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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庭后被告的笔录及赣州中院的说明,有种想哭的感觉!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2019-05-15


        11月16日,赣州中院开庭审理 “锄死”拆迁乡干部的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中,庭审现场没成亮点,反到是让死磕派鼻祖迟夙生律师抢占了舆论眼球。法院当天以“无法核实其律所公函上的印章真实性”拒不让迟夙生进门代理辩护,门外坐了一天的迟“死磕”也把法院送上了舆情风头浪尖。


  这两天,法律界大有甩开案情谈公函的趋势,围绕着该不该不让迟夙生出庭辩护、她的代理手续是否合法、法院这一做法是否合规展开了事实经过及法律认识的争论。昨天,赣州中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辩护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对比此前迟夙生微博公开的11月16日赣州中院开庭当天对其的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11月17日其与刘文华律师在南康市看守所与明经国的谈话记录(以下简称谈话记录),基本说明了事情由来。看罢三份文书之后,撇开案情,作为法律人,确有种悲从中生,想哭的感觉。



       一、关于争议的明经国委托迟夙生过程的事实问题。


       1、迟夙生如何获得明经国代理的问题。    据11月16日迟夙生在赣州中院的调查笔录,是由明经国签字授权后,由刘文华邮寄给他的,这一事实,在11月17日明经国本人签字的律师《谈话记录》中也得到证实。


        2、明经国究竟委托了几个律师的问题。  根据11月18日赣州中院《情况说明》中“开庭三日前依法通知了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来看,法院认为明经国只委托了刘文华一个辩护人。这个观点得到了11月17日明经国《谈话记录》中“昨天你在法庭上,你说法院没有让迟夙生上法庭,你一个人对着对面四个人,我看了心里好伤心啊!”的证实。


          3、经明国如何看待迟夙生代理权的问题   11月18日赣州中院《情况说明》中认为迟夙生没有庭前会见明经国及阅卷,而“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 ,“为有效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准迟夙生出庭辩护;在11月17日明经国《谈话记录》中,明经国认为“我对法院有意见,人家还有律师看我家没有钱,不要钱来扶贫的,你法院还不让人家进来,我是有意见的。”


        以下五张图片分别是11月16日的《调查笔录》、11月17日明经国签字的《谈话记录》



        二、律师没有会见被告、阅卷是否就不能出庭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见,庭前阅卷、会见刑事被告人,是律师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查遍法条,也没有规定,律师不会见被告人、不查阅案件,就无权出庭辩护的规定。


         关于被告是否可以开庭前临时委托辩护人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并没有开庭前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即使在庭审中,《刑诉法》仍赋予了被告人变更辩护人的权利。


       既然明经国也认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委托了迟夙生辩护,那么赣州中院是否开庭前核实明经国本人授权书的真实性那?在11月17日的《谈话笔录》中,刘文生问明经国:昨天法院开庭前是否向你核对你写给迟夙生的授权委托书?明经国的回答是,没有。



        三、看罢以上内容,观者感受如何?


        在赣州中院11月18日的《情况说明》里,认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现实是,法院拒绝了被告人明经国自己委托的辩护人到庭维护其权益,这是保护权益?明经国的内心感受是,开庭中看着自己的辩护人刘文华“一个人对着对面四个人,我看了心里好伤心啊!”、“你法院还不让人家进来,我是有意见的。”


         有人质疑迟夙生的死磕派身份,认为其“突袭辩护”,就是故意找事,这绝对不排除可能。然而,作为把贯彻法律精神、执行法律规定,保障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口头禅”、“立身之本”的司法机关,是否就能因为律师不配合工作,甚至“挑刺找事”,就曲解法律规定,不执行法律规定?别忘了,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这是不少法院墙上的座右铭啊!


        就在近期,河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曹卫平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其之前向各大死磕派律师发出了微博求助信,称自己侦查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有篇文章名为“你也自称被刑讯,过去别人这么说你信过吗?”其中提到,某凡事执法人员称其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作者反问他,你以前办案打过别人吗?答曰:打过。


        如果法治不昌,人人都可能成为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的受害者,包括昨天还在审判台上高坐的法官们;作为法律人,当然也包括法官,如果视法律如儿戏,是不是就是在否定自身职业的正当性,法治建设还有什么希望?  可悲不?



         结束语


        作为具有全国关注,当地影响巨大的“拆迁”引发的明经国案件,法院肯定进行了充分准备,发生这样的“突袭辩护”肯定是意料之外。然而“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仅仅是高大口号,更要有实际行动。虽然不能做到于欢案开庭那样全程公开,办成“全民公开的法制课”,起码也应做到让当事人感到程序“公平公正”吧?


        如果法律人自己都不崇尚法律,执行法律,却在以法治作为职业追求与荣耀,是不是法律人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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