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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与拐:怒江傈僳族女性为何会出现在苏北鲁南? | 随机翻书

李求其 随机波动StochasticVolatility 2022-03-18

illustration credit: Collected



中国云南西部接壤缅甸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距离省会昆明有十个小时上下的车程,到东部沿海就更遥远了。然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后,许多怒江州的傈僳族女性因被嫁或被拐卖而出现在东部沿海许多省份,包括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于2015年的民族学著作《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深入描摹了千万女性横跨数千公里的迁移故事。


这本研究著作以人类学的田野方法和民族志体裁撰写,作者是云南大学民族学博士陈业强。他的研究从2010年开始,前后跨越数年,聚焦在怒江州福贡县的一个化名为“LW”的村落,通过访谈村民、干部、出嫁/被拐卖女性以及女性前往之地的男性,还原了这样一条人口流动链条的较为翔实的面貌。



远走的女性


福贡县及其所在的怒江州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呢?简而言之,整个区域的主要地形是极深的怒江峡谷地带。山多,土地极少,以“挂在墙壁上的田地”闻名。这里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陈业强调研的海拔1300多米的LW村,5个自然村11个村民小组总共有474户,2052人,其中554男558女,以傈僳族为主。这么多人只有耕地1320亩,经济林地2123亩,意味着人均耕地0.64亩,人均经济林地1.04亩。山区地带交通也非常不便,2008年时道路硬化程度只有20%。种种因素使得这里一直以来都相当贫困,研究者调研时的数据是:当地人年均纯收入为1159元。


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状况是当地女性会离开家乡的重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外界力量和强迫行为都施加了很大影响。陈业强的统计显示,LW村1978-2011年间共有103名妇女迁移出去,其中“被讨走”92人、自由恋爱5人、被拐卖6人。这103人中,29人在研究截止时选择留在男方家庭,38人嫁回了怒江,27人改嫁外地,9人结果不详,其中有人可能生死未卜。


尽管看起来“被拐卖”的妇女人数只占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在研究者的描述中,“讨”和“拐”在怒江的农村地带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被拐走”的女性并不是都被强行抢走,很多人可能掺杂了被哄骗、被欺骗甚至(少数人有)一定的自我因素;而被“讨”走的女性也不见得是出于自愿,很多人受到家庭安排支配,也有一定比例是被“欺骗”出去的。


陈业强梳理了从1990年代开始外地人来怒江“讨老婆”的历史。在他的访谈中,福贡县当地的妇联干部介绍说,19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人口流动放开和基础设施改善,怒江的女性开始往外以婚姻的形式迁移。最先是当地女性嫁到距离最近的保山市——保山当地不太娶得到媳妇的男性会来怒江找福贡县的女性——因为怒江的彩礼价格相较于保山更为低廉。


而到了1980年代末,福贡女性开始大量以和男性结合的形式迁移到沿海地区,有些是嫁过去,有些是“讨”过去,还有些是拐去的。拐卖的高峰期是在1993-2000年间,当时福贡“比较困难”,“有些外出务工的人就把这里的妇女带出去卖掉”,“被拐卖到外地的妇女,家庭条件好的,老公对她们也好的,就留在了外地,有的还经常跟家里联系;有的被拐卖出去后就杳无音信、生死不明了。”


在东部沿海和怒江之间,大规模的妇女迁移主要是通过中介实现的。最早的中介,据作者陈业强介绍,是“1995年,当时河北省石家庄市由民政局、公安局牵头成立的婚姻介绍所来到福贡县,给河北的大龄未婚男青年介绍对象”。一般而言,中介大多是本地人,在1990年代中期呈现出职业化的倾向。外地来到怒江娶妻的男性往往不通本地语言,而本地人又往往普通话不够流利,因此既能说普通话又能说傈僳语的中间人就可以赚取丰厚的中介利润。他们熟悉本地情况,可以找到那些有未出嫁女性的家庭,和来求亲的男性撮合,若合适,就从男方给女方家庭的彩礼费用中抽取提成。


