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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利维坦何处去?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数字化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数字建设,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行政治理模式是数字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本文立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构建了变革制度,对推动数字化行政实践行稳致远颇有助益,推荐阅读。


作者简介

刘学涛,男,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网络法。原文标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数字化行政实践变革”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主题主线就是“建设法治中国”,回答了新时代为何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么样建设法治中国这一系列重大问题。数字化改革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数字法治是数字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需要。随着数字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我国数字科技立法应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逐步提高,这将有助于精准发现法律供给的盲区和痛点,最终实现智慧辅助立法。数据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更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数字化有利于实现政府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随着网络信息整体立法不断趋于完善,未来的司法将与互联网等虚拟载体建立更加紧密的交互关系,将与智能形态的发展高度关联,将与产业升级和治理变革同向并行。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创新数字化行政实践变革工作的理念、思路、举措。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法;行政;司法;数字化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十一个坚持”。当下法学界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理论任务就是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吃透基本精神,抓住核心要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渗透到法学理论研究的各方面。2021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相继出版又引发了新一轮的学习和讨论热潮。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法学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互联网与各传统领域的深度融合,云存储、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迈向了大数据时代。”[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与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信息化建设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数字化发展是数字时代的产物,目前已从电子政务走向政府数字化。数字技术经过飞速发展与长期积累,已经被证明为一种有利于推动组织变革和效率提升,提升政府服务的质效,形成以互联网为媒介,将更广泛主体纳入的新形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践行的数字化建设已经带来了法治的新发展,对我国行政法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数字化改革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法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

一、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数字法治是数字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文希望借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热潮,立足于快速发展的数字化社会现象,探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数字化行政法实践究竟有哪些,如何变革?从而深刻认识社会系统数字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排头兵的姿态积极投身这项硬核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数字化立法变革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众所周知,立法是法治的核心环节,如果立法机关充分利用数据的新兴技术手段来辅助立法,那么势必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效能,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行政法中的发展。国外通过数字科技的立法运用多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盟、北约等。北约作为主要由北美和西欧发达国家参与的国际组织,数字科学技术发展已较为成熟,其应用自然可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上日程,并付诸实践。此外,一些机械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如伊朗,亦具有发展数字科技的先进技术条件,也可达到将数字科技应用到立法中的技术要求。早在2018年伊朗议会即着手研发人工智能,收集、处理数据,解决问题,辅助立法。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可能具有数字科学技术参与立法的需求,但多受于自身科技发展水平而无法实现。


早在1979年,钱学森院士提出“法治系统工程”这一跨学科、跨领域、跨时代的科学概念,通过系统科学向法学界传递了采用系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信息。40余年来,关于“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和实践一直在推进并取得了长足进步。1981年李克强同志在北京大学学习期间发表论文《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研究法治系统控制过程。1983年,龚祥瑞教授和时任北京大学团委书记的李克强同志发表的《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一文,被视为中国法律信息化的发端。互联网时代将改变现行的立法理念与方式,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达到最高限度。在工业时代,政府在进行立法时也会吸收专家、公众的意见,实行参与式决策和开门立法,但由于工业时代网络技术的不发达,信息交流相对困难,信息传递成本较大,所以工业时代的立法的方式与程序存在很多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传统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不足。而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与专家、公众在互联网上可以实现直接的双向互动信息交流,全世界的专家、整个“地球村”的公民都可以同时、直接参与到立法中来,这样不仅使政府获取了更多的信息,有利于科学决策、科学立法,而且使直接民主成为现实,从而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民主立法。


2011年是国内数字科技立法应用的最早时间。在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运用大数据技术广泛征求意见,立法机关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8万多人次提出的23万多条意见。数字科学技术有利于立法意见收集、整理的智能化。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数字科技的立法应用主要集中于中央及部分较发达省市,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起全国电子报备系统、上海建立政府立法信息平台、天津建立备案审查智能平台等。而中西部地区受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较少能实现这些技术的立法应用。但是贵州省一直走在中国数据应用的前列,例如运用大数据制定精准扶贫标准并运用到立法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要着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3]早在此之前,也有地方已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探索。较为典型的是2014年天津开始使用个案审查智能平台,借助数字科技进行备案审查,从而更好地开展立法工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以“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为基础,共同研发一套具有人工智能雏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4]数字科技辅助立法的细分领域已经从最初的针对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逐步扩展到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审查。2018年以来,结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探索建立的综合立法信息平台具备了文件处理的功能,初步掌握了学习能力。例如2018年2月上海建成政府立法信息平台,一方面实现智能管理,确保立法的程序性,另一方面衔接大数据,希望借此实现智慧立法。


