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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一名书记员 烟语法萌


       今天微信群里,一则某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安排的通知》引发热议。防止某些人BB,笔者就不贴出文件了。按照该规定,目前该省法院的书记员通过全省统一书记员速录技能测试考试、录取后,首先要与原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统一与某人力派遣公司签订三年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一、“一刀切”的过渡安排规定下,此前正规招聘的书记员安置去留是否考虑过?


  目前各级法院书记员来源广泛,很多都是法院通过正规人事渠道招聘而来。长年来,他们从事着法院最繁忙也是不可或缺的书记员或其他辅助工作,拿着当地最低廉的工资,把人生最好时光奉献给了法院,现在年近不惑,却面临无路可退的抉择。


  A君,目前该省某中级法院书记员。2002年8月国家法官学院毕业,经该中院笔试、面试考核环节,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与中院签订《聘用合同书》,担任书记员工作至今。工作十几年来,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从未落实,工资一直处于当地最低标准。目前年近四十,两个孩子,月工资1900元。


  B君,小编朋友,沿海省份基层法院书记员。2003年毕业于该省法官学院,由当地人事局、组织部、法院联合考察组到学院面试考核,经人事部门档案调动,进入法院,担任聘任制书记员。工作以来,缴纳了五险,无住房公积金。目前也是年近四十,贷款住着经济适用房,月工资2000元。


  如今,各级法院内,像A君、B君一样通过正规人事渠道招聘来的书记员有一大批。当初都是奔着进入法院队伍,或许可能单独编制的期望而来,多年后的司法改革,他们却面临着离开法院队伍的结局,难道这就是他们付出多年后的唯一安置?



  二、“一刀切”的先行解除合同下,此前正规招聘的书记员合法待遇是否考虑过?


  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等等。


  A君今天在微信群里称,他们单位有三个同样情况的,每年取暖费都得屡次申请,保险待遇更无着落。此次过渡安排,单位政治部只是通知他们报名书记员速录技能测试,而对于此前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各项待遇、解除聘用合同补偿金、统一录用后的工资待遇,却是一概不提,一问不知。


  即使不适用上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规定,就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也应该支付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一年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解除前拖欠的各项劳动待遇吧?



  三、人性化的改革设计和贯彻举措才能赢得民心,减少内讧摩擦


  根据司法改革设计及进展,各级法院的书记员队伍势将全面转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此举意味着,虽然书记员身在法院上班工作,担任庭审记录等基础工作,其用人单位、工资待遇及劳资争议,并不以法院为相对方,而是劳务公司派遣到法院工作的派遣工。


  今后改聘劳务派遣公司,A君、B君将在没有解决好此前劳资纠纷的情况下,人事管理关系彻底脱离法院关系,可谓一刀两断。相对比劳务派遣公司,法院作为国家机关肯定信誉度、稳定度较高,这也正是那些A君、B君不愿改聘劳务派遣的原因之一。


  从A君、B君现实情况看,他们从大学毕业到而立多年,从热血青春年华到司法业务娴熟,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奉献给了法院事业,到头来不光上级规定、甚至法律规定的待遇没有享受到,反而可能被一纸文件、毫无补偿的踢出了为之敬业十余年的法院队伍,情何以堪,法何以堪?


  一个队伍的稳定,一个改革的平稳,不仅要有科学化的制度设计,还要有人性化的落实举措。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不仅事关司法基础性工作的质量,更事关整个法院队伍的内在凝聚力和战斗力。他们是法院最底层的劳动者,默默地从事着出力不出功的辛勤付出,难道他们的“冷暖”、权益,从来不在做大事者的考虑范围?



  结束语


  笔者不止一次的听人说过,既然待遇这么低,抱怨这么多,为何不离开单位,外面海阔天空,何必赖在单位不走?


  借用见过某人的一段话回答这些人:你妈天天抱怨你爸长得不帅,又没钱,又不体贴自己,为啥你妈没有抛弃你爸而去?因为你妈把自己的人生最美貌的容颜和最年轻的时光奉献给你爸,你现在叫她人老珠黄身残体弱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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