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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青苗法鸣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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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体系展开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二十年,居住权终于入典,意义重大。不过,《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既有模糊之处,又有规范缺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时,尽可能拓展其制度体系和适用场景。在系统讨论并扩展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的同时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伴随债之关系、移转和消灭等法律适用问题。借此使得作为一种新类型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制度,从纸面规定变成现实中人们利用财产的一种新形式,并借助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 居住权; 合同居住权; 规范解释; 规范续造;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9);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ZDKT202009-02);

 

2、《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的法教义学构造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共同担保制度之中,核心问题是数项担保权如何实现以及担保人相互之间关系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及担保人相互之间的约定,应予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决定实行何项担保权利的选择权,各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在自治、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构建了具有实质妥当性的规则体系,共同保证、共同物的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规范构造。


关键词:共同担保; 共同物的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 追偿权; 《民法典》;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17);

 

3、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意义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暨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已经实施,然而学术界对违约方合同解除仍有否定和质疑,深刻理解该制度的定位及其意义仍极为必要。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但与合同严守并不冲突,而且能解决其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的合同僵局问题。基于制度体系的考量,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不是世界合同法史上的异类而是新的贡献。目前有些学者提出的其他替代措施如现实支付赔偿以及重大事由解除,在规范意义上和可接受度上无特别优势,其中将现实支付赔偿作为解除条件还是错误的。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司法适用需关注既有的司法文件和司法案例,注意将解除时间点置于解除通知后起诉前才能够有效实现规则目的。


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 《民法典》; 合同僵局; 重大事由解除; 解除时间;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04);

 

4、类型化建构与格式条款提示标准的确定

 

安晋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


摘要:《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关键词:格式条款; 提示标准;意义共享理论; 类型化; 《民法典》;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创新团队项目(20CXTD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9);


信息编辑 ✎ 小栩

技术编辑 ✎ 小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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