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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被罚30元,将交警告上法庭,历经八个月赢得官司

烟语法明 2024-03-31
“无论是谁,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车。”上海某法学院陈教授,生活朴素,日常代步工具就是一部自行车。某天,陈某因在人行道上骑车,被交警罚款30元。陈教授不服,随后便将交警队以行政诉讼告上法庭。(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陈教授在骑着自行车去接孩子时,因道路阻断,他就借用人行道骑行了一段,直到路口约20米处,才下车推行。
执勤交警发现后,将陈教授拦下,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陈教授处以罚款30元处罚。
但陈教授认为,其系因非机动车道被阻断,才迫不得已借用了一下人行道,因此并无不妥。但执勤交警并没有听陈教授的解释,而是直接告诉陈教授。如果对其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说罢便继续投入执勤工作当中。
这可把教法律的陈教授气坏了,陈教授深知法律救济途径除了行政复议外,还可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于是,陈教授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交警认为交通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系实行分道通行。陈教授系教法律专业的,他更应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非机动车是可以在相邻的车道借道行驶的。
陈教授认为,虽然交通法规定应遵守“分道通行”,但他是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中,被中环路阻断了,基于此,他在不影响行人的情况下,是可以视现场实际情况,在人行道上骑行的。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驶回可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车道。
据此,陈大爷认为,其当时是因前方非机动车车道受阻,才被迫驶上人行道,而且在不影响行人的情况下,其骑行20米后,已经下车推行。因此其认为交警对其的处罚决定是于法无据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说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陈教授的解释,交警队又提出,即便现场系非机动车道被其他原因而阻断,但是在向东50米处就有一条人行通道,可以通行,陈教授并没有选择从那通行,而且为了方便,而无视交通法规,抄近路通行,显然是违法行为,故对其处以罚款30元,并无不妥。
随后,交警队拿出一张现场示意图及对应照片举证称,涉案非机动车车道被占用的长度约为20米。为了个人和他人安全着想,陈大爷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可选择下车推行20米,待通过占用路段后,继续往前骑行。
交警还指着现场示意图称,50米外也有一条可骑行的非机动车,可陈大爷为了方便,无视交通法规,直接抄近路骑行。陈教授选择抄近路也行,但是应当遵守交通法规,采取下车推行的方式通过这一段路程,否则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综上,交警队一方认为其对陈大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此同时,交警队的出庭代表还意味深长地说道,陈大爷作为法学教授,更应当以身作则、知法守法!
听完交警队的辩解,陈大爷随即又反驳称,其因道路被占用而骑行20米,且及时下车推行,具有合理性。《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虽然他有借用人行道骑行的行为,但是行至路口约20米处,便已经是下车推行的,这段路被其他原因阻断,因此他骑行是具有合理性的。
陈大爷同时还认为,即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极其轻微,而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辩到此,交警队似乎觉得陈教授的辩解,有点道理。这场官司打了8个月,交警队决定退一步,主动提出撤销这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请求陈大爷撤回起诉。可是,较真的陈教授据理力争,并不接受对方这种方式解决此事。并请求法庭继续审理此案。
最后,法院认为从现场视频来看,陈教授确实有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行为,但是陈教授借用人行道一段路后,便已经迅速下车推行,因此系合乎情理的,因此交警对陈教授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陈教授的处罚决定,并应当返还陈教授已缴纳的罚款30元。
本案引起了热议,有人说陈教授的收入应当不低,但他却为了30元,大动干戈,有点得理不饶人的架势。这场官司打了8个月,有浪费司法资源、个人得不偿失之嫌。也有人认为,法学教授都要维权8个月,换做普通老百姓,再加上律师费,谁还有这精力这财力打这场官司呢?
《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就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防止权力被某些人滥用。因此法律是允许并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途径,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质疑的。本案陈教授的坚持,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陈教授的据理力争,虽然案件很小,利益纷争不大,但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公正,却意义重大。
注:本文综合来自网络,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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