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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来了,以后欠钱不用还了?

烟语法萌 2019-10-12


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并且,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有媒体报道,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消息一传开,政策就被网友称为“居民去杠杆和个人供给侧”改革,但有人欢喜有人担忧。有人直言,以后不能借钱了,万一借钱的破产了,自己勤苦赚来的钱不打水漂了?也有人目光高远,说这是为楼市挤泡沫做准备了。



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这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个人破产等于不用还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一位律师向记者强调,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换句话说,对破产者的消费限制与有关部门对“老赖”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受到种种限制后,债务不会减少一分钱;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各种限制后,因部分债务会获得豁免,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个人破产制度国内法院已有试水


今年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5月8日,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


《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简要内容如下:



1、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2、创设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


对于执行部门移送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破产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债务人能遵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如实申报财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该债务人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3、规范管理人债务清理职责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4、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5、建立债务人宣誓和行为保全制度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内遵守保全令规定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6、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规程规定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①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②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本文综合来自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游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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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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