陈指出,在1996-2005年间,一般的外来娶亲彩礼费用是5000-15000元,中间人可以抽得500-1000元左右;2005-2010年间,彩礼费用上涨至15000-30000元,中间人提成达到1000-2000元;2010年之后,彩礼费用达到30000-60000元,中间人收费可达3000元以上。


然而,这些中介为了赚取费用往往使用欺骗的手段,使怒江当地的女性误以为来迎娶的男性家庭条件殷实。书中写道,这些中间人“替男方说好话,隐瞒男方的一些缺点和真实情况,欺骗女方以达到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讨”与“拐”


研究者提到的“讨”和“拐”,一般是指什么样的情况呢?陈业强指出,“讨”是指通过中介求亲、娶怒江女性到东部地区的行为。这类婚姻在很大程度上陷阱重重。


首先,来怒江找婚配的男性往往是东部地区情况较差的男性,还可能是在老家不容易讨到婚配的“剩男”,存在着家庭条件差、身体有一定残疾、犯过错误、口碑不好等种种问题。他们的求亲费用有时是通过亲戚朋友筹措借债得到,在返回家乡之后甚至要和带回去的怒江女性一起还债。


其次,在中介的配合下,这些寻求婚配的男性往往利用怒江人对发达地区的想象和改善生活的需要,来骗取她们外嫁。一些家庭认为怒江的生活条件实在太差,女性嫁出去之后能够改善生活;还有些家庭出于用钱、还债等需求,将女儿送出去嫁人。研究者记录道,“有的怒江傈僳族妇女由于对外面的世界存在着美好的幻想,以为嫁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会过上美好的生活”,因而有着“通过嫁得好改变命运”的想象,但现实往往并不如此。


“拐”常常和“讨”前后出现,而且拐卖往往是“连环”的。在一个例子中,一名怒江妇女先是被“讨”到浙江,又因家庭暴力回到怒江,之后被“拐”到辽宁。另一个例子中,一名17岁被拐卖到浙江的怒江女性被前后转手了5次。甚至还有一些女性在被拐卖之后再被转去组织卖淫。LW村了解情况的人告诉研究者,村里有人曾经被拐卖三次,每次都逃回来,最后又被拐卖;还有一位死了丈夫的老妈妈也被拐卖出去。


拐卖常是同乡人的行为,有时甚至是家人和朋友乃至被拐卖人本人参与的。在一些例子中,拐卖出去的女性的家中会得到一笔钱。怒江当地传统中有一定程度上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习俗,虽然传统风俗已有所改变,但一些家庭仍认为将女儿嫁出去类似一种买卖,会为了其中的利益而哄骗孩子出嫁后能过上幸福生活。在另一个案例中,“拐”的行为就更加复杂:一位本地男性A喜欢另一位本地女性B,但B不喜欢A,A结识了一个已经嫁到山东的本地女性C,合力把B拐卖去了外面,总共赚到3000块钱,之后A、B和C三人共同瓜分了这3000元,每人分到1000元,后来A又帮助B逃出来,但B逃出来后又联系上了山东那家人,想要再回去。研究者指出,这个案例说明,在整个拐卖过程中有很多复杂性。究其原因,摆脱怒江的贫困处境是很多女性对拐卖行为无法抵抗的一个因素,也是她们容易被人贩子骗去外地的重要原因,持续渲染对东部地区富裕想象的“社会公众和媒体”扮演了消极的角色,甚至“在其中作为帮凶”。


