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历史上违纪受到政务处分的,或将无缘检察官、法官遴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注:本文来自网友投稿,烟语君进行了修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于2020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关于适用对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内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在其中,

根据该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分别对应的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其影响为,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如此规定,基本是与之前的,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相一致的。在从严执纪的大背景下,以上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于法官、检察官的入额遴选呢?

在司法改革初期,法官、检察官遴选执行的就是以上的标准。对于受过政纪处分的法官、检察官,只要过了政务处分期,就可以参加遴选,不过,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执行的标准正在发生变化。


2019年1月4日,海南高院出台《海南法院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和具体程序。其中规定,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责令退出员额。


在入额遴选的推荐人选环节,历史上因违纪受到政务处分的,正在被很多地方作为法官、检察官遴选考察的重要指标。2018年2月,广西“七星区纪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组”发布消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区法院第二批法官入额遴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进入法官员额: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未有结论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严格审查,七星法院第二批入额法官推荐人选名单中的1名法官因涉嫌违纪,七星区纪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组对其进入入额法官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了否决。



在法官、检察官的省级遴选委员会把关环节,也规定了违法违纪的考察内容。以《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工作办法》为例,申报法官、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候选人材料中,就有同级党委政法委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关于候选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审核意见的要求。广东省则要求,“要公正无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真正使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优秀人才进入员额。”


无违法、违纪行为。如按照上述案例所说的否决情形,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未有结论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无法入额。


2020年1月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其中在“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中规定,“(四)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可是该规定,并没有细化出究竟是何种违纪违法属于不宜继续担任法官。

在《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7条惩戒事由,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对应的惩戒措施主要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延期晋升、责令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等。涉嫌犯罪的,将由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监察委处理。

根据今年两会上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19年,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在巩固中深化。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定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建立员额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机制;......不知道,其中会不会有更细化、更严格的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可见,法官、检察官在任职条件方面,越来越重视政纪处分方面的限制和要求,明显严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兜底条款,如上文显示,海南省细化规定了”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退出员额要求。


正人必先正己,司法人员本应成为社会成员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典范,应该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甚至是一般公务员的遵守法律要求。只有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的守法要求,并把这些要求作为入额遴选、履职执业的保证要求,才能在其作为衡量别人守法与否的司法工作中,让人产生信服感,进而树立司法公信力。


倡导法治,让社会民众信服司法行为和裁决,一方面是要树立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则是要树立对司法人员人格法格的信任。当知道自己的案件是由一名曾经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司法人员经办时,是否需要时刻会对其能够秉公司法产生怀疑呢?


有人提出,对于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应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凡是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就应该取消其参加入额遴选的资格,已经进入员额的,一律责令退出员额,而不是适用《公务员处分法》中规定的政务处分期影响消除制度。


 往期文章:书记员离职做律师到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是否应该受限?

        往期文章:政法教育整顿试点单位:清查一年内律所承办同一法官、检察官案件超过10件


        往期文章:宜昌一法院正副院长,6天内相继落马!


        往期文章:中院门牌被喷漆事件出调查报告,三案审理详情公布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