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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甘蔗事件”老人发声:太野蛮了,不原谅他们的行为!

烟语法明 2022-12-05


12月6日,一段关于“江苏南通三星镇市容管理人员当街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多位身着“静通市容”制服的人把一名推自行车卖甘蔗的老人围住,将其一捆甘蔗全部抢走,留老人在街上哭泣。事发属地三星镇镇长接受媒体采访称,视频中着制服人员属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管理公司。


12月8日,抢甘蔗视频中戴灰色帽子的老人倪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说:“之前从没见过他们,来了啥也没说,直接拿走。太野蛮了,不原谅他们的行为。”



倪先生介绍,自己今年68岁,三星镇本地人。甘蔗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一年种植数量在3000根左右,一根买8块钱上下。12月6日中午,他推着装有甘蔗的电动车经过三星镇美罗大道和现代大道附近时,被“黑衣人”抢走了车上的近50根甘蔗。

“菜市场里卖不掉,有时就到街上去卖。12月6日,我带了80多根甘蔗出门。中午前卖了30根左右。在被抢那段路,我没卖甘蔗,就是推车路过。从来没见过他们,他们过来时也没说这里不能卖,话都没说,拿上就走了。太欺负人。”倪先生说。

倪先生的老伴称,当时倪先生没有带手机,联系不到家人,还报了警。她是晚上回家才听老伴说起此事。“他说是黑衣人抢走的,后来看了视频很气愤。”倪先生老伴说。

▲12月8日,江苏海门,倪先生电动车上的网袋在甘蔗被抢时遭损坏。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12月6日、7日,三星镇和海门区官方发布消息称,抢走老人甘蔗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管理公司。已停止合作,且纪委已介入调查。
12月7日下午5点左右,三星镇政府等部门到倪先生家登门道歉。“他们说,他们做法不对,然后把扣留的甘蔗还给我了。”倪先生称,虽然他们道歉了,但自己内心不想原谅,太恶劣了。

▲12月8日,江苏海门,倪先生的老伴正在处理储藏在地窖里的甘蔗。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据了解,事情发生后,当地居民自发组织了“爱心甘蔗群”,帮助老人销售甘蔗。仅12月8日上午,就帮倪先生家卖出了300根甘蔗。另据知情人介绍,涉事公司江苏静通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12月7日购买了视频中红色帽子老人的2000多根甘蔗。

▲12月8日,江苏海门,当地爱心人士帮倪先生销售了300根甘蔗。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地窖内,目前还有1000根甘蔗没有卖完。而在倪先生家中,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倪先生电动车上装甘蔗的网袋也被损坏。

而对于甘蔗被抢事件,戴红色帽子的老人则表示不愿再说。

南通海门通报强夺老人甘蔗事件:三星镇镇长、分管副镇长等受处分


12月8日,据@海门发布 消息,近日,南通市海门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12月6日发生在三星镇的“粗暴对待卖甘蔗老人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有关处理情况如下:


解除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给予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


解除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劳动关系。给予三星镇综合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蔡某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三星二中队队长祝某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区城管局第三大队副大队长沈某某(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三星镇分管副镇长支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三星镇镇长袁某某诫勉,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再次引发对行政执法权是否允许外包或变相外包话题的讨论。12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王树良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视频反映的“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王树良解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果卖甘蔗的商贩在道路中央卖甘蔗,影响了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将障碍物移除。”王树良说,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威慑特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资格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曙明提到,“外包”是通俗说法,规范称谓是委托执法。在我国,不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不过,《行政处罚法》 为委托执法留了一个“口子”。

李曙明解释,《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21条对受委托的组织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包括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王树良还提到,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外包公司“执法者”多是临时工
专家称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概率更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起“外包城管抢商贩甘蔗”事件之前,其他地方也曾有过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引发舆情的事件。

“鉴于城市管理服务工作量大、行政人员不足的现状,将部分服务外包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但并非所有的城市管理服务类型都能外包。”王树良说,特别是涉及到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一般不能外包。城市管理服务外包时,应当确认该项服务外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曙明注意到,早在2007年,城管外包模式在深圳起步,将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由民间企业承担,被视为城市管理多元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之后,这种模式被不少城市借鉴推广。但围绕它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特别是一些恶性事件中涉事主体的外包背景,更为这种模式招来不少“骂名”。

李曙明介绍,从现实看,这种模式面临一些问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受委托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导致执法跑偏。特别要指出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意味着公职不保,违法的成本较大;而外包公司的“执法者”多是临时工,没“身份”,收入低,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也就更加肆无忌惮。和执法机关执法相比,外包公司执法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有些法律为委托执法开了‘口子’,但应尽可能地减少外包;如果因人员不足等问题不得不外包,要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同时,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不可‘一包了事’。”李曙明说。

法律未明确为可采购的均不得采购
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监督责任

政府购买服务,国家有无规范?在具体操作中该注意些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11月,财政部在其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规定,其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办法》提到,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办法》在第十条专门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进行了罗列:(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王树良认为,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时,首先要注意确认该服务类型是否能够外包,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执法时,一般不允许外包;其次,采购服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服务的类型及涉及的金额,必要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再次,应当保障采购的服务质量过关。机关单位应当建立采购服务考核制度,确保采购的服务符合要求。

另外,将服务外包后,外包方是以该机关单位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李曙明提到,政府让渡公权力给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重大风险。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的内容涉及公权力,必须慎之又慎。采购要有法可依,法律未明确规定为可以采购的内容均不得采购;采购要依法而行,只能向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组织采购;政府采购服务后,不能放弃自身监督责任,一旦被采购方服务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直至终止合同。

内容综合来自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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