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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属于赃款?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扣押?

烟语法明 2020-09-17


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根据以上规定,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律师费是否属于赃款,这个问题争议由来已久,因公安机关通知冻结、扣押涉及赃款的律师费引发的争议,近些年已经发生过数次、可惜的是,我们只是看到了争议,却没有看到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导致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致的认识。

律师事务所与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的近亲属签订委托合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律师则以辩护人的身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可见,律师费是否属于赃款,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收取律师费,是否出于善意,前提是律师费的支付确实来自犯罪活动所得。

善意取得,在学理上也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依据该条规定,判定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基本条件是,对转让人系无处分权人的事实并不知情;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应综合考虑受让人所拥有的信息、所处的地位等整个交易背景加以判断,例如财物的基本属性和情况、受让人的文化程度及其与转让人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等。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在被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甚至审判机关采取了刑事措施之后,才找到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寻求提供法律服务,不排除从刑事案件有关的账户或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中,支付相关的律师代理费用。如果一概的认定律师费属于赃款赃物的话,势必引发整个律师行业执业收费的安全。昨天,有律师晒出了一张公安机关给律师发出的《通知函》,通知律师事务所将律师费存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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