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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独角法兽
2024-09-05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公通字〔20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种)

1.侮辱国旗、国徽、国歌案(《刑法》第299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种)

1.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160条,《修正案(十一)》第8条)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6种)

1.妨害安全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二,《修正案(十一)》第2条)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十一)》第3条)

3.危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4条)

4.冒名顶替案(《刑法》第280条之二,《修正案(十一)》第32条)

5.高空抛物案(《刑法》第291条之二,《修正案(十一)》第33条)

6.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3款,《修正案(十一)》第36条)

四、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种)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刑法》第236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27条)

2.袭警案(《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正案(十一)》第31条)

3.催收非法债务案(《刑法》第293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4条)

五、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刑法》第141条,《修正案(十一)》第5条)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刑法》第142条,《修正案(十一)》第6条)

3.妨害药品管理案(《刑法》第142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7条)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23条)

5.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刑法》第334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8条)

6.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案(《刑法》第336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9条)

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8.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3款,《修正案(十一)》第41条)

9.破坏自然保护地案(《刑法》第342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42条)

10.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344条)

11.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案(《刑法》第344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43条)

六、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种)

1.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刑法》第299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5条)

七、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

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1.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刑法》第334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8条)

2.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刑法》第344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43条)

八、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种)

1.妨害兴奋剂管理案(《刑法》第355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44条)

 

来源:镇平县公安部、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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