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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如何区分(2019)
欺诈并不仅仅是民法问题,同时也是刑法问题。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指出:“一般地,欺诈发生民刑两法上的效果。刑法努力致力于惩罚实施欺诈者,除去社会的危害,民法为受到欺诈者谋求其正当利益的保护。并且,民法为了这个目的,将欺诈作为侵权行为,承认由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和受害者撤销因欺诈做出的意思表示脱离其拘束这样两种手段。但是,这种刑法的处罚与民法的损害赔偿及撤销的三个效果,分别有其目的,所以其要件不同。”刑法中的诈骗是在民法中的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刑事欺诈对应于民事欺诈,也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刑事欺诈对应于民事违约的欺诈,是指刑法中以虚假陈述构成的欺诈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类似普通诈骗罪这样设立普通虚假陈述罪,因此,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才能按照相关犯罪处理。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例如,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是将与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设立为犯罪,但刑法并没有将与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犯罪化,因此对于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有价证券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不能认定为犯罪。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某些单纯的虚假陈述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其中,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些虚假陈述犯罪都是典型的刑事欺诈。应该说。虚假陈述的欺诈罪与民事违约的欺诈之间的区分,就在于刑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只有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即使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根据数额和情节区分犯罪与民事不法。
(二)诈骗罪财产损失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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