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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撕毁证据被罚款一万一,法院责令其面对宪法悔过!

烟语法萌 2020-02-21


9月23日,

金所法庭庭审现场,

一女原告“火气”太大,

竟然把证据撕了!

全场人满脸“吃惊”......

法庭上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撕毁证据,

真了不得啊!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主要从事肥料、农药水、地膜、菜籽的批发、零售。销售方式为赊销,就是原告给蔬菜种植农户赊销种植蔬菜所需的肥料、农药水、地膜,等蔬菜上市销售后,农户才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17年11月1日,被告茹某某、华某某累计欠原告货款2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货款......

法官,我要看一下被告提供的证据原件。

可以的,你核对一下,我们可以把证据的复印件给你。

趁着法官不注意,

“咔嚓”一声,

两张证据被原告李女士撕成了两半。


有视频为证



“你这是在做什么!”听到声音后,法官立即制止原告的行为,起身叫来法警,并随后援引民事诉讼法,告知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已经违法。

李女士法官,我错了,我撕毁的收条是伪造了用于贷款的,当时二被告说没有钱用,农担贷公司要他们的开支情况,才给他们贷款,所以我们就合伙虚构了15万余元的收条,后来我就把这收条的事忘了,今天我看到后,非常气愤,一时冲动就把它撕了......


冲动是魔鬼!李某某撕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寻甸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罚款1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李某某面对宪法悔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对违反这一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转自: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阅读链接


被告当庭撕毁证据,然后被拘被罚款还败诉


2019年3月20日,因在庭审过程撕毁重要证据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万元的陈某获释。


同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
3月5日上午,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借条》原件和转账凭证各一份,法庭交由被告陈某进行质证,被告陈某对《借条》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但在质证过后,被告陈某私自撕毁《借条》,撕毁过程由法庭监控设备全程记录,在铁证面前,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当日依法决定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


法官向陈某宣读拘留决定书


陈某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



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决定后,陈某认为罚款太重,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延平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万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复议申请人陈某请求减轻罚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以上转自:延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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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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