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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律师出庭辩护案件是否需要重审?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2019-05-15


11月16日,死磕派律师鼻祖迟夙生发微博称: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庭的辩护席上,而是坐在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椅子上,被安排在法院大门口!明经国案合议庭不许我上法庭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



昨天法律微信群里一片热议,如果盖了公章的律所出庭函、主任到场都无法核实;当事人签了名字的授权书,双方均在场都无法核实,那是否是律师出庭必须提交出庭函之后,再来个“该律师函真实有效”的律所证明,岂不是陷入了“证明我妈是我妈”的恶性循环?


至今涉事法院没有回应这一涉法舆情事件,如果迟夙生微博所言成真,此例一开,四十万律师今后的代理权将取决于法院一句“律所公函无法核实”,而这个核实真的有点“莫须有”。


昨日,随着微博消息公布的还有涉案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函、明经国本人签字委托书及11月17日庭审后迟夙生、刘文华对明经国关于授权事宜的谈话笔录。吊诡的是,法院16日不认可的委托代理手续,居然在当地看守所获得了通过。以下是文书内容:




 关于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书是否问题,目前流行两种法律意见,一是认为开庭前临时提交的代理手续,没有给予法庭准备时间核实,?11月16日迟夙生在没有会见明经国的情况下,出具的11月16日律所公函有空白填写或不真实嫌疑;二是认为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应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书均有效力。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根据执业规范,盖章的律所应对律师代理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出庭的律师应对授权书、出庭函真实性负责。法官只是对代理律师手续负形式审查义务,被实质性欺骗带来的后果应由作假者承担法律责任。


理由二:即使法官想核实两份文书的真实性,11月16日开庭之前,亦具备实质性审查的条件。迟夙生即所在律所主任,明经国到庭即可询问授权书真伪,何来“真实性无法核实”一说? 


理由三:即使委托手续、出庭函存在时间后置的形式瑕疵,根据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获得辩护权这一至上原则,以这点形式瑕疵剥夺可能构成死刑的被告律师辩护权,是否违反了刑诉法“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明文规定?


综上,在保障辩护权与可能存在的形式瑕疵上,赣州中院选择了后者,笔者认为,不妥。




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明经国案不仅是一起涉及全国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更是刑诉法规定必须有律师辩护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而现在,井经国的两名辩护律师中一名著名的死磕派律师被剥夺了辩护权,可以说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对明经国的权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可能影响到判决的结果。


就在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很多法院和法官害怕死磕派律师,其实死磕派律师有何可怕之处,只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规范好自己的言行,全盘驾驭掌控庭审节奏,何惧死磕?


对于死磕法律的,法官应予以尊重,及时依规给予答复,保障诉权;对于无理取闹的,在戒备森严的庭审现场,该训诫训诫,该拘留拘留,给他上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而已。


就怕堂上坐的入额法官水平不足,见到死磕派律师先胆怯了三分,自乱了阵脚,害怕叫人抓住把柄不放,高挂“免战牌”。


结束语


“出庭函无法核实”事件不会没有结局。一审之后如果明经国上诉,不准律师出庭必将会作为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提出,成为二审法院绕不开、必须明确答复的话题。到二审结果之时,影响以后四十万律师出庭代理问题的出庭函瑕疵与辩护权孰轻孰重问题,必将给出权威解答。


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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