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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受贿不办事是底线” 传播庭审片段的律师被抓 律师的言论边界是?

游飞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一段检察官在法庭上宣称“受贿不办事,保证了道德底线”的发言,成为舆论焦点话题。 2020年6月10日,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一桩虚假诉讼罪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辽宁盘锦大洼区检察院孙旺检察官在回应辩护律师的有关质证时,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南方周末记者查询中国庭审直播网发现,网传音频截取自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刑事案件,该案公诉机关为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孙旺为出庭的3名公诉人之一。该案被告人有十余名,“首要分子”滕德荣涉虚假诉讼、诈骗、非法拘禁、虚开发票、职务侵占5个罪名。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孙旺所言的“受贿不办事”,源自其出示的一份证据——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原副处长黄建中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其中提到滕德荣的“老乡”金晶曾行贿黄建中,托黄“协调”一起股权纠纷案。 根据孙旺在法庭上的说法,接受滕德荣请托后,黄建中曾多次联系丹东中院时任院长孙克敏和分管副院长王传福帮忙,金晶和滕德荣还曾一起凑了8万美元送给孙克敏。 滕德荣的代理律师聂敏随后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这份证据与滕德荣无关,不应该被采纳,并反问公诉人:“如果说别人(指孙克敏和王传福)帮他(指滕德荣)去疏通关系,为什么他这个案子还败诉了呢?” 孙旺正是在回应聂敏的质证意见时,说了后来引起轩然大波的那番话。说完“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之后,孙旺紧接着这样说:“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判决书)向法庭出示了。” 在收了茶叶两个月后,孙克敏发现茶叶盒内装的是美金时就给黄建中打了电话,说“茶叶不好喝”,并没有为黄办请托之事。 8月5日晚10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 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包括周筱赟家属委托律师赵琮在内的律师披露,周筱赟被带走可能与其在网上公开前述盘锦当地公开审理的那起案件有关。 此前,周筱赟曾将公开审判的视频发布到网上。 但据一直关注此事件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透露,盘锦警方警情通报说“虚假信息”其实是说滕某荣的儿子与周筱赟、聂敏律师等网络发帖指“公安刑讯逼供”等问题不真实。 来源:新京报、南方周末等


