、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上述专业对应的工程系列、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是指从事上述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17]40号),对鉴定机构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痕迹鉴定”其中任一项能力验证,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的执业资格。


、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涉及事项衔接过渡问题的通知》(晋司办[2016]181号),尚未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仍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所在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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