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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防疫真的合法么?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作者简介:党佳峰,笔名刘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广东省中山市厚弘律师事务所助理。








前言:新型冠状肺炎爆发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为控制疫情,各个地区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政策来控制新型冠状肺炎传播的扩大。值得欣慰的是,在各级政府、各个地区医护人员、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感染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增长趋势也有所减缓。在疫情防控中,政府“不作为”的现象比较罕见,政府的积极作为在疫情防控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可以以“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的借口无底线地侵占公民的权利呢?


一、疫情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


近日,一个关于防疫的视频引起了网民们的广泛关注。该视频显示,湖北省孝昌县某村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遭人举报,带着红袖章的几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赶到此户人家,二话不说便开始摔麻将,随后该户的一名村民便与工作人员起了争执。其中,工作人员口中振振有词地喊着“打110,把他抓起来”,另一名志愿者对该村民进行了人身攻击。其后,志愿者们“义正言辞”地将该户村民的麻将机拖出至门外,摔坏在地。该则视频引起了网民们的愤怒,同时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反思。那么在疫情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会受到哪些影响呢?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在疫情下,公民最容易受影响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该条规定说明,受新冠肺炎感染的人员或疑似人员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控制、隔离措施等,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于没有感染的公民而言,配合政府控制疫情的措施如限制出行等——尽管属于放弃了部分人身自由权,也是为了集体以后更好地行使权利的暂时让渡。


但公民的让渡权利是否是无底线的呢?是不是就要为了配合防控疫情的大局而将村民自家用的麻将机摔毁呢?答案是否定的,带着红袖章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法原则,其只有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方面才享有相应的权力。而在此次冲突事件中,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完全属于正当的娱乐行为,既没有干扰新型冠状肺炎的预防和控制,也不属于“聚众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工作人员完全无权干涉该户村民的娱乐行为。进一步讲,即便是该户村民的行为有涉嫌扩大传染的可能性,那么村民对麻将机享有的财产权、自身享有的人身权也应当由法律处以相应的措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疫情防控人员有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完全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正义凛然”地侵犯。不分青红皂白地扇耳光、威胁等措施反映了我国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律素养有所欠缺。


公民在疫情期间有遵守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法律义务,而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与防控疫情无关的法律义务等,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公民无需遵守。对于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利,公民可大方行使,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借防控疫情的名义予以剥夺,《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十二条也指出了这一点。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即便是疫情最严重的时期,依法防控疫情,不忽视公民权利的保护,才能在抗“疫”过程中做到政府有责任、人民有尊严。



二、疫情下权力如何行使不违法?


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着看似名正言顺,实则好心办坏事的现象。部分小区和部分村,为响应政府的号召控制疫情,减少人员的流动,以小区、村委会自己的名义向居民、村民颁发“出行证”,只有持有“出行证”的人员,才可以在特定时间进出小区、村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对于疫情严重的武汉等地区而言,政府出台严格限制居民出行的政策,属于迫不得已的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的特殊做法。而在某些疫情并不严重的地区,仅仅是为了“紧跟潮流”而颁发通行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做法,看似没有问题,实则既是越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疫情,而县级以下的包括乡镇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各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各村的村民委员会,是服务各小区业主和各村村民的服务机构,既没有权力限制公民的权利,也没有名正言顺向公民颁发“出行证”的资格。同时,尽管是出于好心,这些小区物业和村委会对村民的限制过于严苛,无疑是严重地侵犯了了居民的人身自由权,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防控疫情的工作中,首先要严格限制采取防控疫情措施的主体。对于法律没有赋予其行使防疫权力的一般公民,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随意侵犯公民权利。例如,在防疫工作中,某个村长硬核喊话抗疫情的视频火了,该村长的喊话行为等到了网友们的一致点赞。村长广播抗疫情的出发点是好的,行为也没有明显过当之处,但对于村长而言,其享有的也仅仅是建议村民呆在家中配合防疫工作的言论自由,如果没有上级授权,则并无强制村民留在家中的权力。有些村落为了避免与外界人员来往,直接挖断道路、桥梁等所谓“硬核行为”,则是涉嫌破坏公共财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针对新型冠状肺炎,在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该会议特别地强调了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的比例原则,即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执法手段应当合理、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尽量最小。即使是具备防疫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公权力中,如果执法的手段越了界,也依然会有违法的风险。“硬核”防疫也要看是怎样的硬核,硬核喊话是表达我们抗“疫”的决心,是鼓舞人心的好方法,而硬核推搡撵人、暴力威吓的手段则是行走在法律风险的刀尖。除此之外,在确诊人数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无论是最为严重的湖北省还是其他地区,政府部门在加强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也要坚守程序正当原则,在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采取措施之前,均要提前告知其执法的原由、具体措施、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申诉的途径等,不可出师无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势在必行,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在制度的笼子里。


