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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推广】中院发布省内首创新规,律师可列席法院审委会

烟语法明 2020-09-18

6月1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律师列席审委会听证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即日起

律师可以列席法院审委会了


律师列席审委会
律师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为了增强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审委会的信息公开,切实加强当事人在审判流程中的参与程度,解决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主要依赖主审法官的汇报,易受主审法官的审判经验、先入为主、信息误传等因素影响,导致审委会对一些案件讨论出现偏差的问题。

《规定》实施后,审判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定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列席会议,听取代理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这里所指的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根据法律规定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正规律师,举行听证前,案件承办人要对代理律师的委托手续、代理权限、律师函和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全面审核。)
《规定》明确了可以举行听证案件的范围,并严格设置了程序启动方式,即只能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无权申请。明确了听证准备工作和具体听证程序流程,规定了听证的效力。
探索实施律师列席审委会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机制的重要举措。据了解,这是吉林省内关于律师列席审委会听证制度规定的首次尝试。通过审委会委员与律师面对面的交流,有利于审委会委员全面把握案情,深入听取意见,进一步增强审委会运行机制的透明度,提升裁判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转自松法微言)

律师列席法院审委会,全国已经不是首例


2019年5月10日上午,在晋城中院2019年第5次审委会上,关于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的讨论正在进行,来自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翰泽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向审委会做陈述。


晋城中院19名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了秦律师的陈述,除了被告人的两名代理律师,此次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九红、本案承办检察官以及市纪委监委派驻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梁晋旗。


罪与非罪,控辩双方分歧严重


此案为晋城中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诈骗的二审案件,高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



晋城市检察院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太轻。而王某也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应当改判自己无罪。


抗诉案件按规定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并进行询问,以便委员们做出最公正的判断。

 

听证程序,让委员亲历案件


在会上,承办法官刘鹏向审委会汇报王某一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但不发表处理意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取证环节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辩护律师就争议事实及主张进行陈述,委员作了询问。

 

听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退席,委员们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决,形成了处理意见。


事实上,在上周召开的审委会上,晋城中院就已经采用了这样的做法。在一起争议较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审委会听取了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进一步厘清了案件事实,并最终对该案形成了一致意见。



制度出台,这一举措将在全市实施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流程通常为主审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委会口头汇报案情,委员讨论案件,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这样的模式。



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主要依赖于主审人的汇报,而主审人的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影响、信息间接传递的误差等原因,容易导致委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出现偏差,这就是审委会制度让人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为破解前述问题,晋城中院在《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补充出台《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将听证制度在全市推开。(转自晋城中院)




今年1月7日,桐乡法院召开第234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会议首次邀请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分阶段参加,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委会委员询问。
在会上,承办法官王芳芳首先向审委会汇报案件基本事实,但不发表处理意见。随后,在许邦清院长的主持下,双方代理律师分别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详细地阐述主张和理由,与会委员针对案件关键事实向双方代理律师一一进行询问。
询问结束后,双方代理律师退席,与会委员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表决,形成了处理意见。(转自: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萌君语:一直以来,法院审委会对某些案件实际上依法依规发挥着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权力,但案件的评议过程在集体研究的名义下,处于责任也归于集体的状态,被人诟病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得以保留,并且在各地法院大力推进,更让法律人士质疑是法检领导在被告人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控审两方关门研究案件结果。

在另一方面,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法院审委会成员在出具案件研究结果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尽管目前尚未见到审委会成员对自己的法律意见负责,但并不意味着,将来不会被倒查承担责任,毕竟,进行追责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审判讲究的就是亲历性,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理由是法律监督保证司法公正公开,而让律师列席审委会,未尝不是保证司法公开公正的手段。法萌君认为,有条件的让律师列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案件听证会,应该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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