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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您别忘了公证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介质上,无具体状态,极易遭到破坏,这种特有属性决定了当事人直接取证的困难性,同时也让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变得困难!那么要怎么保存电子证据呢?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申请短信证据保全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不用当庭演示邮件,可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证据保全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网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公证机关将会采用多种方式对网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文章转自: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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