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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小区流浪猫抓伤 向投喂者和物业索赔!

素薇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素薇

彩色地球守护人团队成员

案情




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很可怜出于怜悯之心偶尔投喂没成想,小猫犯大错,竟然把邻居抓伤了。邻居将喂养者和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邻居起诉投喂者和物业要求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同幢邻居。此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 2021年6月,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 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刘女士诉称,张女士经常喂养流浪猫,造成小区流浪猫聚集,应承担责任;物业对小区流浪猫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产生流浪猫伤人事件,也应承担责任。 张女士介绍,她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 物业表示,曾在小区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中,物业表示他们在小区曾经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尽到责任了,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素薇: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物业和投喂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人。因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物业虽然管理社区的治安,流浪动物是一种无主状态的存在,可能是被遗弃的,也有可能是找不着回家的路走丢了,或者这些流浪动物在外繁育的后代,志愿者们通常说流一代、流二代、流三代,除了散养的小动物,大多数的流浪动物都没法去追溯原来的饲养人。 那物业是否负责流浪动物的管理呢?有些人就觉得流浪动物存在可能会涉及小区的环境卫生、人身安全、公共秩序。所以,他们认为物业有责任管理流浪动物,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业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并没有流浪动物管理的工作,而且流浪动物来无影去无踪,属于没法预测的,物业不应该负责。而且,流浪动物的管理,《动物防疫法》里面已经归为街道社区来负责控制和处置了,物业没有行政管理权,相应也不是法定的责任人。 所以,对于物业是否应该作为流浪动物伤人案的责任人,现在还是存在着争议的,没有法律可以明确。 方弘:那投喂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素薇:至于投喂人,无论是偶尔投喂还是长期投喂,都不应该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投喂人往往是出于恻隐之心给流浪动物喂养的。 方弘:那我们来看一个投喂人承担责任的案件,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万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自己不应担责。对此,昝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2020年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您怎么看这个案件当中投喂者要担责呢? 素薇:关于万某的案件,法官显然是把投喂人万某视同动物的饲养人,由于案情不详,也没法判断万某是属于长期投喂的,还是属于散养的狗,尤其在非城市养犬区,很多是散养的,那就不再是投喂者了,而是饲养人了。 而且每个法官的个人裁量自由,也不是真的可以全部借鉴到其他地区、其他案例,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见解。 方弘:有人建议不要向流浪猫狗去投喂食物,因为害处比较多,比如说引发更多的流浪猫狗聚集,流浪猫还会破坏生态,比如它们会扑杀大量的鸟类,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流浪猫狗,流浪猫狗该不该投喂呢? 素薇:至于该不该投喂流浪动物,一直引发着民间的很多舆论。所以,可以看出来《动物保护法》的缺失在民间引起的混乱。爱猫者愤怒于让本来食不果腹的流浪动物成为野生动物,乃至于为整个生态系统背锅。讨厌猫的终于找到了指责喂养流浪动物的出气口,不从根本上去解决猫狗被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的问题,让人们成为负责任的伴侣动物的主人,这种口诛笔伐毫无意义。 其实,社区出现流浪动物,是不可避免的,不应该采用捕杀投毒的极端手段。既然没法杀尽,因为杀了一批自然又会有新的补充,也会造成自然生态和水土资源的破坏,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公共安全威胁。 若投放的毒药杀害流浪动物,更触犯了《刑法》第114条,115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很多物业还有一些不喜欢猫狗的人,投毒之前要三思,可能这个投毒行为一旦掌握了证据,就会触犯《刑法》的投放危害物质罪,成为触犯刑法投放危害物质罪的犯人! 所以,这个法律责任要三思。现在全国其实已经发生了多例小孩子、家养动物、流浪人群、野生动物误吃了毒饵中毒的伤亡事件。所以,投毒罪可是不轻的,这不是一个解决的方法, 猫狗都是为我们熟悉的陪伴动物,这就是为什么社区去捕杀流浪犬猫往往会引起业主和全民的反对。因为,这样残杀猫狗等陪伴动物,有违人类的伦理,造成人们的恐慌,让人们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不会安宁和舒适。对于社区投喂流浪猫行为不应该一概指责,甚至将投喂者认为是动物伤害的责任人,这跟路上老人家跌倒了没人敢扶的道理一样的! 本来恻隐之心是一种人性善良的表现,是我们中国传统的美德。有一些立法完善的地区,比如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往往是鼓励民众去救助流浪动物,而且有很多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都有鼓励民间参与救助流浪动物。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条件将流浪动物带回家,不可避免社区就会出现流浪动物。 所以,对社区投喂流浪动物最好的做法就是教育引导爱心人士,要注意投喂的时间、地点、卫生安全,有条件的要设立社区流浪动物管理组织,由街道物业联合爱心的业主做好社区流浪动物安置、防疫、绝育或者领养。这样一来解决了流浪动物引起的邻里矛盾,也大大降低了流浪动物伤人的风险,这样更可以营造和谐的人和大自然和小动物和谐相处的文明社区。


结语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投喂者张女士不需要担责。
投喂流浪猫狗确实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文明问题。流浪猫狗背后,大都有一个不负责的主人。它们也是生命,它们怕死的心和人都是一样的。路遇流浪动物,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给它一口饭一口水,将它带离危险的地方。如果毫无救助经验,可就近联系专业动物救助组织。央视也多次为流浪猫狗发声,可以不爱,请勿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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