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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被狗咬身亡 狗主人涉罪被刑拘

常庭皓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常庭皓律师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据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官方微博消息,12月15日17时24分,鹤壁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一儿童被狗咬伤,有可能已死亡。接警后,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石林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该儿童已无生命体征。 案件发生后,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立即组织开展侦查调查。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月19日,据河南电视台报道,小宇的母亲称:“15日下午5点左右,发现孩子不见了,我就到处找孩子。有人说我们邻居的狗咬住了一个孩子,我就赶紧往回跑,就看见我的孩子躺在那里,脸(色)已经(变得)黑青了,躺在那儿一动不动。孩子的头皮、脸、胳膊和喉咙都被咬伤了。” 养狗的邻居家与小宇家相距不足百米。小宇的父亲说:“这么近的距离,(狗的主人)处理完现场之后才打的110,还是其他邻居问我们是不是我们家孩子。他(狗的主人)能不知道这是谁家孩子?我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要还孩子一个公道。”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采访对话

方弘:我们大家知道狗咬人的情况下,狗主人通常是要赔偿的,但是本案当中狗主人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 常庭皓律师:本案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狗主人管理无方。最关键的是当天事发的时候,狗主人并没有用链子或者狗绳拴住他的狗,而是肆意放养,这存在着重大的过失,才会发生后面狗把儿童咬死的惨痛悲剧。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以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刑拘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当中是因为狗主人有重大的过失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方弘:放狗或者说不牵狗绳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当中很普遍,这个案件主要就是因为产生了咬死孩子的严重后果,所以才追究刑事责任? 常庭皓律师:对的。 方弘:区别就在于后果的严重性,是否只要不拴狗绳,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这个罪名? 常庭皓律师:不一定,得看具体情况,看危害后果具体是什么。如果只是简单的咬伤,可能会承担一点民事责任,甚至会有行政责任。在咬死人的情况下,而且狗主人要出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轻信把狗放养是没有问题的,这种管理不得当的情况下,才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狗主人自认为养育狗多年,觉得这个狗性情温和,因此在自己的院子里面从来不拴狗链子,有客人到来也是把狗肆意的放在院子里面跑,狗主人觉得这几年都没有发生过任何情况,觉得自己的狗应该不会去咬人,突然这条狗发狂就把人咬了,这种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平时都是拴着狗绳的,刚好某一天狗主人有事要办,出门忘记拴狗了,刚好有小朋友过来就被狗咬死了或者咬成重伤了,这种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方弘:实际上狗主人养狗,如果看管不好的话,法律风险还是非常大的,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常庭皓律师:通俗来讲,不管养的是什么,只要是动物类,饲养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话,发生了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方弘:对狗主人或者说对饲养动物的主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在几种情况下都可以涉罪的,不仅仅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其他一些罪名。 常庭皓律师:一般有几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狗主人主观上想去谋杀某人,然后教唆自己的狗去攻击对方,把对方咬死或者达到轻伤以上的,就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狗在这个案件当中只是充当了一种杀人的工具,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狗主人想杀人或者想去故意伤害某人,这是故意犯罪方面的一种情况。 第二种,就是本案这种过失方面的情况,由于狗主人的过失,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比如不拴绳子或者明知道自己养的狗是烈性犬或者烈性的动物,但是又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致使第三人伤亡的,可能就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比较少见,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起来比较难,简单的例子就是说在公共场所里面,狗主人肆意的把狗放养,不用狗链拴着,然后对周围不特定的人可能会造成财产或者生命安全的威胁,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一旦发生事故,比如说狗把几十个人或者几个人直接咬伤或者咬死,这种危害程度是十分巨大的,所以也有可能会构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就是这三个罪名,这几个情况。 方弘:之前我也曾经关注过一个案件,是在农村,因为在农村这种大型狗放养的情况特别多,很多情况下是不拴狗绳的,有一条狗把邻居家的小孩咬伤了还是咬死了,最终就把狗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也就是这条狗没有拴狗绳在村里晃悠,就已经对整个公共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危害了。可能在城市里的狗都觉得是宠物狗,所以对于宠物狗的管理,很多人仍然是不拴狗绳的。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家的狗不咬人或者即便咬人也不会伤到哪里去。事实上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其实狗主人还有一个责任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这是最常见的责任。 常庭皓律师:对,民事责任是十分常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79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伤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两个法条来看,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这种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9章的内容,和《侵权责任法》第10章的内容基本上是完全吻合的,都是涉及到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饲养的动物,不管是狗或者猫或者其他动物,发生了伤人的危害结果,那么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只有以下几个例外,一种是饲养人能证明这个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还有一种例外是动物园里面饲养的动物伤人事件,动物园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到了管理的职责,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承担”,不是“应当不承担”,基本上还是尽可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生命法益或者是财产法益。




结语



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狗主人自信自己家的狗不咬人,不栓狗绳引发的。好端端的一个孩子竟因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没给狗栓狗绳而死亡。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过分,而且是罪有应得。管好你的狗,为了你自己也为了别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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