采访对话

方弘:收受贿赂不办事本身是不是一种违法犯罪呢? 游飞翥律师:收受贿赂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贿赂就不应当收受,只要收受了贿赂那肯定是违法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如果没有索取他人财物,只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话,有一个条件就是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收钱不办事,并不一定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为他人谋利益,包括了承诺行为、实施行为和实际取得利益结果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收受金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受贿罪了。 法律并不要求利益的请托人一定取得实际的好处,也就是说在收钱的时候承诺、许诺或者双方达成一种默契“我要给你办事”,收了财物那就构成犯罪。如果双方没有达成这个默契,收受方根本不知道,可能送的水果或者茶叶,但是收受方不知道里面放的是钱或者美元、黄金等,不知道的情况下拿回家,这种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孙克敏收这个茶叶的时候,双方肯定是达成了一定的默契。因为,从题干上来看,最高法院的官员找到他要他在案件上帮忙,他收下这个茶叶的时候,肯定有为他人办事的想法,别人也是冲着他能够帮忙办事才送他茶叶的。如果他拿回家,看见了是茶叶,等了两个月才返还,那么他就构成受贿罪了,8万美元已经达到足够的金额。但是,如果他是两个月后才发现这8万美金,他就马上打电话给请托人,叫他把这个钱退回去,并且确实也退回去了,那么这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他发现美金的时间点很关键。 方弘:孙旺检察官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说出这样话,确实让人觉得跟他的职责不相符,也挑战了道德底线,甚至有人说侮辱了道德底线这个词。现在大家也在关注周筱赟的这个事,有人怀疑可能是他公开了孙旺检察官的不当言论,然后被抓了。您认为如果真是因为这个原因抓他,合法吗?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肯定是不合法的这是有关部门、办案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因为言论,而且这样的言论仅仅是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拿另外一个地方去进行播放而已。这种情况下完全就不构成犯罪,甚至我认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因为,中国庭审公开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庭审进行实质性公开的一种举措,并且这样的举措我个人认为是最高法院最近几年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它让法庭面向全社会,让人民群众走到了法庭当中去旁听庭审或者接受教育,也感知到了公平正义。 周筱赟的行为,只是将庭审公开网上已经公开的片段搬到另一个网上去播放而已,或者是他自己自媒体或者另外一个网站、另外一个平台进行播放,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够给予打击,还应当支持。因此,周筱赟的行为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方弘:当然这也只是大家的推测,也有律师怀疑是其他的可能把周筱赟抓了。可能因为滕某荣的儿子和周筱赟,还有聂敏律师等在网络发帖,指控公安刑讯逼供的问题不真实。公安刑讯逼供,要看它存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公安刑讯逼供,律师和当事人事实上是有权利在网络上进行公开的。如果公安确实没有刑讯逼供,可能也就存在着伪造事实的情况,关键就在于公安刑讯逼供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这个谁说了算呢? 游飞翥律师:天下之众,悠悠之口,不可能堵住所有人的嘴巴,不让人说话。只要有公安刑讯逼供的证据,任何人都有批评、控告、投诉的权利,但是完全捏造事实来说别人刑讯逼供,那是不可以的。 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个证据并不像法庭举证质证那么严格,但是看到证据之后有合理的怀疑,内心能够确信,比如公安人员自己确认自己确实打了人,还有就是视频,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进行调查讯问的时候,都要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这个叫执法公开留证。留证的时候,是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如果有这样一个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来证明刑讯逼供打人、骂人或者体罚,有这样的让在押人身体不能承受之痛苦或者说感受到非常大的痛苦的证据,就可以初步认定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然还包括一些书证,比如在押人员的伤痕、病历,还有相关的看到民警打人的证人证言等等。 有这样一系列的初步证据,凭着常人的内心确信,可以初步认定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对于这样一种有初步证据判断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开,我认为是可以的。同时《宪法》第41条还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是可以行使这些权利的。 方弘:周筱赟之前是南方周末的资深记者,因为这样一个身份,很多人也认为他的言论无论是如何对外发表,应该都是有据可查的。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律师,为了引起社会对于案件的关注,进而促使个别司法机关秉公执法,有的时候会把一些案件的事实向社会进行公开,让大家来关注,这种行为跟犯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如果想这样做的话,又该如何避免涉罪呢? 游飞翥律师:第一,要实事求是。任何人发表网络言论首先要实事求是,特别是对公安机关或者办案人员造成一些不良影响的,特别要注意实事求是。 第二,要有初步的证据。比如说周筱赟这个事情,我们看到了网上发出来的采取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的告知书,通过这个证据就可以对此事表达看法。因为这个告知书是有公章的,有这样的一个初步证据的话,完全可以进行公开评判,说出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和对这个事件的评论,这就是言论自由。 受限制的主要还是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评价,比如侮辱、诬陷、诽谤、伪证等等,这些是不可以的。因此,咱们在进行网络评判的时候,要看到初步证据之后,才可以大胆的说。如果公诉人受到了侮辱、诽谤,有具体的侮辱诽谤罪以及侮辱诽谤的行政处罚。公诉人可以向相关的机关和个人提出控告,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影响,而不是用所谓的寻衅滋事的罪名来套用公权力机关不应当把这样的行为归结为寻衅滋事。 另外,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将证据与视频以另外一种方式公开,也就是已经开庭了,就不能构成犯罪,应当支持。 但是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进行公开庭审,也就是还没有开庭,这个证据还没有公开,相关的事件还没有公开,律师接触到了案卷,这个时候不宜对外进行公开,否则就有可能存在着一些职业上的风险。 方弘:据媒体报道,这个案件当中,周筱赟的代理律师还没有会见到周筱赟本人,原因是目前受疫情的影响,视频会见也正在调试当中。 游飞翥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有权利会见自己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应当安排会见,我们呼吁相关的办案单位,依法准许律师会见,而不要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律师会见。


结语

办案机关如果不能秉公执法,甚至程序违法,那么其所办案件就会让人产生质疑和不信服。律师和司机机关本应是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今律师却因涉罪被抓,可以看出广大律师目前的执业环境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律师自身的权益都难以维护,又何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与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抗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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