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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出实招】高院新规:立案无需身份证原件,申请执行无需生效证明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2


前天,本号转发了《洛川法院打官司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时,立案时法院对接公安部门快速锁定被告信息》一文,评论区一片叫好声,纷纷留言值得引起上级重视,推广全国。


昨天,许多法律公众号都在转发北京高院公布的《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9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根据该答复意见:一是今后案件有合法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将不再要求诉讼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备查,仅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二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无需当事人再行开具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9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京高法(2019)424号】

欧阳继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很赞同此项提案。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既要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又需要确保诉讼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您的提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正是注院在信息化手段运用领域的具体问题,提案对此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十分中肯,今后我们将根据诉讼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诉讼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在司法中的获得感和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满意度。现对您的提案逐条答复如下:



法萌君语: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立案让委托代理人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给出的理由是为了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实,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否,提交了身份证原件就能核实得了真实意思?


在网上立案作为为民举措、已是大势所趋的背景下,核实身份证原件,岂不是网上立案一次,还要现实中再跑一趟?网上立案究竟是在便民利民,还是增加立案程序和负担?且如果非当事人授权,法院立案阶段法律规定只是形式审查,虚假诉讼责任由提交材料的诉讼代理人承担,为何非要提交身份证原件?


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且不说送收给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远程的需快递、近程的需亲往的麻烦,把关系自身利益安全的身份证交给诉讼代理人,其中可能引发的利益风险何其大呀。


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生效证明,意味着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联系原承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在法律文书要求生效后上网公开、各级法院投入巨资建设“智慧化法院”的现如今,法院内部不掌握本院案件的生效情况,却让当事人一趟一趟的往法院跑,为法院执行部门找审判部门开具证明,让外部人找内部人给内部人开具证明,道理讲得通吗?


有些人一提到为当事人简便流程,就会拿自己做的多了承担责任的风险就大,法院“案多人少”说事。其实就是立场利益问题。究竟是应该将便民利民放在首位,还是少干工作甚至不干工作放在首位?


法萌君作为职业法律人,曾经到某地法院为亲属代理,当事人每次到场的情况下,为了调取原来的法律文书跑了三趟,为了查询原来案件的执行情况跑了四趟,为了退诉讼费跑了三趟。


遇到的理由是,档案室只在一周二四上午查询、调档必须先经案件承办人同意等等;查询案件需要出具原生效文书、需要先到综合庭查询、需要联系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等等;法院退诉讼费只在一周某天上午办理,需要原承办人开具退费单据等等。

有多少群众满意度就是在一次次一趟一上午时间的无功而返,一个内部规定就拒之门外后渐渐流失掉了,而这些规定,多少又是真的是从方便群众办事、赢得群众满意角度设立的那


为民服务口号喊的再响,也抵不过当事人自身诉讼经历的切身感受,抵不过当事人诉讼归来的交口相传。北京法院针对政协委员提案出台的这两项举措及洛川法院出台的为原告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的举措,都是诉讼中的小细节,法萌君认为,这些便民小举措,远比那些媒体上天天宣传办理了多少案件、制作司法为民精美宣传片等等,来的更为实际,效果更为直接。


群众利益无小事,不应停留在口号上、文件里。希望今后看到更多的法院,推广以上两个法院的便民举措,出台更多的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司法实际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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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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