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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给当事人的十条箴言(律师必备)

2018-01-29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一、法律方面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人士处理



法律是一门专门学科,诉讼从来是多门法律专业综合运用的结果。可能你遇到的情况跟别人讲的情况、网上搜出来的判例相似,但任何两个案件,都不是完全相同的。证据收集、案件起诉、对方抗辩、法院审理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动态的,不是几个法条就能决定案件结果的,有时法庭上的一两句话,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将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交给专业人士如律师,是最稳妥的选择。


二、诉讼是最后的手段,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事前预防总是比事后处理适宜。相比协商解决、行政救济渠道而言,诉讼永远是一项费事费力的活动,最有效的方式是预防法律争议和及早化解利益纠纷。因此,公司也好,个人也罢,涉及重大利益的事务处理,最好事前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听听事务处理的法律风险,可能一个咨询就能为你化解以后纠缠数年的诉讼危险。


三、法律咨询服务请有付费意识


律师接受咨询是合法收费项目,免费接受法律咨询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内容。经常有当事人挨个律所咨询,结果是每个律所解答的都不一样,最后自己被搞的晕头转向。这种把律师当免费法律咨询工具的做法,体现不出对律师专业知识的尊重和价值认可,肯定换不回对方负责任的真心解答。即使再简单的案件,没有耐心听取分析案情,没有查询相关法条、类似判例,轻率作出的答复,你敢信吗?


四、律师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有责任心


有些当事人有了官司迷信找大律师。大律师案子那么多,有限精力肯定是放在上千万、上亿标的的大案上,即使收下你的案件,其实都是将案件交给助理或者别人做,自己挂名而已。大多数案件不光需要律师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律师的责任心:多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耐心讲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多跑几趟法院与法官沟通,必要时为当事人去收集证据等等。


五、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请对事实毫无保留


有些当事人委托律师以后,对案件事实只讲自己有利的一面,甚至隐瞒对方掌握的证据,明知自己掌握的证据有瑕疵也不告知。律师按照委托人讲的确定好代理思路,到了法庭才发现,对方讲的事实及掌握的证据,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思路完全被打乱,处处被动。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必须为客户保密,防备律师大可不必。只有掌握了全部案情,律师才会正确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及早准备,周全方案。


  

六、不要一味相信关系,“走关系”可能得不偿失


有些人还停留在“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认识阶段。司法案件终身负责制下,没有那个法官肯为了蝇头小利,置饭碗于不顾。即使有个别胆大的,在自媒体发达的现如今,明显不公的案件、违法乱纪的行为,分分钟就会网上曝光,到时谁也保不了,案件也会被推倒重来。唯有扎实的案件证据、完备的法律程序、合理的诉讼技巧和合法的诉讼结果,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经得起时间和对方当事人的检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安全保护。


七、委托律师,一定要听从律师意见


有些当事人认为,律师就是服务行业,客户出了钱就是上帝,自己的要求律师必须满足自己的法律要求。要明白,即使社会经验再丰富的委托人,法律方面的专家是律师。律师是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案件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要负责主导当事人开展证据收集提交、诉讼推进。对当事人言听计从、拍手叫好的律师,要么是专业知识不过关,要么就是在骗你的代理费,没有其他原因。

 

八、拍胸脯打包票的律师,百分百是骗子


诉讼从来就是有风险的活动,诉讼的结果是一个受到证据证明力、诉讼方向性、律师策略性、法官专业性、法律适用性等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使是法官,没见过证据,没案件开过庭,也不敢对案件结果发表意见。律师只有一方的代理权,没有见过对方的抗辩意见,也没有案件的审判权,不可能预知案件结果。只听当事人一篇之词就拍胸脯打包票能百分百赢官司的,号称认识承办法官保证案件没问题的律师,百分百是骗子。


九、不要强迫律师做苟且之事



律师法规定,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有维护法律事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有些当事人把律师当成了掮客,以为律师就是跟公检法拉关系的,也有些律师也是以此来招揽生意的。岂不知,一旦律师或涉事官员出事,倒霉的还是当事人。目前,国家对于公务员、律师行业整治力度越来越大,勾兑风险越来越大,谁也不希望,自己的案件随时可能处于将来被追查的风险之中吧。


十、有些案件是必须要输的,没有律师会输的更惨


欠债还钱、打人赔偿,这本是案件通常的结果,尽管有时欠债是有理由的,打人是对方先做得不对,但法律一刀切的裁判规则,不会因个案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法律规定,以往判例都是这么处理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不会特事特办的。委托律师不代表案件就能百分之百打赢,但起码可以做到不该赔偿不赔,将委托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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