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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官是否受邀到律协授课?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这几天,有自媒体发文称,自己此前举报的,南方某法院三名在职法官有偿受邀参加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授课一事,收到了当地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公开的通话录音显示,三名在职法官分别受到了书面诫勉、批评教育等处分,所有到市律协授课的人员都退回了授课费。一时间,很多法律热议。


对于在职法官受邀为实习律师培训,有人赞成,并举例某些司法机关举办律师与司法人员同堂停课培训说明,这是打造法律共同体、增加行业内部交流的机会;也有人反对,认为司法人员应该秉持中立性原则,在跟律师等关联性职业交往中,避免让人产生对于司法审判的中立性怀疑。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情况对待,在职人员参加对外培训、座谈及业务交流,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长期以来,各地的律协培训会议上,不限于实习律师培训,也包括各种律师业务培训课上,很多在职的司法人员都会出现在培训名单上,甚至有些一线法官出现了一些律所的业务培训课程上。这已经成为了长期形成的现象级的业界现实。现在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法官律协授课”、“法官业务授课”的话,可以得出大量的搜索结果。





这些在职法官的授课活动中,很少提及提及是否收费问题,在某些人看来,也是法官进行普法服务的内容,以至于律协或是其他法律组织的培训课程上,公开宣传是一线法进行授课,也未见有人较真的进行探究,究竟这些培训课是否收费、是否合规。

此次有人公开叫板此类法官出席培训课获得结果证明了,在职法官出现在这些培训课程上,背后都是未获得所在单位审批,而且是有偿的。一旦受到纪监查处的话,是要受到处分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很多人认为,法官进行法律业务授课,备课、授课也要付出劳动,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之所以这样规定,不外乎是由司法、法官的中立性,公职人员要求的廉洁性决定的。所谓的律协也好、其他组织也好,都可以是潜在的案件当事人,很难想象,法官在跟这些组织进行有偿利益交往之后,将来对于这些组织起诉或是被诉到法院的案件,会不受影响的公正裁判,会让得知之前利益往来的另一当事人相信,法官会不偏向的居中裁判。


在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法检机关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严厉空前的司法人员跟律师组织、人员交往的行为规范。例如,上海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法官、检察官禁止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输送的相关利益;禁止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律师和律所禁止邀请法官、检察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等活动。


法官参加所谓的律师培训课程,不可避免的要跟律协或律所领导、具体律师进行工作场所之外的交往,不免令人产生可能存在具体案件交流的怀疑。从公开的司法腐败案例上看,很多所谓的律协领导,就是通过参加培训会等方式,接近交往法院领导、办案法官,进而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司法行贿。具体的案例,这里就不点名了。


根据此次整顿活动出台的文件规定,法官、检察官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同时记录相关情况留存,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书面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长期存在的未必就是合规合法的。此次有人举报在职法官未经单位批准,有偿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会议,进而纪监部门进行查处并做出处理决定,给长期以来存在的,在职法官参加律协培训、律所会议、职业培训等现象,敲响了警钟。


综合法律法规、职业纪律、整顿文件可见,在职法官参加所谓培训会议课程,一是不能获得授课单位报酬,二是要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批同意,三是不能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否则的话,都会产生违纪违法的问题。


司法的公信力,来自司法人员守住底线、恪守廉洁的一言一行。司法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行为不仅要受到《公务员法》的规制,还要受到《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的特殊规制,稍有不慎的话,会给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留下不好的行为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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