在立法方面,如果真正利用数字化技术,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程度会大大提高。我们现在基本上在网站征求立法意见,将来是点对点征求每个群体的意见。并且大数据对立法决策合理性、精准性也有影响,各利益群体都有一个表达机制。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立法,数字化建设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运作方式给行政立法带来了冲击,表现为扩大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提高立法内容的灵活性和专业性、确保立法内容的中立性即行政立法内容应严守中立原则、加强立法内容的国际性与兼容性。[5]在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领域,人工智能通过对立法大数据的搜集、挖掘与处理,辅助地方立法的功能日益增强,不断促进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高”。[6]数字科技相关立法应用能够进行法律法规的备案和清理、法律意见的收集和整理等常态化工作,为启动修改、废止法规提供辅助。“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法治生活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理所当然地也应在科技发展的驱动下发生一些新的变化,无论是立法理论还是立法实践,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新的机遇与挑战。这要求立法学研究者因势而动,敢于提出前瞻性问题”。[7]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在促进型立法的同时,还应当进行规范性立法,创新与规范二者不能偏废,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规范,强化防范和治理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数字化建设安全、可靠、可控发展”。[8]随着我国数字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和社会的蓬勃发展,未来的立法工作我们也可以按照如下进程展开,“通过人工智能与立法的深度“合作”,来破解立法领域中的重难点问题,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率”。[9]《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从国家战略高度做了指引,要求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综上,随着数字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我国数字科技立法应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逐步提高,这将有助于精准发现法律供给的盲区和痛点,最终实现智慧辅助立法。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数字化行政变革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势不可挡,法治建设必然要努力跟上技术的发展,力图与之相匹配,法律的回应应当以数字化发展技术的成熟为要件。90年代美国对行政过程、行政效率、行政措施、行政品质充分地调研后,提出试图借助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克服美国政府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弊端。1995年颁布《文书精简法》(Simplification),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与联邦机构信息管理有关的个人、企业、机构等减轻文书工作的负担,实现无纸化办公,酌情使用电子签名,让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关系电子化。[10]数字化建设经历四个形式阶段的演化:一是政府上网;二是政府互通;三是完成一些应用,提供一些服务;四是把政府基础架构平台打造成服务型平台。每一阶段数字化形式发展都在以不同内容变革服务方式,改进服务质量。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


“我国作为数据大国,数据产业增长态势迅猛,数字经济规模巨大。”[11]数字化建设使得传统行政行为中部分需要通过纸质书面申请的事项,可以转由电子介质代替,而行政主体同样地也可以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回复。因此,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一方面为电子化行政行为创造了广阔的发挥空间,推动了传统办公方式向网上办公的转变,加快了数字化的建设进程;另一方面也不断提升了政府的电子化程度,使得行政管理活动进一步体现出技术性的特征。[12]数字化的建设有效地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政弊端,规避传统行政中的暗箱操作、人情因素等问题。此外,数字化有力地“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促进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在线合作,极大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13]有利于实现政府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数字化不仅使得公共行政更为有效,而且重塑着公共行政组织的运行方式,创造着新的公共价值,实现着从工具型向公共价值创造型的跨越。“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已尝试在行政治理领域运用大数据,为治理能力现代化带来了新的可能性。”[14]一个好的民主体系会确保深思熟虑与广为人知的决策体系,而非只是快速呈现个人的意见以及适当的加总而已。[15]在此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专家能否解决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争议?在数字化建设中,行政决策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处理的过程,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要特别注重提高信息质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预测。科学的决策要坚持综合分析原则,调查研究决策对象及有关事物的特性和规律,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们思维活动的规律办事。科学的决策也必须充分发挥决策集团的综合和整体力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16]数字化建设,会使得专家、公众有效参与进来,便捷化的方式使得成本减少,流程加快,效率提高,大大地提升了人们的参与兴趣与爱好。而多元化的参与对于行政决策的做出可以起到各种意见的集合,发挥多方力量,更好地做出科学、民主、有效的行政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出发,就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数字政府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1年8月所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所提出的“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国家法治建设新命题。“网络空间的“雁过留声”使人们很难逃离自己的过去。”[17]数据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更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法是彰显法治权威的重要一环。在现实生活中,已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将处罚数据公开,实现“阳光执法”。这样不仅有助于公众表达对执法行为的看法,而且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透明度。尤其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对执法办案中的一些风险点及时进行监控,提高监督能力,不断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运用科学技术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水平,实现执法智能化。


