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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原最高法两个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都犯的什么事儿......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政法讲坛




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


黄松有1957年生于广东汕头澄海县。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高院,历任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97年3月调任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1999年6月调入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牵涉“广东杨贤才案”


据悉,黄松有被查重要起因是牵涉“广东杨贤才案”。黄松有在广东高院任职期间曾与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共事,两人关系密切。2008年6月杨贤才“落马”,原因是涉及“中国最大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执行案。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调查。当年10月,黄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据悉,杨贤才从中诚广场执行案中收取了巨额贿赂,而杨在拍卖案期间收到了黄松有的指示。


案发后追缴赃款57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说知法犯法应严惩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解释说:“虽然黄松有在被调查后有主动交代犯罪问题、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但因他是国家二级大法官,属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黄松有为何未被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19日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黄松有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莫教授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和影响恶劣程度的问题。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


黄松有简介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人民网: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看腐败的隐蔽性


大家都知道,搞腐败的人往往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的表现至少有四种类型:


“模糊地带行走”型。有些腐败官员们实际上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上个世纪80年代,腐败的主因是价格双轨制,“官倒”主要是通过“走后门”“批条子”,利用价格差行贿受贿、投机诈骗、倒买倒卖。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官员腐败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大规模的农村圈地运动、国企改制、房地产开发中上下其手。而现在,在传统的手法之外,贪腐官员们更倾向于打一些“擦边球”。比如在股市中,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干股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之一。


“圈子腐败荣辱”型。在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背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的“拔出萝卜带出泥”地牵出秘书不少肮脏的活动。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秘书利用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身份进行腐败,已逐步成为一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腐败新形态。秘书腐败与领导干部的腐败一脉相承,正视和解决秘书腐败问题,也是我国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干部群众称为“上海第一秘”。经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另外,在秘书腐败案中,影响较大的还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51万多元,被判处死刑;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的秘书陈健受贿人民币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长黄超的秘书何世平受贿人民币24.3万元,被处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炬的秘书蔡建辉受贿港币109万元、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郑筱萸的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也因巨额受贿分别被判刑5年和“死缓”。



“酒场宾馆耍泼”型。为官者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权力交易的活动场所往往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而酒桌便是其被挑选的对象之一。近些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倡廉步伐的加快,从一些已经被揭露出来的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人们知道,高档酒店、宾馆等娱乐场所常常是藏污纳垢之处。原某省副省长在酒店对漂亮服务员动手动脚甚至直接把他看中的女服务员一把按在酒桌上;又如原江西副省长胡长清更是长期吃在宾馆住在宾馆,并且也“帮扶”过好几位漂亮的女服务员。


“带薪服刑获利”型。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后,每月仍能如数领到工资。有关部门证实为误发。贪官服刑工资仍然照发,其原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身为原副主任的曹晓明,在其被判刑入狱后,其公职就不复存在了。财会人员若仍做他的工资表,单位领导在审批时就应该予以纠正,不使错误延续下去。再说,单位副职出了问题,单位领导应主动向财会人员打招呼,停发其工资,怎能在财会人员擅作主张时,仍然还发现不了问题?贪官曹晓明“带薪服刑”,是官场隐性腐败催生的结果,这种腐败具有隐蔽性,社会不容易发现,因同病相怜现象的存在,也容易受到同僚的同情或谅解,因此其腐蚀性和危害性也就更大,因此也就要更加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被判无期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立案侦查当天被“双开”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15年9月29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纪委官网也发布了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称,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被作为典型案例被中纪委通报。


奚晓明曾经的导师魏振瀛在其落马两天后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奚晓明一直都很优秀,是学界公认的学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我很惊讶,很惋惜,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腐败问题买单。腐败是很可怕的,奚晓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诉我们,假如司法腐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腐败的人也会发生腐败”。


勾结司法掮客被称“司法界之耻”


奚晓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张新明的代理律师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但李飞坚决否认涉案。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该案的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级法院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谈谈落马最高法副院长,他的下属和律师儿子


奚晓明被判刑,与奚晓明案相关联的另两人也浮出水面,一位是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另一位是奚晓明的儿子奚众,其身份是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被称是民商法领域权威,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据说奚晓明的落马,与前山西首富张新明与另一山西煤商吕中楼的一起百亿矿山争夺案有关。这起上诉案中,在吕中楼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奚晓明却判张新明胜诉。有业界人士指出,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如果说最高法院是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奚晓明就是最高法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最后这道闸门的守望者,某种意义而言,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中国相关法律成为一张废纸。


受奚晓明案牵连的某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作为奚的直接下级,负责民事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其审理、合议、判决均在奚晓明的直接授意下进行,对于那份谁也看不懂的判决出台负有直接责任。此外,该庭长还涉嫌替奚晓明收受贿赂以后的其他案件具体实施枉法判决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人事任免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坐在最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的位置,无论是职务还是法律权威都不容质疑,可自己主审的案件居然都做不了主,合议庭成了摆设花瓶。从中不难看出,法院审判管理存在多种定案机制,这些程序制度的设计,表面上是对法官独立审判的不信任,其实质却是法院未能摆脱行政化管理的具体表现。法官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所谓的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无异于纸上谈兵。


在收捕奚晓明的当天对奚晓明儿子奚众的家中搜查过程中,发现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人民币的现金,结果让办案组成员瞠目结舌。消息人士指,奚晓明的儿子奚众利用奚晓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影响,在中国的深圳开办律师事务所,大量接手特大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以协议收费的方式收取巨额代理费用,然后通过奚晓明直接或者间接的打招呼、暗示或影响,干预省、地、市三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使得本不可能够胜诉的案件如愿判决;除此之外,还代奚晓明收受其他贿赂,成为奚晓明贪腐的白手套。老子英雄儿好汉。有最高法副院长的父亲做靠山,当律师的儿子想不发财都难。


可如果只是说,最高法的二级大法官想让当律师的儿子发财容易,那就错了,只要律师能攀上法官亲属,相信都会发财。律师若在政界有亲属,同样也能发大财。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维持公平公正。奚晓明这个案子信息量很大,和他的下属以及当律师的儿子三位一体,如果深度剖析,不难看出,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以及独立的新闻监督,所谓的司法改革,只是缘木求鱼。当然,一蹴即至需要高层共识及壮士断腕的勇气,所以,很多事情只能慢慢地来,司法界反腐才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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