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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开离职证明要赔钱吗?(附人社官方模板)|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2024-09-06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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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与北京某建设集团自2007年8月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9日,高山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高山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高山出具了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

兹证明高山,身份证号……于2007年8月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任职安全员岗位,期间实际未出勤工作,现与公司存在多重劳动争议案件。于2021年9月17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022928日,高山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包含违背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内容,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不予受理。

高山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赔偿因未依法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再就业利益受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8日)。

庭审中,高山提供了一份北京某餐饮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其上载明“高山……于2022年8月8日已被我公司录用,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录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与高山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及时为高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公司直至2022年9月23日才向高山出具了离职证明,且该证明对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评价,可以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因公司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且此后出具的离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高山再就业遇到障碍势必产生损失,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高山主张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8日其就业之日止,因此其诉求的损失并非直接客观的实际损失而是预期利益损失,对于该预期利益损失应当严格审查,以防止利益失衡。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公司赔偿高山经济损失5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高山经济损失50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京03民终1205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需文件也是劳动者求职的凭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十分重要。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


有不少地方人社部门官方也制定了参考模板,比如:


实践中,开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同时开具。如果劳动者已离开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领取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未前来领取,则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2)劳动者没办离职交接,不构成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3)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登记或存档。


(4)书面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因此,在离职证明中可不对离职原因做具体描述。


(5)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后一定要记得要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避免今后劳动者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的失业待遇损失,也可能是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求职受阻产生的工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忽视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的必要性,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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