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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同事过问案件登记制,应具有操作价值和实践力度!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10月26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颁布,其中在“保障行使职权”一章里,都有一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立法规定“过问案件登记制”,旨在让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免受案外干预,立法目的明确。不过,现实中,有多少法官、检察官会将领导或同事的过问情况记录在案,记录了能对自己产生消极还是积极的影响,是否能发挥将来一旦事发分担责任的作用那?这是该法条能否实现立法目的需要考虑的现实基础。

 

        为平息业主投诉开发商乱建车库,某市领导们开会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增高楼层抵销损失。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建设局规划办主任,要求给新增楼层办规划许可证。规划办主任和科长按照“会议纪要”上的领导要求给办了证而被追究违法办证。去年,两级法院一致判决二人构成罪,法院认为,作为规划单位主要领导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但仍去执行,应属滥用职权。



       这个判例一经公开,引发不少网友质疑,首先就是,是否存在选择性司法的问题。既然够罪,为何不追究形成“会议纪要”者滥用职权共同犯罪责任,而是让执行者独自背锅。尽管公务员法规定,下级对上级的违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现实中,跨级别提出意见的后果是什么?自己会不会因不执行上级规定先被“一票否决”了?为了个案的领导决定去公然异议领导们的集体决定,付出的代价可能就是毕生的职业生涯。


这还是有据可查的,有明确的“会议纪要”,更多的是没有明确指示的“依法依规”干预。这样的司法判例就更多了,如本号发布的某法官被判枉法裁判一案。原告一方是庭长的亲戚,受领导支招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领导电话通知某法官优先办理。领导交办的,而且又是关系户,法官一手帮办了起诉、保全材料,根据到场的原被告出具了调解书,领导给保全裁定、调解书也签字了。调解书还没送达案件被检察院查办了,法院后来定性法官枉法裁判,而签字的庭长、副院长则以证人身份作证,坚决否认有干预之事,指认法官是违法办案,自己是依规审批签字。


这不明摆着的事吗?如果是依法依规签字,原告怎么会立案之前就点名找这个法官办理案件,会口口声声说某某领导让这么办的?这不是干预办案是什么?有人会说,法官不是应该直言抗上,有问题向上级反映吗?还别说没反映,后来这个法官真投书反映了,而且是跨级反映的。投诉了七八九十多年,结果是,干预办案的官是越做越大,法官自己这几年司法改革中屡次参加遴选,业绩得分再高也选不上。你整天投诉几个院领导,遴选时人家又有决定权,能给你高分?弄不好还给你个处分。




分析所有的法官被判决枉法裁判的案例可以看出,背后或多或少都有领导或同事干预办案的影子,而最后定案追责的,往往只是承办法官而已,少有领导或同事被定为同案犯的。背离法理的是,明明是利害关系的领导或同事,案发后多以证人身份出来指认法官违法,这在前不久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中多有表现,可以自己去查看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证人证言。


这也可能正是这次《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禁止领导或同事干预办案的现实基础吧?不过,既然规定了禁止干预,就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明确区分什么是正当干预和违规干预,防止有人以正当干预的名义行违法干预的事实。有领导就是这么干的,某当事人找到了,又不好直接干预,积极献言,你去信访吧,这样我就能“正当干预”了。信访后,过问、集体研究,给个提醒,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是要在具体案件中追究干预人与办案法官同等违法责任。如果不从产生问题的土壤上下手,只能是给人经办人就是“背锅侠”,干预人稳赚不赔的印象,而且现实中,多数的司法案例也就是这么干的。追究干预人同等责任,也是有法理依据的,比如,共同犯罪、斡旋受贿犯罪里,授意人、斡旋人都是追求共同犯罪责任的。


立法规定“办案过问登记制”,进步意义重大,但能不能发挥实效,还需要出台具体操作规程和适法机关实践落实,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不接地气的花瓶条款。当然,在中国目前还是人情社会的不少人认识中,领导或同事过问案件是够给予考量,是摆在每个法官、检察官的眼前利益与事发背锅的抉择问题。


出事后的个人担责与不出事情的大家和气,该如何处理,记录还是不记录那?立法不该把这个问题留给法检官两难抉择,应增强该法条的操作价值和实践力度,为法检官独立办案撑起“腰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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