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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但不代表辩护可超脱公众底线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如今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律师没有好印象,甚至用某些形象的比喻形容为谁花钱就为谁说话、手段方式无不用其极。这不是法萌君的一人认识。昨天,有网友后台留言到:律师都一样,不懂法律,只会胡说八道,即使仗着懂点法律的,也是胡说八道。法萌君: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网友:有些律师是这样。法萌君:这还差不多。

再有一段真实的法院庭审对话。原告:我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购买了地下车位一处。被告律师:原告没有购买,如果原告主张购买应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我这里有向被告转账8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律师(看过):从转账凭证上看不出原告是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原告:转账凭证上有被告名字和详细账户信息,法院可以核实。被告律师:我方不认可该转账记录真实性。原告庭后叹息,这样的律师是不是在瞪眼说胡话?这就是法律设置律师制度的目的吗?

任何人,包括罪无可恕的罪犯,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这是人类文明进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成果,是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应该是无人会反对的认识共识。为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律师法》专门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律师的代理行为、言论表达,可以不受社会公德、基本的逻辑常识约束呢?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公民普遍要遵守的,律师也是其中的一份子,何来不受约束、不能评议一说?《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利,但不能是律师可以公然违背社会公德、扭曲基本逻辑常识的挡箭牌。



6月16日,上市公司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法院一审宣判了——猥亵儿童罪王振华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此前,根据媒体报道,孩子因为此案“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网友们纷纷质疑为何定性为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奸淫幼女罪?为何掏鸟蛋的大学生被判了十年而致孩子一辈子伤害的居然才判五年?尽管一审法院第一时间进行了释法,但并未平息判轻的质疑。


没想到的是,有人,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是“知名律师”,居然公开发声明表示判重了,要求上诉该判无罪。于是,我们看到了,在律师《声明》的留言区,发生了波澜壮阔的,大型文、评“翻车”现场,画面不忍直视。


图:王振华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声明


这份以律师名义发布的公开《声明》,充斥着基本的前后逻辑矛盾和职业道德争议。既然称“没有透露任何案情”、“不回应所有网络的疑问、责问和猜测”,何来什么公开《声明》?这是公然测试民众的语文阅读理解吗?

有没有阴道撕裂伤这一基本事实,律师在《声明》中称”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可法院通稿(《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本案审判长采访报道)的官宣里,明明是“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律师《声明》中的“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排除任何侵害幼女嫌疑”,这一违背法院官宣报道认定事实的说辞,从何而来?律师所言的“法庭调查实际查明”、“公安外围侦查”,公然背离法院官宣查明的事实并冠以官方的名义,是不是公然否定法院认定事实、误导民众?律师的职业道德何在?

港片《法中情》讲的正是律师辩护职责与人性良知的故事:知名大律师为犯有强暴嫌疑的摄影师辩护时,一开始一心为其洗脱罪名,但在辩护过程中,看到了心力交瘁的被害人处境,内心又得知摄影师确实犯下了罪行后,最终在法庭上,用现场试验的方式,当庭揭穿了摄像师的真实罪行。

大律师在法庭上,有一段台词,大意是,自己也知道自己所做的可能有悖律师职业纪律,但如果明明知道犯了严重罪行而利用律师的技巧放纵了一个罪犯的话,那就是对这个社会和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设置律师这个职业的伦理背离。


针对这份律师《声明》的质疑文章及评论,不少同行的法律人也忍不住了,纷纷发文称“为了钱,你可以什么案都接,但不可什么话都说”、“对王案来说,也别谈社会良心了,伤钱”......但是,法萌君注意到,有不少律师也在撰文为其辩驳,标题大致是王振华案:你我可以说“不”,律师不能说“不”、他们还是把枪口对准了辩护律师之类的,将这份《声明》归入了正常的律师职业活动,让律师群体为这份《声明》“背锅”。

呜呼!如果这份《声明》真的代表律师整体的话,那社会民众对律师群体的“只认钱不认良知”的认识,是不是就不冤枉了?正如律师所写的:花那么多钱,通过一个中间人,和一个素昧平生的小女孩跑到封闭空间里,结果是孩子下体轻伤,现在说是没有侵害行为,应该无罪,这符合基本的人类认知逻辑和道德底线吗?可偏偏有律师要让民众相信,这是真的,律师这么辩护是有理有据的。这是不是跟本文开篇那位律师,眼前放着给开发商打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还在瞪眼说胡话的称没有收到款,质疑打款凭证的真实性,一样的逻辑?

在某些律师的观念里,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据,一概不认,有银行转账记录的,质疑账户账号与己方不符;与己方账号相符的,质疑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转账记录真实的,质疑银行的印章存在虚假;银行印章真实的,质疑没有经办人签字、法院调取证据不合法......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了,会将责任推给法官的裁判不公、不依法办事上。至于案件的真实事实,对方的悲惨境遇,甚至如此狡辩将自己委托人置于何种危险境地,跟自己代理案件的经济利益比较起来,在律师应该竭力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借口下,根本不值一提。

在某些人还在为这份律师《声明》进行辩解的时候,法萌君窃以为,这份《声明》不仅没有起到为想要达到的为王振华进行辩驳的效果,相反的,将其推到了可能定性更重的危险境地,不知道委托人是否后悔了没有?至少,这份《声明》,让想尽力消除这个案件消极影响的各方,再次让这一挑战民众底线的案件,回到了民众群情激愤的状态,更引火烧身的牵连上了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社会认知问题。

最后只想说,有人为了名利跪下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会因贪婪而跪下,群体中有人这么做,不代表群体都这样,自己没站直,不要怀疑还有站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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