从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处罚、许可等信息中,通过数据技术能够很容易发现同案不同罚现象(包括同一执法机关内和不同地域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的同案不同罚情形)。这些数据对公安机关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及裁量幅度等是否公正合理都提出了挑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全面监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能够从这些大数据中对行政执法取证、裁量方面得到启发和借鉴,从而实现个案公正公平。新《行政处罚法》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取证和行政处罚决定前明确要求进行法制审核,是完善行政程序的体现。第41条的规定,是针对交通执法领域中民众反响强烈的电子监控设备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做的回应,新规特别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要合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使得处罚程序上更加规范,精准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数字化司法变革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创新最为活跃、渗透最为广泛、影响最为深远的领域。”[18]网络信息时代,新兴数字技术不断与司法高度融合,一方面从多个角度赋能司法运行,另一方面也对司法体制、机制和规则产生诸多深远影响。相对于技术的快速介入,司法数字化的制度更新则较为滞后和碎片化。随着网络信息整体立法不断趋于完善,有必要对司法数字化进程进行适时回顾和总结,并探索遵循司法价值同时适应新时代需求的司法制度改革路径。


就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智能技术虽然是在司法大数据技术之后提出的,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出现了智能技术的诸多司法应用,如诉讼策略辅助、案件结果预测等。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球法院在面临实体场所封锁的情况下,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案,以保障司法运作的连续性。在此框架下,视频会议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但也面临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如程序合规、技术标准及保障等。对此,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下属的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CEPEJ-GT-CYBERJUST)根据CEPEJ的授权,制定了一系列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并形成草案。2021年5月7日,按照《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6条的标准,CEPEJ对《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文档进行了审查并在2021年6月16日和17日召开的CEPEJ第36次全体会议批准通过,进行发布。《准则》包括程序和技术两个方面,并规定了一个符合司法实践的视频会议实施条件的监测系统,对我国已于8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反观我国,早在1983年,李克强与龚祥瑞合著的学术论文《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谈到“预言在不远的未来法律工作可以实现计算机化,并且计算机化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19]


数字化浪潮下,基于进一步增强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水平以及“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等方面的客观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行政审判领域陆续找到应用场景形成落地标准,充分发挥实效。一是增强服务群众能力。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着力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为民服务平台,全面覆盖起诉、受理、送达、调解、庭审等诉讼环节,细化全流程电子诉讼规则。借助卷宗内容智能识别系统,实现远程查阅卷宗和案件再现办理,借助网上案件系统和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有效提升了档案调阅的便利性和电子送达的。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线上诉讼服务。再现庭审应用于行政诉讼具有节约行政资源、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和降低信访风险等特殊价值。二是提高纠纷的解决水平。加强立案推送的智能化和精准化,通过抓取当事人书面意见和被诉内容实现类案推送,但由于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众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庞杂,现阶段主要从数量较多、案情较为简单、典型的政府因袭公开案件着手。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是司法数字化实践的关键词之一。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渠道,既为司法数字化提供了大数据支撑,又以公开倒逼法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流程,同时注重对信息的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的保障,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案件作为公开的例外情形。四是提升司法效率。司法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裁判文书的生成和校核,通过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的首部及尾部,从而有效避免案号、当事人信息、合议庭组成等手动输入的错误。关于事实部分可以基于事实情况和相关程序事实以及开庭时双方的书面意见初步生成案件事实,这样法官只要对相应的事实进行简要的调整就可以。此外,裁判文书的智能校核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当事人无法对应发条输入错误、标点用法不当等问题均可通过智能校核系统予以解决。在数字化建成之后,可以在事实认定中让数据多跑路,让法官少跑路,既能提升事实认定的效率,更能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界人民检察院积极服务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推进检察系统自身数字化发展。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工作的实践以及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进行了检察工作互联网化、数字化、智能化新探索。例如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为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收集渠道,推进公益诉讼智能化建设,地方检察机关研发了移动互联网端举报、调查取证的端口,局部地区建立了“公益诉讼E平台”,嵌入人脸识别、同屏示证、电子签名、指纹识别系统,实现诉前赔偿、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文书送达、圆桌会议等全链条在线运行。


