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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敬仁:“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保护”—共同但有区别的挑战

周泰律所 周泰研究院 2023-10-09

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一期之《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共同探讨、解读这本《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本文整理自品读会上品读人肖敬仁律师的发言内容,供读者参考。

全文共: 2706字   预计阅读时间: 5分钟 

肖敬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谢江老师!很高兴今天来到周泰书声,能跟各位老师一起品读《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这本书,这并不是一本新书,在2016年就由MIT出版社在美国出版,这本书通俗易懂,可读性很强,赵老师翻译得也非常棒。从本书英文名副标题“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可以看出这本书是聚焦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财产权保护的一本著作。各位老师法理功底深厚,品读分享或深入浅出、或慷慨激昂,听了以后受益良多,我是最后一位品读人,我主要结合自己在知识产权实务方面的执业经验作一些品读分享。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财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命题,不仅仅是一个中国或者是美国的问题,而是一个全世界的问题,对各个国家构成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挑战。要在一本300页左右的书里把一个宏大的命题写透其实很难,写得简明易懂就更难。这本书两位作者开篇就巧妙地从纸质书籍时代与数字出版时代的版权权利和用户权利对比这个点入手,论述数字经济时代对用户权利冲击这一大命题。在纸质书籍时代,用户在自己购买纸质书之后就真正的享有这本书的所有权。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出版商主导的注册、付费和订阅等新型合同关系正进一步取代了用户的所有权,用户个人权利保障变得异常困难。作者通过日常生活经验里这种鲜明的对比关系以小见大,让专业和非专业的读者,美国读者或中国读者,从头到尾看下来都很顺畅。

作者早在6年前就敏锐观察到数字产品企业实际上在侵害用户权利,优步、谷歌、脸书等超级数字科技企业拥有数据技术手段,并用注册、付费和订阅等新型合同关系对消费者在交易市场实行价格歧视,甚至形成单一垄断市场。比如作者提到谷歌申请了一个技术专利,会基于收集的用户数据预测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可能性,并相应调整定价,将资金和控制权从消费者手里转移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超级数字科技企业那里。这两年中国也开始出现互联网平台实行算法歧视和维护垄断的问题,刚才汪老师也提到了平台垄断问题,这也引起了包括学术界、企业界和监管部门等多方关注。两位作者可谓是眼光超前,我想和他们在知识产权和科技政策方面的深厚背景不无关系。我本人是理工科出身,我代理的一个出行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也是反垄断和算法歧视的典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办理,我发现伴随互联网平台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国内平台企业维护垄断地位以及实行价格歧视的倾向。我们知道,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越多,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价值就越大,用户对平台的黏性也就越强,一旦平台上形成海量用户持续存在和交互,平台就能通过各类新型合同关系收集、甚至垄断用户的相关运行数据,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分析出用户的消费习惯,在此过程中用户相关权利被悄然过渡至平台,平台的垄断地位正不断通过海量用户及其动态数据的驱动而得到稳固加强。2022年6月24日修改的《反垄断法》强化对基于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实践中,由于在中国《反垄断法》框架内证明不同交易相对人具有相同交易条件颇有难度,所以目前还没有互联网平台基于数据、算法等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公开司法或行政案例,而比较多的是类似于刚才张老师提到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审理的平台公司之间用技术手段竞争用户或商业利益的案件,刚才江老师和彭老师都问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那就是消费者在哪?我尝试作个解答,从实务角度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体都是企业,所以很难看到消费者。我们代理的这个出行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是反垄断案件,会出现消费者起诉平台的情形,一审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如果有二审会飞跃管辖到最高院,我相信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今天,用不了多久会出现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作者在书里重点强调了在纸质书籍“权利用尽原则”这一保护个人财产权的立法目的,还提出数字时代个人财产权法律制度设计需要复兴“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其实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和实践确立的一项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典型制度,在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领域的表现会有差别,各个国家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也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整体而言,我比较认同作者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即知识产权立法的目标不是使少数人致富,而是为了社会利益最大化,比如专利制度的本质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权利人没有对普通公众公开的部分,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专有权保护。

如果要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做深度理解的话,我建议读者还是要注意到一些国情差异。比如本书开篇提到在美国近三分之一的畅销电子书比印刷版书的价格更高的研究数据,这几年数字化阅读方式在中国已经很普及,不过这个研究数据对我们国家是不适用的,我之前和赵精武老师简单聊到过亚马逊 Kindle中国电子书店马上要退出市场,Kindle阅读器的销售是盈利的,但电子书内容也就是版权运营方面一直亏损。我个人也用Kindle读书,它是一个纯粹的没有社交功能的阅读器。咱们国家电子书正版书籍的版权四处分散,相比之下电子书的盗版资源多且免费,靠植入游戏广告等信息变现,尽管阅读体验差,因为价格低所以还是很有市场。从案件实务角度看,刚才彭老师等几位老师都提到了盗版问题,这些年电子书领域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也很多,大案也不少,可以反映出来我国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和美国还是有显著不同的。

最后,读者在读的过程中,除了多注意美国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不同,还可以了解一下世界各国数据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差别。比如美国的法律比较宽松,允许标准合同授权,有利于创新,让包括苹果、谷歌、亚马逊在内的数据科技公司收益明显。而欧洲的法律比较严苛,在著名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里规定了数据的个人所有权,制约数据公司的对用户的权利侵害。本书作者其实是在反思数字时代美国的法律制度对数据科技公司过于友好,所以在本书最后提出要“限制制式合同”、“强化权利用尽原则”和“数字版权管理改革”等法律改革建议。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有自己的鲜明特色,总体而言是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并推动数据权益的有序流动,政府在政务信息公开、开放公共数据以及建立共享平台和规则方面有着巨大的权利和责任,这一点和欧美的情况又有重大不同。读者如果能够了解这些国情差异,就能更好地理解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保护这一重大课题对各个国家而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挑战。

以上几点就是我今天的品读分享,主要是从知识产权实务角度出发的作一些想法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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