总之,“硬核”防疫合不合法,首先要看防疫主体具不具备资格,其次要看防疫手段合不合适,最后还要看防疫程序正不正当。


三、主人公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次“劝阻一家三口打麻将发生冲突”事件发生后,孝昌县政府发布声明称:“此事反映出部分工作人员在防控工作中存在方法简单、行为失当。事发后,孝昌县责成陡山乡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乡长两次登门道歉。陡山乡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当事村民给予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孝昌县政府积极认错反省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该声明称:“陡山乡司法所进行人民调解,当事村民给予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有所不妥。首先,所谓的书面“谅解书”并不能对该户村民的权利或义务产生任何影响,政府也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出具书面“谅解书”更多的可能是作为宣传手段来告知民众此事已妥善解决。其次,政府主动出具要求村民签名的“谅解书”——即便是在村民同意签字之后,也并不能排除或限制该户村民的行政复议权或是行政诉讼权,而对于一般不知情的民众而言,则可能以为在签完书面“谅解书”以后就无法“民告官”了。最后,在该起事件中,村民的尊严和权利遭受了严重的践踏,作为受害者的村民反而需要在政府主动出具的“谅解书”上签字,而且政府称之为村民一方出具书面“谅解书”。作为公权力一方,在犯错之后,无论道歉态度如何,都不应当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主动出具“谅解书” 让受害方签字,不难想象,无论被害者作为弱势的一方是否属于自愿,都有受公权力逼迫签字的嫌疑。实际上,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人民的无可奈何既显示了我国法治工作仍然存在很多欠缺,也反映了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难免会存在做法简单粗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些既是写在宪法上庄严而又神圣的话语,应当是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的精神旗帜。即使在严峻的疫情下,我们依然理所当然地享有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为保障全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抗“疫”事业的顺利进行,我们公民个人响应政府的号召,遵守公共政策,自觉穿戴口罩,减少出行等配合防护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但部分过于严苛限制公民权利的政策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我们的法律义务。我们对公共秩序的自觉遵守不是公权力可以越权行使的凭仗;我们的善良本分不是公权力没有底线地侵占我们权利的借口。


长久以来的“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的理念,使得部分民众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洪水猛兽,不知不觉间放弃了自己作为公民应享有的许多权利,并对此亏不堪言却无可奈何。在过去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人民的尊严在战争、瘟疫、洪水、贪官等无数种“特殊时期”里被肆无忌惮地践踏,我们不得不用“特殊时期特殊政策”这样的理念来小心而谨慎地活着。而面对新冠状肺炎疫情这样的特殊时期,该享有的权利我面不改色地行使,该履行的义务我配合工作积极履行,这才是合格的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常态。在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不卑不亢、毫不慌张地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方式等,不仅能够积极反映侵权情况,更是公民主人公意识的体现;不仅没有妨碍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反而有助于政府法治工作的改善。在面对庞大的公权力体系,我们主动、积极地维护我们的自身权利,不仅是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一小步,同时也是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工作进步的一大步,更是推动了每一个在这片土地上生生不息的中国人有尊严地活着的伟大事业!


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提到: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在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考中,考生是我们的政府,我们作为考生的家长,不仅需要春风细雨地配合政策来帮助考生,更需要义正言辞地批评建考生议来引导方向,有了“家长”和“孩子”的通力合作,我相信,在这场大考中,考生一定能交出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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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王佳伟

本期编辑 ✎ 冬眠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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