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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向单位饮用水投毒?官方通报:饮用水中投放的是医用注射液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这几天,一则关于山东威海所属的乳山市统计局“投毒”的消息,持续在网络上发酵。这条消息称,“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在职公务员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意,为了报复社会他在网上购买了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通过针管注射进统计局日常喝的大桶水里,统计局所有的办公室都在喝被投毒的水源。”


是否真有其事?10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了乳山市多个部门了解情况。

乳山市统计局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有其事,但网上传言夸大其词了。

“据我们了解,那个东西确实是一种激素类的物质,但是不是母猪发情激素,就不确定了。”乳山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关于该案件的情况,当地公安侦查阶段已经结束了,已经移交检察院,现在在起诉阶段。

乳山统计局“投毒事件”信息在微信圈疯转

网传乳山市统计局发生“投毒”事件

有工作人员表示“是有这么个事”

“有这么个事,但网上的消息确实是有点夸大了。”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单位大部分人都正常上班,没有网上说的那么严重。

是否是网上所传的“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那不是什么毒药,就可能是大家之间有矛盾,我在你的水里放了一点脏东西。”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投的是什么东西,结果并未对外公布。“我感觉我们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网上)是从哪儿得来的消息说是什么激素。”

“您认为,是哪一部分夸大其词?”记者问。该工作人员表示,“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响,我感觉都是不真实的。”

根据网传信息,“统计局所有的办公室都在喝被投毒的水源……自2017年8月开始,在两年的时间里,乳山市统计局上至局长、下至保安,大家都像吃了四月肥一样的长肉……”

为了核实真实性,记者再次致电了乳山市统计局的3个对外公布的座机电话。

乳山市统计局办公室座机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个事报道很多不实,现在公安机关都在查这个问题。我们这边没有别的情况可以给你说,具体可以问问公安机关或者宣传部,我们这边不能给你提供过多的信息。”

另外2个座机办公电话的接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新来的,对这件事不了解,或无可奉告。

已进入检察院起诉阶段

知情人称作案人员为“普通工作人员”

如确有其事,那么作案人是谁?为何要作案?网贴声称,作案人是一名乳山市统计局在职公务员,原因是因为对干部任用不满意。

“(作案人是)科室的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领导或负责人。”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他见过这个人,但接触很少。此外,他还提到,赔偿工作都是在进行,可能进行地比较慢。

“目前侦查已经结束了,进入了检察院起诉阶段。” 封面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乳山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了解到投放物质是一种激素。但是否是刺激母猪发情用的激素,她表示并不清楚。“网上那个帖子我看到了,有一定的夸大和编造虚构的内容。”

此外,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乳山市宣传部新闻科。对方表示,有媒体向宣传部了解情况,如有新情况发布,他们将及时向媒体沟通。

封面新闻对话知情人士

“确有其事,但内容有些夸大其词”

封面新闻:这个事情是真实的吗?

知情人士:有这么个事,确实是有,但是它内容确实是夸大其词了。

封面新闻:如果是从2017年8月份开始(投毒)的话,这么长时间,你们都还没有发现吗?水没味道吗?

知情人士:我是没什么感觉。

封面新闻:您也喝到过那个水吧?

知情人士:对。

封面新闻:您去医院检查了吗?

知情人士:我去查了。出了这个事,我们集体都检查了,但是没什么大的影响。

封面新闻:您身体指标有没有超?

知情人士:我是没有,可能我是年轻,其他的具体我也不太清楚。

 官方通报:有关表述与查实情况确实有较大出入


【’情况通报】2019年7月,乳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统计局工作人员于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实,于某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医用注射液。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正依法审理中,将对涉事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有关情况将依法依规对外公开。

近日,有网民发布的乳山市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涉嫌投毒的信息与此相关,但有关表述与查实情况确实有较大出入,存在明显夸大和编造成分。请勿传播不实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在1997年《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投毒罪的基础上,针对恐怖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修订而成的,将原条文中的“投毒”修改成“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使本条规定更为明确。由于罪状作了修改,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导致疾病或者死亡的物质,包括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氰化钾、砒霜、剧毒农药等。所谓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能自发放射出穿透力较强射线元素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所谓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传染病的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等。病原体通过某种方式在人群中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其他危险物质,是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多发生在公用饮食的场所,如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饭锅、水桶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从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散布、邮寄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毒、病菌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

不知道于某具体投放了什么医用注射液,是否会构成本重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


综合来自封面新闻、乳山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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