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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

烟语法萌 2019-05-15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商家提高法律意识,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都会让消费者签订页数巨大的合同,而且是不容更改的格式化合同。所谓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或条款的最末一般会有依据“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商家写上有解释权,真的就有了发生纠纷时,商家就对格式条款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不能!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法律是有硬性规定的,不能任由一方任意解释。


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也要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是与合同其他条款相比,格式条款的解释又有其特殊的要求。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是怎么样的?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欢迎您阅读、参考。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然也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拟定的,而往往是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须遵循特别的规则。

  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具体有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通常理解规则

  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事先制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因此,当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格式条款制作人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要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该解释规则,为现代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如果对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规则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此时要遵循第二个规则,即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对接受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就是说此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不采用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拟定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采用非格式条款,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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