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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打赏主播2000万余元系赃款!法院:判12年,依法追缴...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观众刷礼物对其打赏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打赏的金额是涉案的赃款,是否能够追回。
日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其用于打赏主播和赠予的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后不足部分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担任珠海某公司济南大区出纳、为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财务核算服务。在此期间,李某利用上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所持有的公司银行账户的制单盾和复核盾,通过SAP企业的管理系统,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资金划转等方式,将泰安市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0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李某将非法所得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其中,仅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就高达2300余万元。截至案发,李某已将涉案资金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李某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内容来源:济南高新区法院)

案件说法
公款打赏案件频发,追回钱款是否有法可依?
事实上,近年来,挪用公款打赏主播案件屡见不鲜。
苏州吴江的一名小伙子周某,两个月挪用20万公款打赏网络女主播。
广西河池市一名女出纳,半年时间挪用公款打赏给该男主播超过430万元。
北京顺义国企员工于某,挪用公款785万打赏女主播。
对于打赏行为,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消费行为,除非可以证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否则打赏人只能吃“哑巴亏”,无法退还。
针对网络直播的“打赏”乱象,网站平台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从源头上解决不良现象和行为。近些年,国家相关部门也连续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在齐抓共管中逐渐形成规范化治理体系。
2021年2月9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四新:我们在监管方面也需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保持监管的压力,及时处置违规的企业或者平台,让这些平台和企业,包括从事这类活动的主播无利可图,或者面临高额的这种法律风险,还有它的经济风险,这种现象才能够得到遏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胡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若有证据证明挪用公款打赏女主播符合以上情形的,则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所获收益应当依法全额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还提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在发生挪用公款打赏事件后,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犯罪所涉及的账户信息打赏情况在后台进行跟踪汇总,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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