《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从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看,很多地区基本具备开展网上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网上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的活动。将书面审理方式转化为网上审理方式,虽不如现场开庭直接,但相比较而言,网上审理方式比传统书面审理方式更快捷、便利,公正与公开性更强,复议结果的公信力会显著提高。实现网上申请是行政复议电子化的第一步。由此可见,今后的网上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双方几乎没有面对面的接触,特别是在行政复议电子化程度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当事人基本上只能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交流与操作,与传统行政复议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且,由于电子化行政行为以无纸化办公为其重要特征,传统纸质形式的受理通知书等书面凭据也将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网上申请成功后生成的电子表格及其编号等。为此,公民对于网上行政复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仍存有一定的疑虑,但不可否认的是,网上行政复议的普遍化还是利大于弊的,其理由在于:首先,网上行政复议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在异地也可以提交复议申请,其救济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其次,网上行政复议通过网络进行申请、简化了行政复议的准入条件,降低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成本,并使其复议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最后,网上行政复议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各个环节的操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复议机关在短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及时得到救济。[20]


2018年6月,全国第一家智慧法院实践地在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探索网络空间法治化,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2017年8月18日,中国积极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也相继成立。此外,各地也纷纷设立互联网法庭,互联法院和法庭的设立,是中国司法体制因应时代需求主动作出的重要变革。[21]从司法空间的拓展看,人、物理世界、智能机器、数字信息世界的四元空间加快形成,未来的司法将与互联网等虚拟载体建立更加紧密的交互关系。从信息技术的应用看,人机协同、群智开放的智能增强时代正在到来,未来的司法将与智能形态的发展高度关联。从未来社会的动能看,大信息、大生命、大物质等学科群的会聚将为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未来的司法将与产业升级和治理变革同向并行。


五、余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未来数字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新的百年奋斗历史新起点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学人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潮流下,法学人应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国行政法治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研究,切实保障、支持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继续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方针下稳步前进,从而呈现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关注中国社会现实,及时捕捉社会热点”的研究热潮。产业的进步推动法治的变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对当代行政法、公共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法面临数字化、系统化变革的巨大挑战。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信息的价值自不待言。[22]数字化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有近14亿人口,几亿的市场主体。任何一个国外的经验都很难在中国得以复制,数字化建设涉及到技术、体制、机制、业务、法律、标准规范、人的思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推动数字化的建设,涉及内容之多、难度之大前所未有,而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必须要有一个基础性的工程作为引领,建设数字化有利于带领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是推动国家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工程,也是一个赋能器。数字化建设对行政法治领域的立法、行政、司法产生影响,同时他们相互之间共同影响促进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建设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有利于让人们群众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23]当前我国数字化建设已进入全面提升阶段,数字化成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一体化政府建设的重要助推器、提升治理智慧化水平的重要工具。现阶段数字化既是技术变革,更是流程再造的制度变革。通过数字化改革做好政府自身变革,数字化对于缩小数字鸿沟、释放数字红利,支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深度认识数字化对经济社会全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核心作用,对数字化建设发展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性思考,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们更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创新数字化行政实践变革工作的理念、思路、举措。要用法治促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用法治推动改革,充分利用法律允许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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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刘学涛.行政法典编纂进路中数字政府的形塑[J].法治社会,2022(1).


本文责编 ✎ 清风

本期编辑 ✎ Comb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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