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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终将走向历史

2016-12-30 个人创作 法眼观事

       

          职业打假人何以存在


        一是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打假顺势而生。


  市场行政管理机关本应作为市场流通商品质量的守门人、消费者的保护人,然而现实中,政府监管部门及消费者维权协会做的远远不够。北大某教授曾经说过,消费者买个冰箱2000元,因质量问题投诉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答复,要想证明冰箱有质量问题,消费者要先交8000元鉴定费。与其交出8000元鉴定费,还不如把冰箱拿到商家门口砸了。公力救济不济私力救济补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首先“归功于”负有市场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替代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那些对于地方企业知假卖假还加以保护的地方行政机关,名义上是保护地区利益,实际上是官商勾结,坑的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二是市场秩序不规范,商家恶意竞争不断


   部分商家或企业家普遍缺乏诚信经营意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枉顾法纪,制假售假;部分商家或企业不了解商标标识、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销售的产品虽非假冒伪劣产品,但商品标识不完整、不合规定或宣传方式违规,如大家熟知的某奶茶曾经铺天盖地宣传的“全国第一”;部分商家或企业产品内部管理、质量检测、售卖商品日期监控、食品存储等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产品质量漏洞频现,如大家熟知的某商场过期食品还在公开售卖。缺乏守法意识、诚信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不到位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牟利的空间。




          三是商家侥幸心理,使职业打假人变本加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少商家或企业出现质量或宣传问题第一时间不是依法处理,而是欲盖彰弥,存有侥幸心理,惧怕被工商等行政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影响商誉,选择与职业打假人私下和解,提供高额赔偿,息事宁人。这不仅降低了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成本,也纵容了部分职业打假人的违法行为。


  四是某些消费者心理作祟,假货有其市场。


       假货的存在需要市场土壤,需要购买者买假。去电影院看个影片80元,而某网站与影院同步播放该影片,只需要一个月几十元的服务费,消费者有几人能抵御这种诱惑?知假买假主要是虚荣心和贪图便宜心理做怪。假货市场以其低廉的价格、与正品、甚至奢侈品无差别的外观,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身上穿的衣服、鞋、袜等成了假货的重灾区。少花钱买到和正货一样外观的东西,很多人感觉是值得的。某些女士的奢侈手提包动辄几万,几十万,某些高仿品、甚至才几百元。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购买时没有正规的凭证,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也不索赔,实际上纵容了制假售假者。当然,也不乏消费者买到假货,因为追究成本太高,或者碍于面子,放弃追究制假售假者责任。


     五是职业打假人利益驱动,以黑制黑。


     某些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什么消费者保护者,就是一帮利用法律工具的谋利者,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只是副产品。他们并不在意打假,发现问题后也不向工商部门举报,而是抓住所谓的企业的“把柄”,进行纯粹的勒索。新广告法明确列明了各种违法广告行为,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例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被处以20万起底的行政罚款。有些打假人通知商家或者企业,如果不向自己交钱,就向行政机关举报,向媒体曝光。不少企业畏惧于高额罚款和声誉受损,屈服于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对广告领域很关注,对净化广告市场有一定帮助。但有些人把投诉打假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不可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说。三倍赔偿或者十倍赔偿,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购买假货商品赔偿的上限,如果漫天要价,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原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中的“营利”修改成了“牟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大的变数,以打假为职业的群体,今后将成为非法行为,严重者将构成犯罪。



  社会上很多人基于对假货深恶痛绝和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愤慨,从感情上站在了职业打假人一边,也在情理之中。仔细分析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和手段发现,职业打假人主要盯着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或小网店,而不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制假售假行为。少数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等胁迫市场监管部门手段,收钱了事,放任继续卖假行为。这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让他律成为了他们谋利的工具。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并不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开始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查实系职业打假行为,一般不予支持。今年3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召开消费典型案件新闻公布,该市出现了四五名网络购物职业打假人,一年诉讼的网络索赔案件有三、四百件,牟取利益的倾向明显。有关法官介绍,这几名职业网购打假人往往选择北京、河北等偏远省份的厂家店铺进行网购,开庭时因路远厂家店铺往往不能到庭应诉,一审判决后即生效,很少上诉。前两年,他们一般都选购价格较高的电器进行索赔。去年以来,因食品药品类可获得十倍的赔偿,打假人大都选购食品药品等,采取发展打假团体、发展打假下线等办法进行网购索赔。去年以来,盐城两级法院对职业网购打假人的恶意索赔案件都不予支持。



  

       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标准,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甚至出现了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司法审判不予保护后,职业打假人多采取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来打假,规避法律意识明显,构成恶意诉讼,已经到了需要立法进行干预的程度。如实施条例送审稿所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立法活动本来就是一种价值取舍。在职业打假人打假作用和不利影响的取舍上,立法已经做出判断。如果不出大的意外,实施条例将于近期对外公布,职业打假人也将随着这一行政法规的实行,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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