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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喝茅台吃野味不付钱”一审结果,有没有种吃了苍蝇的感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2022年9月,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饭店老板起诉民警,法院一审裁定系刑侦行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被当事人公开,就是以下的这个裁定书:



当时,裁定书附带着葛某的实名举报,一举让这个事件乃至法院的裁判理由登上了热搜。很多媒体纷纷对民警就餐行为是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即便是刑事侦查行为该不该付费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详见本号《民警聚餐吃野味喝茅台,就算“侦查活动”,也属民事活动要付钱啊》一文。


案件引发关注之后,还引来了律师界的大咖在上诉阶段提供法律支持。2023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销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之前的一审裁定,指令宝山区法院审理此案。理由是,葛某以餐饮服务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一审径行驳回起诉依据不足,应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案件发回继续审理一年多过去了,近日,多家媒体报道,5月28日晚,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备受关注的“餐馆老板诉民警吃野味不付钱案”当天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民警夏某所吃野味、所喝茅台系当事餐馆老板葛某宴请公务人员,这笔费用不应由民警承担,故驳回餐馆老板葛某所有诉讼请求。详见《“民警喝茅台吃野味不付钱”一审宣判:民警无需掏钱,涉违纪线索已移送》一文)


根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认定的该案事实是,侦办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期间,民警夏某等四人至葛某经营的餐馆发现并予以扣押待售眼镜蛇三条后,预定了次日晚餐包间。次日夏某一行四人到店,点了牛肉、土鸡汤等菜品,通知葛某到场,夏某出示警官证并说明来意。


葛某自带一瓶茅台酒,并加点了椒盐大王蛇等高档菜品。葛某、餐厅合伙人谈某与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某夏某等三人饮酒。期间夏某要求葛某去派出所做笔录,(葛某对媒体称,席间他与夏某等人共同吃菜敬酒。夏某称出售眼镜蛇之事可大可小,交三万元罚款就没事了。他表示拿不出钱,蛇是合法养殖的。夏某恼怒,他就离席回宿舍,随后在宿舍被抓捕。)葛某借故离席,随后在宿舍被抓捕。

当晚服务员根据夏某所点菜品核算出餐费350元,未将葛某添加的高档菜品和茅台酒计算在内,夏某予以支付。(“夏某说,当晚抓捕葛某之后,他就所点菜品提出买单。谈某让服务员核算后报价350元,他当场支付完毕。他认为,葛某为不法目的宴请公务人员,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宝山区法院认为,案发当晚,夏某出示了警官证并说明来意,葛某明知夏某等人系为查处售蛇事宜而来,却与谈某商量安排高档酒菜且共同饮食,在被告知仍要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后借故离开。由此可见,葛某主动安排高档酒菜宴请公务人员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明显。葛某主张夏某请客吃饭、让其点菜,缺少证据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从各参与人的陈述来看,葛某在其他司法材料中明确提出本案所涉餐饮行为系宴请公务人员;合伙人谈某同样认为葛某加酒加菜系为了逃避处罚而宴请公务人员。


综上,葛某主动加酒、加菜系其个人出于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法原因而宴请公务人员,不属于夏某与饭店的餐饮服务合同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相关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被调查对象的宴请,涉嫌违纪,法院将该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注:引号内事媒体报道的法院裁判认为的全文)


概括法院的以上裁判逻辑就是,民警夏某发起宴请的餐馆共同用餐行为,尽管一起吃了一起喝了,但是要分为两个点菜加菜等法律行为,一个是夏某的点餐行为,一个是葛某的宴请行为。据此判决,夏某对自己的300多元点餐行为付费,葛某宴请行为自行付费。


看了这个判决,是不是有种貌似判决说的很有道理,却有种说不出来哪里不对,但又是法院如此判决而不得不接受的感觉?下面,就来深入分析一下:


既然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葛某主动安排高档酒菜宴请公务人员以达到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明显”,可见法官已经明白如此高档消费的目的是“宴请”而不是什么“刑事侦查行为”了。可为何没有想到,当时当晚,身为刑事案件侦办人员夏某与被查对象的餐饮经营者葛某、谈某之间,在亮明了身份之后,还具有平等餐饮关系的对话可能吗?

换句话说,当晚抓捕葛某之后夏某提出买单,餐厅另一合伙人谈某及服务员,敢跟夏某多收350元之外的高档菜品酒品费用吗?再往前一步讲,夏某从预定包间到点餐用餐,抛开期间葛某所称的用餐期间谈及的“出售眼镜蛇之事可大可小,交三万元罚款就没事了”不说,如果不是后来没谈拢抓铺了葛某,会有后来的夏某付费350元行为?

以上这些,是不是基本的社会常识?还需要证据支持或是“证据印证”吗?就好比,法官在审理一个巨额民商事纠纷案件期间,自己跑到案件一方的店里称要按照市场价购买一个商品,商家敢跟法官按照市场价格收款吗?法官是为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才去案件当事人店里,你信吗?(可判决书里的“本院认为”就是采信了)

商家按照市场价格一折卖给了法官,这一折成交是合法有效的市场行为吗?而宝山区法院的上述判决书,是不是就是判决这一折成交行为是合法行为,法官可以欣然接受。至于剩余的九折差价,则是商家的“宴请行为”,商家应该自掏腰包。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办案人员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跑到办案对象的餐厅等等地方消费了,“尽情”享受打折之后的合法消费了。这一涉嫌违纪、妨害执法公正形象的活动,居然在法院判决中得到了合法化的支持。

最后,烟语君的观点是,这个案件,考量到夏某具有查办案件的公权在手,发起宴请而且承认当晚具有宴请事实,在葛某添加高档菜品酒品之后予以接受等事实,同时也考量到夏某具有“为逃避或减轻处罚的不法原因”,这分明是一个一拍即合的共同用餐行为,应该让夏某、葛某共同承担高档餐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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