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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从无期徒刑到减刑出狱:杀人为何不偿命?

人大社法律出版 人大社法律出版 2023-09-28

#小编按#

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后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本案因为涉及“辱母”情节和防卫性质争议,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人民日报》亦称该案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2018年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由此得以统一。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受邀分享《案例刑法研究(总论)》一书的编写心得,期间对于欢案也做了学理上的解读,视频与文字全记录如下。





陈兴良教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于欢故意伤害案”

 ▲视频时长:11分33秒



在正当防卫部分,我们选了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面临一个讨债的情形,因为他母亲欠放高利贷的一笔钱,放高利贷这帮人就纠集了七八个人,到于欢母亲所在的工厂来讨债。在讨债过程中有一些侮辱、殴打以及其他一些暴力行为,并且从上午持续到晚上8点多钟,前后将近10个小时,对他们的自由进行某种限制。当于欢想要出门,但讨债的那些人把他围在办公室的角落,不让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于欢随手拿起办公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并刺向围住他的几个人,结果造成了有关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后果。


这个案件一开始是作为一个故意伤害案来进行判处,并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这个判处只是考虑造成了他人伤亡的后果,并没有考虑到在这个案件当中,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


这个案件在媒体上披露以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两高都介入了这个案件并回应了公众的关注。最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以后,对于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但是他的刑罚从无期徒刑减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并以指导性案例的名义来发布。


 ▲于欢案审判结果


于欢这个案件,我觉得还是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在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认定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在于欢这个案件当中,首先就是如何来看待不法侵害的问题。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防卫,从于欢这个案件来说,这些讨债的人确实没有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对于欢的母亲进行侮辱,对于欢进行打骂,并且持续时间长达八九个小时。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一个问题,也就是对于那些类似于非法拘禁这样的、具有持续性的非暴力的不法侵害,能不能进行防卫以及防卫限度如何来进行把握的问题。通过这个案件,在刑法理论上,有的学者就提出,在某些不法侵害具有持续性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是非暴力的,它也会造成防卫人的重大的心理的恐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还是应当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这一点在于欢的再审判决里面就体现得比较明显。于欢案的再审判决还是确认了于欢是有权进行防卫的,而且这个防卫是适时的,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持续性。只要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持续期间,行为人都可以进行防卫,所以再审判决就确认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当然与此同时,又认定了于欢的行为是一个防卫过当,因此在这就存在如何来正确地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


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应该说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关键在于如何来看待防卫人所受到不法侵害和他实施防卫所造成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伤亡的损害,两者之间的对等性的问题。


从这个案件来说,再审判决之所以确认于欢的行为是一个防卫过当,主要是因为不法侵害人虽然对于欢进行了长时间的持续的不法侵害,但是这种不法侵害还没有达到危及于欢的生命安全的程度,也就是说没有使用致命的工具,也没有对于欢进行暴力的伤害等等,但于欢的防卫行为却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所以从后果来看是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因此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系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认定,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进行考察。当然就于欢这个案件而言,从造成的损害后果上来看,确实是比较严重的。基于这种严重的后果,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当然对于不同的案件,在防卫限度的把握上,可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我们过去在相当长一个时间里面,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是比较严苛且不利于防卫人的,尤其是存在所谓的“后果论”——只要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就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是过当的。


这种简单的以后果来论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是有失偏颇的。我们在区分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时候,还是要设身处地地从防卫人的角度来考察,不仅要看后果是否过当,还要看行为是否过当。只有当行为过当和后果过当两者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判断防卫人的行为是过当的。而如果行为没有过当,即使造成了后果比较严重,我们认为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如何来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在于欢这个案件的讨论当中,也涉及这个问题。


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分为三款,第1款是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款是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所谓无过当防卫也就是如果对正在进行的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来进行防卫的,就不存在过当的问题,也就是无论造成何种后果,防卫人的行为都不认为是过当。


而在于欢这个案件当中,也涉及它到底是适用普通的正当防卫还是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为无过当防卫,是存在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第2款规定的普通的正当防卫,因此应当认定为过当。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于欢的行为是第3款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根本就不存在过当问题。但是从于欢案件的再审判决认定来看,还是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属于普通的正当防卫,而不是无过当的防卫,因此他的防卫还是存在是否过当的问题。


我们在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无过当防卫的时候,主要是要考虑不法侵害行为,其是否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凶、绑架、强奸、抢劫等等这样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性质,而针对这种暴力犯罪,应该适用无过当防卫条款。但如果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达到这种严重的暴力程度,那么即使构成防卫,也应当是《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普通的正当防卫,是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的。


所以通过对于欢案件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以及于欢案件当中正当防卫条款运用所反映出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此后处理类似于欢这样的防卫的案件,都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于该案更多精彩分析及深度研究参见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案例刑法研究(总论)》,353页-365页。


主  编:陈兴良
副主编:周光权
ISBN:978-7-300-28526-9
定价:238.00 
出版日期:2020-10-16

本书以实务判例为研究对象,采取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根据刑法教义学理论知识,对一系列实务判例进行深度理论分析,既具有精准的实务导向,又具有较高的学术品质;既强调问题思考,以解决实务疑难问题为主旨,又注重体系思考,以刑法教义学体系为主线。本书以案例诠释法理,深入浅出、说理透彻,并提炼若干裁判规则,因此,对刑法学研习者、司法实务人士都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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