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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胜诉 刘暖曦涉嫌犯罪?!

吴俊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


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江秋莲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算是非常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吴俊:这个金额,超出了我见到的所有的死亡案件民事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很多地方法院有自己的标准,但总体上都不高,一般不超过5万。实际上,早在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应予抚慰。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既包括江歌死亡本身给江歌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包括事发后刘暖曦毫无愧意乃至认为江歌的死亡是江歌活该等一系列恶劣的言论对江歌母亲造成的伤害有关。 方弘:本案的判决书将事发经过进行了还原,根据还原的事实,有网友觉得刘暖曦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您怎么看? 吴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案中,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刘暖曦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好友,刘暖曦因与男友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遭到其纠缠滋扰,身陷困境的刘暖曦向江歌寻求帮助,江歌热心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长达两个月,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并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本案中,对该义务的违反,尚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导致江歌死亡的行为,并不是刘暖曦实施的。 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显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同一个人的死亡,不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使是不同的行为主体也不可能构成。 方弘:刘暖曦在网上对江秋莲的侮辱诽谤是否构成犯罪?江歌母亲可以如何追究? 吴俊:从网上披露的信息看,江秋莲为其女儿的死亡追究刘暖曦责任的行为,遭到了刘暖曦的反驳乃至攻击,其中不乏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我认为,至少涉嫌侮辱诽谤罪。江歌母亲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刘暖曦的责任。 方弘:“作为‘江歌妈妈’,我的使命还没有完成,我得好好赚钱,要好好锻炼身体,就算刘暖曦的案子结束了,还有陈世峰呢,得让他接受中国法律的惩罚,他不可以用20年换我女儿一条命。” 陈世峰已经在日本受刑,其有可能再次被中国的法律追究刑责吗?如果可能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吴俊:本案中,杀害江歌的陈世峰是中国籍,即是中国公民。虽然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已经判决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但是,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我国刑法对陈世峰在日本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是有效力的。日本法院对陈世峰的判决,并不能排除我国刑法对陈世峰的作用效力。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务,陈世峰的杀人行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不排除陈世峰回国之后被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陈世峰已经在日本服刑完毕才回国受审,再判决死刑的可能性会降低。事实上,刑法上属人管辖权的案件,在我国极其罕见。 方弘:如何看本案判决? 吴俊:第一,这个判决具有很强的正义性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文字专业而理性,没有空洞地说教。虽然宣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判决的依据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第二,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指导性。判决认为,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这某种程序上确立了一种新的注意义务来源。 第三,个案中的正义,可能揭露整个规则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的混乱。实际上,我国刑事犯罪造成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是存在巨大的制度性误区的。2020年修订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陈世峰在中国受审,会出现杀人犯赔的少,非杀人犯的侵权人却赔得多的情况,这其实导致了整个法律制度的不融贯、不统一。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属于严重违反《民法典》的条款,应该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方弘:我们也期待那么立法层能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人性化的修改。法律虽然不能够完全弥补江歌母亲的伤痛,但至少让江歌母亲找到了法律的正义,也让我们社会再一次感受到了法律是有温度的,是能够温暖人心的。 


判决书中提到,江歌对于深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这样的无私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样的行为也应该得到一些褒扬。而对于刘暖曦不懂感恩,伤害帮助自己人的母亲的行为不仅要遭到道德谴责,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做到了扬善惩恶。


结语

吴俊:开门,江歌有生的希望,关门,刘鑫有生的希望。刘鑫选择关门,在刑事上确实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综合事前、事中和事后行为,民事上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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