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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刑法讲座154期|“刑法的繁荣景象”讲座成功举办

2024年2月23日下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阿明·英格兰德Prof.Dr.Armin Engländer)受邀莅临我院开展学术交流。继前一日的演讲后,英格兰德教授再次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开展了题为“刑法的繁荣景象”(Die Konjunktur des Starfrechts)的讲座。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主持,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刘畅担任翻译。出席本次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付立庆教授和李立众副教授,以及对外经贸大学的邓卓行老师和清华大学的刘心仪博士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对外经贸大学等学校的众多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陈璇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表达了对英格兰德教授的感谢,并介绍和欢迎了出席的来宾,最后对报告的主题作了简明的介绍。他指出,近年来刑法呈现出扩张的积极态势,几乎成为了一种国际现象,对此,中国同仁同样深有体会并且颇有共鸣。所以,他非常期待与会嘉宾和各位同学就报告内容与英格兰德教授展开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01

论坛讲座内容


在正式演讲中,英格兰德教授指出,刑法受到偏爱的这种繁荣景象,体现在刑法教育受到学生喜爱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德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刑法颇受学生们的欢迎,原因在于:第一,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侵扰了社会秩序的平和及其基本功能;第二,刑法通过概念工具,将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犯罪事件进行了过滤和简化;第三,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离奇古怪,因此能够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对此,英格兰德教授举出了德国的三个案例,分别是“天狼星案”、“猫王案”、和“竹片案”。尽管刑法案例具有一定的娱乐性,但人们不能忽略被害人的痛苦,以及不能认为刑法可以为人们呈现出完整的观察和评价视角。另一方面,德国刑法在法律政策和立法活动中呈现出扩张的积极态势。民众热衷于诉诸刑法,来应对极端的环保主义、民议代表受贿、否认以色列人民的生存权以及在公共场所中具有性暗示等行为,刑法被当作了包治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而不是最后手段。为了回应社会呼声,彰显解决问题的能力,德国政客对刑法进行了频繁的修改。英格兰德教授指出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可罚性前移到远还没有造成结果的行为中;第二,对轻罪的可罚性进行了扩张;第三,刑罚的加重化和严厉化。英格兰德教授举出了德国刑法中的众多例子,作为上述现象的佐证。英格兰德教授认为,刑法受到热衷的同时,刑罚正当性理论也在发生转变。主流的观点认为刑罚的重点在于预防,它可以防止特定的罪犯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并且加强公民对法秩序的信赖。但是,我们不能高估刑罚的预防效果。与之相反,报应的观点认为,刑罚的核心在于向被害人传递信息,即被害人有权要求法律共同体对不法行为进行非难,从而发挥象征性的功能。但是否只能用刑罚体现这一作用,仍然存在疑问。不过,至少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过去25年里完善了对被害人的保护。英格兰德教授指出,对当下这种刑事政策的论证,不能以犯罪率上升为根据,因为过去几年德国的犯罪率不升反降,其中多数是轻微犯罪、财产犯罪和熟人犯罪。最后,英格兰德教授总结,不能因为刑法可能会功能失调,而走向废除刑法的极端。仍然应该通过制裁,对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但要杜绝对刑罚的嗜好。刑法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成为热点、受到青睐。


02

点评与问答环节

在随后进行的点评、问答环节中,在场师生与英格兰德教授展开了气氛热烈的交流与互动。



刘明祥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在中国,有观点认为,轻微违法行为不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按照刑法处罚。相应的,德国也存在秩序违反法和刑法的区分,是否也有学者对此区分存在类似的异议?

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德国学界基本上认为,要将轻微的违法行为交给行政机关而不是刑事法庭处理,所以没有太大异议。例外可能是不能按刑法处罚的法人犯罪。对此,尽管按照秩序违反法处罚的罚金很高,但有人主张需要用刑法来惩处。


李立众老师提问,刑法目前的发展趋势中,何者是合理的、何者是不合理的;什么是刑法中根本性的改革;以及作为刑法学者,要反对什么和支持什么?

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他同意刑法的发展现状中有好与坏两方面现象,而且不同意对刑法的变化持一律抗拒的立场。刑法学者能够做的是预测和建议。一是对未来会发生什么进行预测;二是通过司法判决、既往案例来给立法者提供信息。比如对于性玩偶的滥用可能性,学者可以对此假设、检验、批判和建议。


付立庆教授认为,刑法学者可能不够专业去检验这种假设,应该回到自己的教义学领域对法益理论、刑法的膨胀进行建构,并请教英格兰德教授是否已有自己的方案。

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对于刑法学中基础价值判断问题,只有政治哲学和认知哲学才能回答。刑法学者能做的就是,呈现出事实状态并对此作出批判。


邓卓行老师请教英格兰德教授,如何看待中国社科法学和刑法教义学之间曾发生的争论。前者的批评是,看上去正义的结论不一定能对犯罪人产生良好效果。比如,将正当防卫人判决为无罪,可能还会使他在监狱之外遭遇别人的复仇。

英格兰德教授回应道:原则上,立法和教义学结论的确要考虑社会效果。但在具体案件中,很难作出这样的判断。因为这不是一个法学判断,而是个人判断。对于正当防卫人,只要判断他是否做了正确的事。若结论是肯定的,就不可能因此而让他受刑



刘心仪博士后的问题是:在德国,轻微的违法行为在刑事程序之前就被过滤掉,但也有德国学者认为可以借鉴罪量要素,实现同样的效果。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使用不同的方法协调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边界,例如,无论是让警察还是检察官对轻微盗窃行为进行出罪,效果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刘心仪博士后补充道,虽然结果是一样的,但如果刑罚具有表达沟通的功能,在罪量要素对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后,是否会影响这种沟通效果?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这取决于实证意义和规范意义上的沟通效果的不同。而对于实证意义上的沟通效果,需要由实证专家的判断。刘心仪博士后还提出了对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疑问,以及刑罚理论的出路何在的问题。英格兰德教授回答道,他认为消极一般预防是刑罚的核心,积极一般预防效果取决于消极一般预防。此外,不同交流沟通理论中被害人地位是不一样的。当然,刑罚正当性问题会是一个讨论很多年的问题。


在场学生从功能责任的角度请教英格兰德教授,如何处理应受处罚性和是否定罪之间的关系。英格兰德教授认为该问题的结论会因为所采刑罚正当性立场的不同,而产生变化。


03

尾声

在讲座的尾声,陈璇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疑问。他认为,当下刑法虽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背后却隐藏着刑法学研究的黯淡和没落。目前刑法的人才、成果无法与上个世纪80、90年代相比,而德国刑法的教席数量也在下降。如果这是事实,原因在于社会现实发生了改变,还是刑法学的研究本身出现了问题。

英格兰德教授同意这一说法,在德国,虽然某些学校的刑法教席有一定增加,但刑法学确实没有像刑事政策那样受到关注,而大学教授像以往那样参与议会讨论的盛况已经不复存在。对此,很难说是刑法学的问题,而是社会变迁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最后,陈璇教授再次表达了对于英格兰德教授的感谢,并衷心希望其能再次造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与中国高校进行学术上的深度交流。


至此,第一百五十四期刑法名家讲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指导老师:陈璇
撰稿:罗鸿燊
摄影: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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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晓瑾

审校:罗鸿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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