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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语刺激“骂死人”判赔8万 骂人也担责?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2016年6月19日,小于因琐事与女友小汪在微信中激烈争吵。因在气头上,小汪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小于看见后,不但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对方,并威胁要将其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此举进一步刺激了小汪的情绪。

  过了一会,小汪又发送一条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

  又过了几分钟,小汪又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没曾想,男友小于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其“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之后,接着又发送“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及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之后,小汪跳入河中溺亡。



为此,小汪的父母将小于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汪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绍涛主任律师


方弘:这个事情真是让人觉得既可恨又可气,又让人痛心。小于说小汪曾经多次想自杀,并且小汪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而不是因为小于骂她,她才自杀。可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小于当时好好地安慰小汪,小汪很可能就不会自杀。那么小汪的死到底和小于的辱骂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小于要不要承担责任?


王绍涛:如果小汪的死和小于的辱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很有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这个案件当中自杀的小汪如果是一个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小于的辱骂是导致她跳河的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小于可能就要承担一个刑事责任。而这个案件当中,小汪实际上是一个成年人。她对自己的死亡,对跳河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其实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小于的言语刺激,只能是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小汪自身。所以,小于需要承担责任,但不是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


方弘:小于怎么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王绍涛:我们就要从法律上一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作为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要有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个,要有加害的行为。第二个,要有损害的后果。第三个,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第四个,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要有过错。这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如果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即便是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个案件当中,小鱼的加害行为是什么呢?就是在微信上、在聊天当中一步一步地在刺激小汪:“神经病,你去死吧”“你死了一了百了”之类的话,本来小汪就有自杀的意图,那么通过这种语言的刺激以后,她真的就跳河,然后造成死亡。



这种语言的刺激的行为和跳河自杀的结果之间就有因果关系。而且关键是这种语言的刺激,他是有过错的,他不是无意的。所以,小于必须要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了小鱼对小汪的死亡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就是赔偿82000多块钱。一个是丢了性命,另外一个人在精神上、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这个事情给我们现实生活也有一些启发。比如说,无论是夫妻之间、朋友之间、亲戚之间、同事之间等等有些时候有一些矛盾,有些人就是会骂人,这个骂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这么重的责任?



王绍涛:从这个事件当中我们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启示?有什么样的底线是我们不能去触碰的呢?无论是朋友之间、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在吵架的时候不能有这种过激的言行。特别是“你去死啊”怎么怎么样的。这样就会去刺激对方,然后本来有可能对方没有太强烈的想法,但是为了赌这个气有可能真的就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


所以,我们大家一定要有一个度。特别是在一些敏感人群当中,性格比较内向的,可能会有这种自杀倾向的人。你更是应该小心地去呵护,而不应该去过度地刺激。否则,如果你的言行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确实还是要分对象啊。有些人可能心宽被骂了也就罢了,但是有些人(她)他心眼儿就窄,就因为你骂这一句他(她)就是会想不开。别说这个死就随便说一句我们平常觉得大家可以接受的,但是有些人他(她)就接受不了,可能就会为这个事辗转反侧几天,最后可能干出一些不是自杀就是导致其他的一些事情的发生。



所以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大家在平时还是多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

 

王绍涛:如果像刚才主持人说的这种情况,轻微的口角争吵,然后一方就想不开了,就做出了一些比如说自杀或者其他自残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会承担责任。因为作为争吵的双方,骂人的一方不会预料到或者说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这种争吵一般又是很常见的,可能会致人于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是无法预料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方弘:其实我也想说句题外话,因为小于说小汪之前已经有多次自杀的倾向,她可能就是心理上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还有可能也有抑郁症的倾向。所以,我觉得如果在平常的生活当中遇到这类人呢,还是建议大家马上去做一些心理上的治疗,这样才会避免一些像类似于这样的悲剧发生。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于并不在小汪身边,但其言行对小汪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小汪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16年11月11日,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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