“讨”出去的女性的处境未必多好,比如常常要面对不适应的食物和文化,被婆家歧视和看低,外界存在着对怒江妇女穷、悲惨的刻板印象。在很多例子中,男方家庭觉得既然自己付出了高额彩礼,而女性什么嫁妆也没给,就更应该服从自己的支配。这些嫁到东部地区的怒江女性也没有娘家支持,去到的家庭也缺乏足够经济条件,很多人甚至十几年都无法回娘家一次。在新的家庭中,她们一般没有经济支配权,要看婆家人脸色行事,对方也往往不会让她们接触钱,以防“媳妇跑掉”。在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中,一名1996年被讨到山东的轻度残疾的怒江女性遭遇了男方外遇,自己又不识字,孤独悲痛之下打电话给老家请人来接她,但未能如愿,最后孤独地选择了自杀。


相比“讨”去的女性,被拐卖的妇女处境一般更为糟糕。她们被卖去搭配的通常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弱者”男性,成为“弱弱联合”,“不但没有爱情,更没有生活保障”,而“并非明媒正娶”的状态更令她们在本来社会地位就低的环境中更为卑微。很多人会遭遇诸如家暴之类的对待,“即使遭遇已经非常好的被拐卖妇女,想要过上好生活的概率仍然非常之低。”


无论是“讨去”或“拐去”,“东南沿海地区的男性来到怒江讨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完成香火的延续。相对于婚姻迁移妇女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孩子”,因而,这些女性和男性的结合始终没有亲密关系的基础,很多女性感到不被关照,最终试图摆脱这种关系。逃跑成为很多怒江女性的选择,“在婆家人势众多的情况下,她们反抗的最好方式就是离家出走。”但这些行为也需要周密的策划,在一个例子中,被拐卖女性利用当地人听不懂傈僳话这一点,暗中联系附近的云南老乡将自己救了出去。


性别与发展


这并不是说,在将怒江妇女带到东部地区的过程中,女性仅仅作为受害者存在。学者王金玲就曾在主编《跨地域拐卖或拐骗》时指出,1993-2000年间,存在一个被拐骗到外地的妇女“介绍家乡的妇女过来”的浪潮。在《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一书中,陈业强也指出,嫁到外地的很多怒江傈僳族女性会充当中间人,让远距离婚姻如“滚雪球”般扩大。在一个例子中,2002年嫁到河南省的一名怒江傈僳族女性,2008年帮着丈夫的一个远房亲戚来怒江讨媳妇,条件是那家人付给她这次回怒江办事的路费和中介费,她介绍了一个怒江女性去那个村子当媳妇。在另一些例子中,到了外地的傈僳族女性希望有人陪伴,也会尝试将更多家乡女性带来嫁到自己所在的东部地区村落。甚至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来到外地的怒江女性可能亲自参与婚姻买卖乃至人口贩卖的行为。


陈业强指出,东部地区一些行政司法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许多灰色地带和不法行为。“因为中国传统上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古训……这让一些人贩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使一些被拐骗的傈僳族妇女无法得到救助。”在一个例子中,得到怒江傈僳族妇女的东部家庭要为她办结婚手续,但女方其实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怎么办呢?男方一家打通关系,给女性“买岁数”,一岁200元,总共花了600元。


200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出台,怒江一带的婚姻和人口买卖有所消减。但陈业强在著作中指出,关键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执法,而在于东部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以及当地女性地位低,女性受教育、就业和发展权利得不到足够保障。“只有让怒江傈僳族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健康对待,才能保障社会性别平等。”而性别要和发展问题同时得到推进,才能有效地让怒江傈僳族女性不再被当作填补东部农村婚姻市场的“商品”。


在陈业强的研究中,获得了较高程度教育、自由恋爱移居东部的傈僳族女性较多能获得不错的生活,然而这一群体仍是少数。但正如这项研究所揭示的——人口拐卖、婚姻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大众想象中城市女性vs乡村男性的二元对立,在城市男性/女性、农村男性/女性的等级序列之外,还有边疆男性/女性。只要这样的等级序列继续存在,就仍将有着“向上流动”的想象和“向下讨媳妇”的欲望,就依旧会有中央和边缘的区别、东部农村和边疆农村的区别。人口流动中的买卖和交易与之带来的种种人间悲剧,就会以各种新的形式存在和呈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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