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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现办案权公平,司改难言成功!

2017-11-03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11月1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其中在列举了法院司法改革成绩的,同时也正视到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下一步要加强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作为一个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公号,旨在真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一点可能是官方研究室、宣传科永远不能提出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一、实现法院内部审判权与行政权分离。


  法院作为国家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财物公务员管理体制下,实际上分为两大部分业务,一是审判权,一是行政权。长期以来,内部管理行政权与司法业务审判权合二为一,简单说,就是庭院长身兼二职,既是普通法官的业务领导又掌握法官晋升的行政领导。


  司法改革明确将审判裁决权下放到一线法官,但也保留了行政权与裁判权合二为一的院庭长领导模式。为了兼顾领导们的两项业务,各地各级法院需要保证领导们完成好行政事务管理工作,都规定了庭院长享有办案类型的选择权与办案数量的优待权。这也给某些领导找到了不办案,挂名办的借口。


  最高院三令五申不许入额不办案、办简单案,年底督导考核领导办案数,靠这种“逐级督导、官官考核”临时性做法,不从制度上想办法,成效可想而知。早有观点提出,司法改革应给予庭院长选择权,入额办案与行政领导二选只能其一。这样既可以发挥其中部分专家型领导审判特长,又可以避免业务生疏的领导审案的勉为其难,彻底堵住行政工作耽误办案的借口。



  二、实现法官内分案权、审判权、考核权公平。


  根据司法运行规律及“谁裁判谁负责,谁审理谁裁判”改革要求,应当法官在案件审判权力上地位平等,案件责任风险上机会平等、业务考核上决策平等。这不仅是发挥内部积极性的要求,更是减少内部矛盾的需要。


  而目前司改后,许多法院分案权还掌握在庭院长手里、裁判权还需要庭院长把关研究、考核权由庭院长组成的考核小组决定。在庭院长同时享有办案数量优待权的前提下,法官虽名曰掌握了最终裁判权,难脱裁判继续受庭院长管理的现实。明文规定的办案终身负责制与领导的实际管理形成的矛盾,使改革后的法官处境处于矛盾之中。


  取消庭院长分案权,实行法官之间随机分案;取消庭院长的审判把关,裁判权完全交给合议庭或者法官联席会议;法官业绩考核全体法官平等决定或者交给第三方,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业务科学运行机制,才能避免越来越多的法官拒绝入额。



  三、实现审判团队法官人财物自主权。


  既然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对承办案件结果最终裁决,对承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要从人财物上保障其裁决、负责的条件,而不是有了业务精湛的辅助人员优先分配给行政级别上办案优待的庭院长,普通法官办着超额的案件却没有辅助人员,或分个比自己大几十岁、剥夺了法官资格的“资深老法官”。


  人财物自主权要求法官在以院为单位的人员内对审判团队内的人员有选择权、待遇决定权、工作的安排权,这才能避免团队内部辅助人员尾大不掉的局面,树立团队内法官的权威,减轻法官琐事干扰,专心精研业务。


  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动自己的“奶酪”,不能只要求靠领导者自觉让出利益,更要从制度建设上制约地方领导抢占改革利益的现象。让一个超额办理案件的普通法官去跟领导抢专业助理或等领导把自己的助理让给普通法官使用,没有制度上的硬性规定,不切实际。



  结束语


  上行下效,上正,不令下效;上不正,虽令下不从。司法改革进行到此,应该看看,谁是改革的获利者吃到了“奶酪”,谁是改革的失利者被动了“奶酪”。


       如果“奶酪”的分配,打击了大部分人员的积极性,光小部分人获利,说明改革制度设计公平性出了问题,需要调整改革思路,而不是靠硬性加班来粉饰改革成绩,抽出单项数据来证明改革成功,靠督导考核、逐级巡查修修补补来解决。


  改革的成效迟早会传到社会效应上。法院每天千万个案件开庭,设想一下,当审判台上的法官业务水平明显还没有坐在审判台下书记员旁边的法官助理水平高时,千万个律师、当事人会在社会上会怎么评价这场司法改革?司法的公信力会通过改革树立?


  篇幅所限,只是从法官办案机制上提出以上意见建议。不当之处,多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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