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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费“一次退清”成了“每周只办理一个半小时”,又能如何?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3


一直以来,原告到法院打官司,立案之前依照规定先预交诉讼费,案子结了有的法院直接在判决书上直接判定诉讼费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更多的是写明由败诉方承担却不写明不承担诉讼费的胜诉方如何退费,结果就是,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也只能等法院执行回来才能领到诉讼费,执行不回来的即使赢了官司诉讼费也得自己承担。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尽管规定如此,但各地法院多数并未贯彻执行。今年以来,多地最高院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下级法院按照《办法》向胜诉方办理退费手续。


根据公开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7日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然而,有网友上传了一张山东某地法院的退费通知,内容是这样的:



 


有网友指出,法律文书不是法院作出的,预交费单据不是法院有存根,为什么还要当事人继续提交?如果是单位退费的话,居然要交七样法律手续。为了退还法律规定本是自己的诉讼费,需要开具这么多证明吗?

 

光从退费流畅看,当事人首先要领到法律文书,要办理退费的话,还至少要分两步走:一是办理书面退费手续,二是去立案部门领款。重点是,办理书面手续及领款皆限定了固定时间,办理书面手续的只有每个月24号前的每周中的星期三中的一个半小时;退费只有每个月25号前的星期四上午。


这无疑是诉讼费退费之前多了一道审批手续和排队等待。看看人家四川高院是怎么规定的。案件审理完毕,“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将加盖庭章的《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如此以来,何须当事人退费之前,还要去找承办法官再来一道退费审批手续?



有律师网友指出,为了百八十元的诉讼费,按上面这个退费办法,至少要跑法院两次(手续齐备的话),而且去了肯定要排队,实在是耗不起呀。如果不是长跑法院的律师的话,可想而知,为了退费需要跑到地偏路远的法院多少趟了。


贯彻诉讼费收费办法精神,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本是司法进步的表现。既然是好事,就应该把好事办好,而不应把好事办成了让当事人多跑腿的事吧?



法院案件确实多,但当事人也不是天天闲着没事干,工作日跑趟法院不需要请假吗?为什么送生效法律文书时,就将退费通知一并送达胜诉方,不用人家再跑一趟那?这不是自己方便与人方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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